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防控100問(第六期) | 樹人勞動
「聲明」本文系樹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及職員撰寫原創文章,同步公開發表在樹人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及網站上,
文章著作權屬樹人律師事務所所有,在其他平臺或媒體發布、轉載需經樹人律師事務所許可。
取得許可在文末掃碼關注“樹人律師”進行聯系。
Q:女職工是否可以從事任何崗位?
答:不可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的女職工普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為礦山井下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Q:女職工在孕期和哺乳期是否有特殊的崗位限制?
答: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特殊時期內崗位規定歸納為下表:

Q: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調整孕期女職工的崗位?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因此,小編提示用人單位在實際管理中應在單位相關制度中予以明確上述條款規定。
Q:對于實行“三班倒”的女職工進入孕期及哺乳期應如何安排工作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因此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論是實行何種工時制度,用人單位都應該調整該女職工的工作時間。
Q:懷孕女職工的產檢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答:是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Q:用人單位對于懷孕女職工的產檢次數和時間是否可以進行限制?
答:對于產檢的次數和時間是由醫療保健機構根據相關工作規范以及女職工的實際身體狀況確定的,用人單位不能進行事先制度限制。
Q:對于實行勞動定額的女職工,產檢時間納入勞動時間是否會影響該女職工完成勞動定額?
答:對于實行勞動定額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如女職工因參加產前檢查而無法完成勞動定額,用人單位不能由此扣發工資。
Q:哺乳期女職工可以享受的哺乳時間是多少?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Q:哺乳時間是否屬于勞動時間?
答:哺乳時間屬于勞動時間,但與產檢時間不同的是,哺乳時間中不包括路途時間,即哺乳期女職工每天哺乳時間只有1小時。
Q:女職工人工喂養嬰兒的,是否也享有哺乳時間呢?
答:用人單位有些女職工由于身體原因無法對嬰兒進行母乳喂養,而是采用了奶粉喂養,但是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對于所有處于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都應當安排哺乳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