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合規治理必看—特種設備租賃合規風險辨析與實務指引
關鍵詞:國企合規、特種設備、租賃風險、合同效力、合規指引
一、特種設備出租的合法性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以下設備:1.未取得許可生產;2.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3.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4.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維修保養;5.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其中,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可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檢驗可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筆者辦理的案件中,起初A國企在接收劃撥的該批設備時并未意識到該批設備系特種設備,因此A國企未要求劃撥方交付相關的生產許可證、保養維修和定期檢驗的材料,導致A國企作為出租方,向承租方民企交付特種設備時并未提供相關的合格證明?;诖?,民企在庭審中主張國企違約,最終A國企向民企主張的租賃費等被法院駁回。
因此,無論國企還是民企,在租賃對于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時,應首先關注是否該設備是否為特種設備。如確認該設備為特種設備,請企業務必逐一排查特種設備是否存在以上不得出租的情形。如存在以上情形,企業應謹慎決定是否租賃該特種設備。
二、違反特種設備出租合法性要求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如企業違法出租上述特種設備,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將責令該企業停止經營、沒收該企業違法出租的特種設備、并對該企業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如該企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民事責任
如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出租特種設備,即使承租方在交付時未提出異議,但后續特種設備租賃期間,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該批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承租方將被責令停止使用該批特種設備。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之規定,出租方應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因此承租方或以出租方未履行租賃期內的上述適租義務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第(三)項向出租方行使租賃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民事責任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的租賃合同是否無效。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認為“特種設備未備案系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罰款甚至依法吊銷許可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應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本案租賃合同的效力”。該觀點中提到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相對應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兩種類型的區分重點在于:合同繼續履行是否必然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如必然損害,則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符合影響顯著輕微等其他條件的,則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那么將以上兩種規定區分的重點結合到特種設備的租賃中,是否可以認為,出租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雖須承擔行政責任,但出租的特種設備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如允許此類出租合同有效,將導致不安全特種設備持續流入市場,直接威脅公眾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而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再60號《再審民事裁定書》認同該觀點,認為:特種設備的生產和使用直接關系到安全生產和生命安全,也正是基于此種理由,國家對特種設備進行強制報廢,而不是采取物盡其用的原則允許對報廢設備進行使用。如果允許使用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則無異于置安全于不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以及第八十二條規定,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出租人不得出租和經營,違反該規定的出租協議應屬無效。
但是,除該裁定之外,筆者再未檢索到近幾年對確認特種設備租賃合同無效的論述分析較有說服力和廣泛適用性的裁判案例,相關法律中確認合同無效的條件也越來越嚴苛,目前法院對于作出確認合同無效的判決十分謹慎。
而討論租賃合同的效力,也是因為合同的效力認定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見如下表格:

三、國企租賃特種設備的建議
筆者將結合辦理該起租賃合同糾紛案的經驗,針對國企租賃特種設備提出以下建議:
(一)國企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二)進行資產評估以確定合理的租賃價格
(三)規范合同
國企可從以下五點規范特種設備租賃合同:
1.租賃標的:特種設備名稱、規格、數量、狀態(附詳細清單,避免后續權屬爭議);
2.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標準(需明確是否含稅費)、支付周期(如季度付);
3.資產維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承租方承擔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書面約定”時例外;
4.違約責任:明確“承租方欠租超過30日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設備”等核心條款,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實踐中,日違約金一般為萬分之五);
5.爭議解決: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應向出租方國企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國企應向承租方交付特種設備的相關合格證件并參與交付的全過程
國企在交付特種設備時,須向承租方交付特種設備的相關合格證件,比如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等,以便承租方正常使用。同時國企在交付特種設備時應參與全過程,交付完成且雙方無異議時簽署設備交接單。
(五)國企可設置專人全程負責租賃合同的履行
對于承租方履行租賃合同,國企須全程監督,同時可設置專人,對及時收回租金、完整保全設備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為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形成的經驗分享,旨在為國企的特種設備出租工作合規化、標準化提供實踐參考,同時誠邀各位讀者分享國企出租特種設備中的寶貴經驗與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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