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實務要點
2025年1月17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是國家能源局對2013年發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對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適應新形勢,提出新要求,本文將從《管理辦法》新修訂內容的角度,就項目備案、電網接入、項目運行管理等環節進行論述,以期對實務有所幫助。
01項目備案
此次對于分布方式光伏發電項目明確通過備案形式進行管理,對于管理的形式、備案主體、備案信息等進行細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等,并向社會公布。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備案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公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投資主體等提供指導和服務。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辦理時限。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不得以備案、認證、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對于項目備案主體,《管理辦法》在第十二條中明確備案主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備案;特別強調了,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該辦法印發前已由自然人備案的,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理,但投資主體應當主動向備案機關和電網企業告知相關信息,明確承擔項目運行維護的主體及相應法律責任。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仍應當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備案,并可按該辦法第五條有關要求靈活選擇上網模式。
對于備案信息也進行了細化,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管理辦法》還新增加了關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工作的要求,這也是為更好地管理和監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情況提出的新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檔立卡工作有關要求,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
對于信息填報提交主體也作出區分,由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電網企業提交相關信息。每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號由系統自動生成,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02電網接入
此次《管理辦法》中對于電網回復的時間也明確作出規定,針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意向書,明確要求電網企業在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見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針對接入 系統設計方案 報告回復也作出要求,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電網企業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即視為已經受理。
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項目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對于回復時間,按照接入系統電壓等級作出區分,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的,電網企業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針對公共電網改造費用承擔主體明確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對于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電網企業應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03項目運行管理
04結語
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發展形勢已發生巨大變化,本次《管理辦法》的修訂亦是為了適應能源結構轉型的新要求和新形勢,嚴格規范了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行全過程提供了法律依據,將有助于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的市場化運作,進一步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路徑,營造更加有利的分布式能源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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