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券 |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清收之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
前言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清收可謂銀行任務的重中之重,通常情況下,銀行為實現債權,多采取訴訟的途徑取得生效裁判文書,進而申請強制執行。在非貸款業務中,銀行可能也與對方約定以仲裁程序解決糾紛。但這兩種方式周期相對較長,在辦理大額債權類業務時,為提高債權處置效率,有些金融機構往往選擇對債權文書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以期直接進入執行階段清收貸款,本文筆者就金融機構一定條件下可采取的強制執行公證程序作以介紹,供讀者朋友參考。
關鍵詞: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清收、強制執行公證程序、公證債權文書
一、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條規定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二條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與生效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一樣,亦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強制執行。對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發生爭議后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在涉案的公證文書不存在錯誤的情形下,可依據該公證債權文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并持相關《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一般而言,管轄法院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可見,金融機構如適用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當借款人發生貸款逾期行為后,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這對于縮短回收借款的時間提升清收效率、降低清收成本具有重大意義。
二、可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應符合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以上為債權文書可被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前提要件,主要為債權文書內容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接受強制執行承諾、其他符合《公證法》規定的條件。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并不等同于債權債務數額確定,根據《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下稱《強執債權文書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互為給付、債權文書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債權債務的數額(包括違約金、利息、滯納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
三、申請出具賦強公證書的流程
1.雙方達成給付內容明確的債權文書——即銀行與借款人達成的《借款合同》,以及相關的擔保合同。
2.辦理賦強公證——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如有)向公證機構提供相關合同、主體資格證明、抵質押登記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賦強公證。
3.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借款人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的,銀行可以向原辦理賦強公證的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提供賦強公證債權文書及借款人貸款逾期的事實依據)。
4.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銀行可憑執行申請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證書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由此,銀行依公證債權文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并憑借該證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分為三個階段,即向公證機構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向公證機構申請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三個階段。
四、商業銀行辦理賦強公證的提示與建議
于債權人而言,直接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避免了繁瑣的訴訟程序,節省了時間成本。在此,基于商業銀行貸款這類債權的一些特殊屬性,同時結合金融機構催收過程中常涉及的問題,提示商業銀行在辦理賦強公證時注意以下幾點:
1.建議將主借款合同與相關擔保合同同時辦理公證
為最大程度清收貸款,有力實現擔保物權。建議商業銀行與相關主體所簽署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均辦理公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范圍僅包含主債務的,對擔保債務部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包含擔保債務的,對主債務部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故而,對于未辦理公證的事項,后續無法直接申請公證執行。
2.向公證機構如實提供逾期貸款事實依據
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后,被執行人有可能會依據相關事實阻卻執行,以公證債權文書內容與事實不符為由,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故債權人與債務人擬申請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時,建議首先了解公證相關規則,對不適用公證及影響公證效力的事項應引起高度注意,對于逾期貸款的金額及償還、適用利率有相關事實依據,避免產生爭議。
3.注意避免公證程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一)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
(三)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四)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
被執行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實體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
由此,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賦予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需注意相關公證程序的全面性,避免部分被執行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場辦理公證等程序瑕疵造成執行障礙。
SHUREN
結語
商業銀行合理選擇適用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可以提高實現債權的效率,更好實現債權的全面清算。本文筆者主要介紹了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可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應符合哪些條件、申請出具賦強公證書的流程及商業銀行辦理賦強公證的提示與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