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 合法合規:《行政復議法》中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作為我國行政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責任部分的設定對于保障行政復議程序的公正性、權威性,提高爭議化解的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從第八十條到第八十六條針對不同主體違反行政復議法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01
行政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
SHUREN LAWYER
(一)行政復議機關主要職責: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主要包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及辦理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訴訟應訴事項兩方面的內容。
(二)行政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職承擔哪些責任?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主要包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及辦理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訴訟應訴事項兩方面的內容。
1.行政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職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未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對行政復議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經有權監督的機關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2.行政復議機關未依法履職造成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法律責任
2010年5月,溫州市在全國率先建立行政敗訴案件追責制,之后,全國多個地區相繼出臺了行政訴訟敗訴案件追責的相關辦法。西寧市也于2010年11月10日頒布了《西寧市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敗訴案件追責的情形、問責的方式,這種問責制度有利于讓領導干部重視行政訴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倒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據此《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若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中存在:(1)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2)違反法定程序和時限的;(3)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4)其他違反《行政復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等情形,政府法制機構在行政敗訴案件過錯調查時會認定行政復議機關存在過錯,并依法確認敗訴、進行過錯調查后將涉案材料移交同級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根據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職責,綜合考慮案件危害結果和過錯情節等因素,依法對復議機關相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3.以案說法:
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屬于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賈友寶訴工信部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賈友寶于2019年6月24日向工信部郵寄提交《履職申請書》,請求:“一、依法對廈門易名科技拒絕申請人注冊“qingdao”和“shandong.com.cn”域名一事進行調查;二、依法對非法占據政府機關.com.cn域名的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和移送處理。”工信部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工信信管履職〔2019〕1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履職申請答復(以下簡稱18號答復)并寄送賈友寶,18號答復主要內容為:關于賈友寶提出的“一、依法對廈門易名科技拒絕申請人注冊qingdao和shandong.com.cn域名一事進行調查”申請事項,經查,未發現存在違反《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關于賈友寶提出“二、依法對非法占據政府機關.com.cn域名的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和移送處理”的申請事項不屬于工信部行政職權范圍。賈友寶不服,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工信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工信部作出的18號答復處理決定,并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同時,依申請告知負責本案人員和分管部領導的姓名、職位和所在部門公務員招考、錄用信息。”掛號信單號查詢記錄顯示工信部收發室于2020年1月20日簽收。因工信部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賈友寶于2020年3月3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工信部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于2020年1月18日關于18號答復的行政復議(履職)申請依法作出處理和答復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令工信部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
裁判結果:
根據《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工信部已經簽收賈友寶針對18號答復提出的行政復議(履職)申請書,至賈友寶提起本案訴訟前工信部未作出處理,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之情形。工信部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賈友寶提出的行政復議(履職)申請作出處理。賈友寶關于工信部在法定復議期限內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訴訟主張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工信部的答辯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鑒于已經認定工信部應當針對賈友寶的復議申請依法作出處理,故賈友寶要求判決確認工信部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責令工信部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賈友寶落款日期為2020年1月18日的行政復議(履職)申請依法作出處理。
結合前述相關規定以及本案的裁判結果,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處理,未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將面臨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風險,若行政復議機關因未依法履職而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政府法制機構在進行過錯調查后,將案件材料移送至同級監察機關,此時,行政復議機關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著被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若還具有經有權監督的機關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加重情節的,相關責任人員還將受到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02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SHUREN LAWYER
《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解讀:
(一)違法主體
行政復議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違法行為
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具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
在實踐中行政復議機關瀆職、失職行為一般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類是不作為的瀆職行為。所謂不作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本應履行某些職責,而不予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的行為。比如在行政復議受理階段,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對應轉送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依法轉送;在行政復議審查階段,對申請人提出的請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的要求不予理睬,只進行書面審查;在行政復議決定階段,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等。另一類是徇私舞弊的瀆職行為。具體為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在復議工作中接受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給予的好處,如宴請、禮品,甚至是金錢的賄賂,從而背離行政復議合法、公正的原則,枉法作出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的復議決定,造成行政復議中的冤假錯案,不僅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使行政復議工作不能取信于民,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三)責任承擔的方式
1.行政處分
一般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嚴重情節: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2.刑事責任
若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03
被申請人不提交書面答復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SHUREN LAWYER
《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被申請人不提交書面答復等行為的法律責任,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解讀:
(一)違法主體
被申請人,即其行政行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復議,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二)違法行為
1.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報復陷害
“報復陷害”是指被申請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報復陷害的行為。被申請人進行報復陷害的對象,不僅包括申請人,還包括第三人以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情況或者證據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責任承擔的方式
1.行政責任
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具有前述違法行為中的第1、2項的,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另外,若由于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證據等相關材料的行為導致被申請人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敗訴,依據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法律規定對被申請人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訴訟敗訴案件的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
具有前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4
被申請人不履行有關文書的法律責任
SHUREN LAWYER
《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了被申請人不履行有關文書的法律責任,其中“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法律責任”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關于具體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違法主體是被申請人,具體到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兩類:一是“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二是“直接責任人員”。
(二)關于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本條分兩個層次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
1.一般違法情形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除了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2.加重情形
即對于經責令履行后仍拒不履行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05
拒絕、阻撓調查取證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SHUREN LAWYER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新增了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即在行政復議中行為人實施了拒絕、阻撓調查取證等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解讀:
(一)違法主體
一般主體。既有可能是被申請人的公職人員,也有可能是其他機關單位的公職人員,還有可能是非公職人員。
(二)追責情形
1.拒絕、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
2.故意擾亂行政復議工作秩序
(三)責任承擔的方式
1.給予行政處分
若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拒絕、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及故意擾亂行政復議工作秩序等行為的,屬于紀委監委部門受理的案件范圍。因此,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也將采取行政處分的方式。
2.行政處罰
違法主體為申請人及其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該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追責。
還需進一步注意的是,該追責情形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只有拒絕、阻撓等故意違法行為才適用本條予以懲戒。如果相關人員確不知情,或者因為客觀原因或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的,不構成拒絕、阻撓調查取證的違法行為。
新增的第八十四條突破了以往《行政復議法》“責官不責民”的行政復議法律責任模式,將違法主體規定為一般主體,嚴格保證了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法律的權威性。
06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移送違法事實、職務違法犯罪線索的義務
SHUREN LAWYER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報復陷害;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拒絕、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故意擾亂行政復議工作秩序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將發現的違法事實或者發現的職務違法犯罪線索等案件材料及時向監察機關或有關單位依法移送。
結語
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當依法合規的履行《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法定職責,才能夠有效的降低行政復議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作為被復議機關也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應對行政復議,配合行政復議機關開展行政復議工作,積極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降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產生的敗訴風險。基于此,行政復議制度才能夠充分發揮其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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