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固定總價合同中人工費調差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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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在遇到政策變化或市場波動等的情形下,人工費等費用可能出現較大波動,是否進行人工費調差以及怎樣進行調差都是困惑大家的實務問題,本文將從實務案例出發,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界限,從建設單位原因、施工單位原因、情勢變更等情形對該問題進行討論分析。
一、案例解析
新遠東電纜有限公司與無錫浦電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9)蘇民申239號】
?(一)案情簡介
2012年4月23日,振達公司與遠東公司簽訂《2#宿舍樓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宿舍樓工程施工、承包范圍按2#宿舍樓工程招標文件、圖紙答疑及答疑補充文件所規定的所有內容(包括土建、水電、二次裝修等在內,樁基工程除外),開工日期根據遠東公司通知、竣工日期為進場后540日完工、總工期18個月,實行固定總價6300萬元;合同的第二部分為通用條款,通用條款23條系對合同價款與支付內容的約定,23.2條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的第三部分系專用條款,第六條系對合同價款與支付內容的約定,13.1條約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確定。⑴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按圖紙、招標文件、答疑文件等所有內容固定總價一次性包死。⑵對于圖紙、招標文件及答疑文件的內容,施工方如出現漏項,視投標方自行讓利,結算均不調整。⑶涉及原房屋結構新增或拆除項目,由施工方通知甲方、監理共同現場驗收當月簽證確定,無以上人員簽證,皆不予結算。⑷設計變更及業主要求引進新的變更或增加項目結算原則…。⑸原投標綜合單價中有甲方約定為暫定材料價格的,施工前必須由業主方確認價格,結算時按業主方確認后的材料價格替換招標時所約定的暫定材料價格(調價不調量)。⑹原投標綜合單價中的材料應業主要求變更時(僅材料品種、規格),結算時按業主方確認后的變更材料替換原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暫定材料價格(調價不調量)。⑺建筑工程人工費調整按宜建【2012】8號文件執行,如國家及地方性發生政策性調整,工程結算時不調整,后雙方就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等發生糾紛。
(二)裁判要旨
關于人工費調整是否應予計取:固定價合同中,雙方可以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雖然招投標時以讓利的方式降低了人工費標準,并簽署了固定總價的施工合同,但該合同又約定建筑工程人工費調整按宜建【2012】8號文件執行。該約定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遵守和執行,故人工費應予調整。
新遠東公司還主張,2015年2月12日的《新遠東2某宿舍樓工程支付情況表》與2015年2月10日的《2#宿舍結算初審匯總表》相比,剔除了有爭議的人工費調整內容,據此主張浦電公司已經放棄了人工費調整。經審查,2015年2月12日的《新遠東2某宿舍樓工程支付情況表》僅是針對付款情況的確認,并未否定2015年2月10日的《2#宿舍結算初審匯總表》,也沒有放棄人工費調整的爭議。新遠東公司關于人工費不予調整的主張,缺乏合同和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三)案例解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經常存在通過專用條款否定通用條款的情形,合同中一般也會約定發生沖突時合同各部分的解釋順序,在投標文件中約定的人工費與實際專用條款中關于人工費計算的約定不一致的,在綜合考量合同文本的解釋順序及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基礎上進行判定,司法實務中也存在各種人工費調差的處理,下文將予以展開。
二、司法實踐中關于人工費調差的法律適用
(一)依據合同約定或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調差
根據“約定優先于法定”的法律原則,當發生人工費大幅變動時,雙方可就人工費的調整進行協商,即使原合同約定任何情況下合同價款不予調整,雙方能就人工費調整達成合意亦可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變更。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合同約定工期內,人工費發生變動且合同約定價款不予調整的,人工費調差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
固定總價也稱作“總價包干”“一次包死”,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價格,在約定的范圍內總價不作調整。當事人約定以固定總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的合同,即為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若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和條件不發生變化,量與價的大部分風險一般均由承包人承擔。
如人工費的變動發生在合同約定的工期或雙方認可的合理工期內,則屬于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了解或可能知悉的風險,在預見價格變動因素后仍然簽訂合同,表明其自愿承擔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及風險。
(三)超過合同約定工期或雙方認可的合理工期,工期或合理工期內的人工費用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超過原定工期或雙方認可的合理工期的人工費調差應綜合考量當事人雙方過錯并根據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建設工程施工中常常出現各種工期順延抑或延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的疫情、災難、發包方地勘資料錯誤抑或著承包方負債累累等,導致原定工期無法完工,工期跨度大,人工費用也大幅變動,此種情形下應區分約定工期內和超出約定工期部分。
1.工期或合理工期內的人工費用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
合同工期或合理工期內人工費等的調整屬于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預料到的商業風險,在預見價格變動等因素后仍然簽訂合同,表明其自愿承擔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及風險,應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
2.超過原定工期或雙方認可的合理工期的人工費調差應綜合考量當事人雙方過錯并根據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
建設工期的延長或延誤往往與發承包雙方都有關系,實務中發包方提供的地勘資料與實際施工不符的情形常常存在,承包方因工程款項支付不到位等情形也時而發生,因雙方原因造成超過工期導致人工費用大幅波動的風險應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進行分攤。
(四)固定總價合同并非一成不變,因工程變更、簽證導致的工程總量增加中產生的人工費應單獨進行結算。
(五)因工程漏項導致人工費用增加的,應根據工程漏項的責任主體進行承擔。一般而言,對于已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總價包干的,漏項風險由承包單位承擔,對于招標圖紙僅為初步設計圖紙、方案圖或效果圖的,漏項風險由發包單位承擔。
作者介紹
張子杰,現任礦產資源部助理律師,自入所以來致力于公司治理、企業投資并購、國資監管及建設工程等業務領域研究,多次參與客戶建設工程等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務處理,先后為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國投礦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青海省有色地質礦產勘查局、青海賡續軍糧集團有限公司等客戶提供常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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