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疫生財”屬于生財有道?—別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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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對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逐步放開,人們繼屯醋、屯鹽、屯板藍根之后開始屯退燒藥、屯口罩、屯新冠病毒抗原測試劑等防疫用品。防疫用品一時間出現脫銷現象,“一藥難求”被部分“有心人”作為了牟利工具,雖獲得了利潤,卻忽略了其行為可能已涉嫌違法甚至犯罪。樹人律師結合近期“借疫生財”的“騷操作”,羅列四種“生財有道”的常見情形,律師說法供您參考。
一、“朋友圈”高價兜售防疫物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律師說法:高價兜售防疫物資不合法,輕者遭受行政處罰、重者涉嫌刑事犯罪。知情者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者直接報警處理。
(一)其行為或面臨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高價兜售防疫物資存在《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哄抬價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情況,因此,對其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其行為或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何為牟取暴利?根據《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屬于非法牟利的行為。
何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第十二款,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何為其他嚴重情節?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第十二款,雖未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綜上,若高價兜售防疫物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購買的新冠病毒抗原測試劑不符合國家標準應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出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新冠病毒抗原測試劑的行為或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受害者可以報警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發現有人銷售偽劣防護產品或者銷售假藥、劣藥可以做點什么呢?
律師說法:銷售偽劣防護產品或者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或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藥罪以及銷售劣藥罪,建議報警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出售新冠病毒抗原測試劑后果如何?
律師說法:該行為或面臨行政處罰,知情者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首先,《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2020年3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列為第三類醫療器械。
其次,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也就是說,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應當申請經營許可。
最后,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疫情當下,全國人民應守望相助、共克時艱,卻不想部分人員借機哄抬價格,牟取暴利,賺取不義之財。嚴懲“借疫生財”行為,多地已經在行動。維護正常市場秩序、遵守抗疫大局的要求,才能實現抗疫的最終勝利。
作者介紹
楊嬌律師是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西寧訴訟部律師。在樹人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主要從事公司股權爭議解決、職務犯罪及經濟犯罪辯護業務。楊嬌律師工作中勤勉盡責,辦案過程中親切耐心,致力于通過良好的溝通為每一位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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