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保障|普通債權人如何在破產程序中實現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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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在破產程序中,不論是何種債權人,大家最為關心的是“何時回款?能否全額回款?不能全額回款能回多少?”。同時,我們也看到債權人遭遇債務人破產,更多的是不了解破產程序而束手無策、“聽天由命”。那么本周我們將站在不同債權人的角度,來跟大家聊一聊怎么在破產程序中關注自身權益實現。
破產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集體清償和公平分配,本質上是為了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而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群體絕大多數為普通債權人。但由于普通債權人既沒有擔保財產在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受償順位上又落后于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因此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相對被動且存在受償率較低的現狀。
根據2021年上海和重慶兩地法院公布的破產案件清償率統計數據,上海法院破產清算案件普通債權平均清償率為3.3%,破產重整案件普通債權平均清償率為10.4%;重慶法院破產清算普通債權平均清償率為5.72%,破產重整普通債權平均清償率為33.77%。
本文筆者擬從資產端、權益端出發,在債務人破產語境下,幫助普通債權人梳理其權益最大化的有效路徑和注意事項。
一、資產篇——挖掘更多的償債資源
“手中有糧,心中不慌”,破產財產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基礎。債權人唯有積極參與破產程序,立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破產法》”)賦予債權人的參與權、決定權、知情權、監督權,做到知己知彼,了解債務人企業的資產及運行情況,發揮債權人的主觀能動性,從以下幾個維度出發,為自身爭取最大權益。
1.“知己知彼”,做到債務人家底“心中有數”
債務人家底有多少,哪些家底在外應當收回還沒有收回,一般情形下只有債務人企業的股東、高管等內部人員知曉,債權人很難了解到。進入破產程序后,為了解決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明確,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須的債務人財產和經營信息的資料,同時明確了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時的救濟途徑,以充分保護單個債權人知情權的行使。
債權人應充分行使破產法賦予的權利,通過查閱審計報告、財務報告等財務及經營信息資料,發現有價值的財產線索,配合、督促管理人及時追回應收款項、被無償占用的資產等。
2. 依法追究股東出資責任,充實償債資產
股東出資形成公司資本,而資本是維系公司經營、確定股東權益和保護債權人的重要基石,股東有維持公司資本的義務。2013年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以來,股東未予實繳出資的情形極為普遍。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根據《破產法》第35條的規定,債權人可督促管理人要求債務人企業股東履行實繳出資義務。
有些情形下,公司股東尤其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不當利用優勢地位瑕疵出資、抽逃出資、不當減資、違規分紅等,債權人可督促管理人通過查閱工商檔案、財務賬簿、銀行流水等發現問題,并要求股東承擔相關責任,追回相關出資或資產。
3. 對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和“個別清償”等逃廢債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銷權
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常常在破產程序前突擊轉移資產或者謀劃一些不公平的債務清償,比如優先償還關聯人員、關聯公司的債務;偏袒地為原來沒有擔保的債權增設物權擔保,使他人可以獲得優先清償;低價出售甚至無償轉讓財產、高價購買便宜貨轉移資金等。
《破產法》第30條和第32條規定的“撤銷權”是法律上債權人對抗“逃廢債”行為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另外《民法典》第538條擴大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債權人可以請求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債權人在管理人不行使或不能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也可以請求法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予以撤銷。
4. 那些容易忽視的“隱秘角落”
我們在對債務人的資產核實清理時,有時會容易忽視一些特殊的破產財產。例如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秘密等,雖然有時這些知識產權或許在破產企業已失去價值,但在其他企業仍有待開發、利用的價值。
再比如,破產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其待抵扣進項稅額是可以向國家收回的一種債權,該項資產可用于抵扣資產處置中的銷項增值稅,節省破產費用,從而增加債權分配金額。同時隨著國家留抵退稅制度的全面建立,如該項資產符合國家有關退稅政策,所得退稅款項可用于債權清償分配。
另外,一些行政機關頒發的行政許可,如《公路收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出租車營運許可證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一項權利可以進行轉讓,也是具有財產權益屬性的資產。
5. 合并破產,誰也別想逃
有一些關聯公司在同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控制下,它們之間雖然在形式上相互獨立,但實質上沒有自己獨立的經營決策能力,尤其在常年資金拆借往來的情況下,資產已無法嚴格區分。最常見的就是關聯公司在實際控制人的控制下,無償使用關聯公司的資產,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自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等等,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而為了區分這種資產和債務的混同,涉及復雜的財務與法律調查、性質判定、行為糾正、財務調整、資產回收、訴訟和仲裁費等方面發生的工作與費用等成本,而這些成本中最無法預估的就是時間成本,這將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清償利益。
考慮到這些關聯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存在財產混同等情況,因此在破產實踐中債權人在滿足實質合并法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將破產之多數關聯公司視為一個企業合并破產,對各企業的資產和債務合并計算,將合并后之破產財產分配給集團整體上的債權人。
當然,一定條件下實質合并對缺乏償債資源的債權人來說是一味“良藥”,而對那些單個債務人企業償債資源相對較好,而一旦實質合并,將導致該企業的債權人的清償率被拉平,將會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二次傷害。可見,這種情形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權益篇——充分行使破產法賦予的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普通債權人應充分行使話語權,尤其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要充分利用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異議權、監督權等權利,督促管理人高效高質量履職,進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 債權核查權——對有問題的債權行使異議權
普通債權人不僅應當關心自身債權的認定,還應關注其他債權人認定的金額和債權順位問題,比如不應確認的債權被予以確認,依法不應當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確認為了優先債權,再比如股東劣后債權被認定為了性質在先的權利,這些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的債權以及性質有誤的債權一旦被認定列入債權表,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就會擠占償債資源,影響普通債權人的清償權益。
2. 普通債權人應重視并監督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
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是債權人了解債務人企業在清算狀態下債權清償率的基礎。審計報告說的是債務人有多少資產及資產的現狀;資產評估報告說的是在特定評估方法下債務人的資產值多少錢。同時它關乎償債能力分析和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以上工作都與債權人息息相關。
作為債權人應當高度重視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例如審計的結論有無真實、全面、客觀的反映和評價債務人企業的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和經濟活動。針對資產評估工作,是否對債務人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的方法是否得當等。針對審計和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債權人可通過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在程序中行使知情權、異議權、監督權等權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 清償方式價值最大化的識別
債權清償手段主要為現金清償、留債展期及債轉股。作為普通債權人應通過多維度去看待和分析問題,現金清償是債權人最愿意接受的清償方式,但現金資源的有限性就會導致債權會出現即期的大額損失。破產實踐中為了保障小額普通債權人一般采取一定額度下的債權全額現金清償,該群體往往是經營性債權人,做著“小本買賣”,如削債,會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留債展期方式下則需關注企業自身發展是否存在硬傷,企業未來現金流預測如何,留債協議的執行是否具有可行性,這都需要債權人去充分考量、預判。債轉股方式下,轉股價格多少,債務人未來的經營是否能支撐轉股的價格,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屬行業的上市公司、市場上同類型的公司作為參照,如債務人為非上市公司,還應關注轉股部分是否有退出通道,是否切實可行。
一份好的重整計劃草案,所設計的清償方式應當充分考慮普通債權人的不同訴求,制定有多種清償方案供靈活組合選擇。作為普通債權人應當在價值識別和控制相關風險的前提下,與投資人、管理人、債務人進行充分的談判溝通,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清償方式。
結 語
作者介紹
李曉璐律師是破產及并購重組業務負責人,青海省律師協會非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企業并購重組、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及企業清算等法律服務。近年來,主要參與承辦了鹽湖股份重整、青海省投集團等十七家企業重整、青海水泥清算轉重整、青海海虹化工重整轉清算等多個重組及破產項目。
桂國海律師是樹人所并購部律師,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主要執業領域為投資并購、公司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及公司綜合業務。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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