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未寫明追繳、退賠內容,被害人如何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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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以一個真實案例為切入點
潘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經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份至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以幫被害人田某甲女兒田某乙辦理某油田采油工及某油田公安局協勤人員為由,先后多次騙取田某甲現金共計18萬元。案發后,追回贓款11417元并發還被害人。
因而該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已犯有詐騙罪。遂依法作出【(2014)華區刑初字第28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根據該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潘某某的詐騙行為使被害人田某甲遭受了共計18萬元的巨額損失。雖于案發后,追回贓款11417元并發還被害人,但被害人仍有巨額損失尚未挽回。至于如何挽回被害人其余的損失,該院在刑事判決書中并未提及。在此情況下,被害人該如何救濟其權益呢?筆者將結合法律規定及相關判例予以簡要分析。
二、前述案例中,被害人能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結論:不能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七十六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中:“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只有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能夠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侵權之訴);若被害人的財產被犯罪行為人非法占有、處置的,被害人則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三、刑事判決書未寫明追繳、退賠內容的,被害人如何救濟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的上述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且原審法院依法應當在刑事判決主文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據此,筆者認為,原審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內容的,被害人自然可通過刑事追繳或者退賠程序挽回其損失。原審法院未在刑事判決書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內容的,屬于漏判,即適用法律錯誤,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申訴,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如此,在原審法院未在刑事判決書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內容的情況下,被害人可根據刑事判決是否生效為界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濟措施:
措施一:刑事判決未生效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筆者在辦理案件實務過程中,在給很多被害人進行咨詢解答的時候發現,大多被害人不知道該刑事案件的進展情況,也不知道案件判決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之規定,刑事判決書是應當送達當事人的,而刑事訴訟法中所提當事人自然包括被害人在內。因此,被害人在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時,應當及時主動聯系法院,向人民法院申領判決書,以便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措施二:刑事判決已生效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期限為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
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筆者認為,因沒有關于申訴期限的限制性規定而不受時間限制。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但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中,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沒有時間上的限制性規定。據此,被害人基于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向檢察院申訴的,不受時間限制。
四、案例介紹
在前文所列舉的潘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中,原一審法院未在刑事判決書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內容。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某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0月10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該院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2017)豫09刑再3號】再審刑事判決書:撤銷【(2014)華區刑初字第283號】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并責令被告人潘某某退賠被害人田某甲18萬元(其中11417元已發還田某甲)。
裁判要旨:關于抗訴機關提出原判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漏判責令被告人潘某某對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財產予以退賠的判項的抗訴意見,根據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故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及定罪量刑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
另有如下判例可供參考:
1.【(2017)豫0102刑再3號】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劉某的行為屬于侵財犯罪,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對劉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但原審未在判決主文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內容,屬于漏判,應當予以補充判決。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予以采納。
2.【(2021)湘12刑申60號】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申訴再審審查決定書。
裁判要旨:原一、二審判決、裁定僅對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了相應刑期及罰金,未對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的財產判決責令退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等的規定,依法應予糾正。決定對本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綜上所述,在原審法院未在刑事判決書中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內容的情況下,刑事判決未生效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刑事判決已生效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作者介紹

扎西東柱,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訴訟部刑事訴訟業務小組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主要從事各類刑事訴訟,以經濟犯罪及職務犯罪為主攻方向,力求專業化、客戶利益最大化。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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