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網友發布網帖稱河北唐山某燒烤店疑有男子酒后騷擾毆打女子,引發廣泛關注,沖上熱搜第一。人民日報評論指出“唐山這起群毆女子事件,令人震驚,不僅挑戰法律還挑戰了社會秩序,挑戰了大眾的安全感,被打女子仍在醫院治療,病床上的她們需要一個公道,全社會需要一個交代,盡快依法辦理,讓施暴者付出沉重代價,人們拭目以待”。
答疑解惑
該起惡性事件自發生至今,抖音短視頻的播放量、點贊量、評論量、轉發量、收藏量等,都是十分迅速并且令人震驚。民眾的憤怒值已到達巔峰,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不少令人深思的問題。作者就網友的疑惑,作出以下的分析。
關于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呼聲:“這不是打人,這是殺人,必須嚴懲”、“這是殺人未遂,不是故意傷害”
這種呼聲在視頻下方的評論中絡繹不絕的出現。廣大網友紛紛表示,施暴者1號、2號、3號都應當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這合情合理且絲毫不過分。因為視頻中他們有很多次是朝著白衣女孩最致命的部位進行的毆打,且顯然每一腳、每一拳都是用盡全力朝著最致命的地方,手段極其暴劣殘忍。另外有好幾次試圖用酒瓶來擊打受害人頭部,這已經可以認定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很有可能被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最嚴重的犯罪,也是古今中外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但是在該視頻中,作者認為,很難證明是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和故意,因本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態度。認定故意殺人罪不能客觀歸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后果,要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


關于構成何罪,是故意傷害還是尋釁滋事的呼聲:“案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處理呢,是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這種行為是不是頂格處罰才對?”
我國《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有三檔刑罰,分別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不得不說,該處還存在著一個讓人意難平的點,故意傷害導致輕微,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輕微傷、輕傷、重傷等,我國對傷情鑒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故意傷害的刑期無疑跟傷情緊密掛鉤,這就出現很多人被毆打的十分慘烈,但鑒定結果顯示為不構成重傷,很難讓人平息憤怒的情況。
因此,尋釁滋事作為兜底適用的罪名就很好地彌補了這一點。這種兜底性罪名的適用是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的,不得不承認在類似隨意毆打型案件中,尋釁滋事罪的存在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刑法》第293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學者將尋釁滋事罪分為兩類,一是無事生非,另一類是借故生非。無事生非就是典型的一種流氓行為,沒有任何的緣由,僅僅為尋求刺激、發泄不滿情緒、逞強耍橫刷存在感等。作者認為,從視頻來看,本案中的1號男子屬于典型的耍流氓,無事生非。
就是否會進行頂格處罰的問題,作者也做了簡單的思考。僅就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來看,按照《刑法》規定,兩罪屬于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處。如果該次毆打行為造成受害人的傷害屬于輕傷,此時尋釁滋事罪可能會處罰得更重,最高可以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導致的受害人是重傷,從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期來看,可能會處罰更重,最高可以到10年有期徒刑。
是否屬于黑惡勢力犯罪的呼聲:“已經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是不是有涉黑的嫌疑了?”、“應當按照掃黑除惡的規定鏟除這幫毒瘤”
依據《刑法》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即包括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其中,“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本案的施暴者當中,就當前我們所掌握的事實和證據來看,尚不清楚其背景,所以無法做出其是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的人員或惡勢力的判斷。
是否屬于共犯的呼聲:“那九人中,有一個男孩子一直在勸架,他也要承擔責任嗎?”、“同樣是女性,看到自己的同伴打女人卻無動于衷,這種人也應當受到處罰吧”

就視頻中我們所看到的,施暴者一行人共九人,其中2名女子,7名男子。那么就共同犯罪的問題,《刑法》第25條對于共同犯罪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條關于主犯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關于從犯的規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數個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說數個犯罪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都持故意的心理狀態,對行為的共同性是明知的。
視頻當中明確顯示,1號、2號、3號男子具有明顯的打人行為,屬于主要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即主犯;4號男子在白衣女子被拖拽到門口時,明顯的拿起酒瓶朝著白衣女子下砸,即便后期沒有毆打行為,也有勸阻制止他人毆打行為的動作,但作者認為,至少可以定性為從犯。8號女子在最開始往里進的時候,順手抄起門口的一把紅色椅子,可見其具有上前幫忙的意思表示,作者認為,可以認為其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另外,也可以看出九人當中有四人是完全地置身事外的,其中7號男子、5號男子、以及6號男子后期都是出手拉架、勸阻毆打行為,9號女子一直未動手打人也未出手制止。其四人在該視頻中,沒有起到幫助的作用,其中另一女子被拖到小巷子里遭受毆打的那一段監控沒有,因此,作者認為,僅憑現有的證據無法認定該四人也屬于共同犯罪,當然,若被認定為黑惡勢力成員的除外。



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呼聲:“除了施暴者以外的現場人員,加起來的人數遠遠大于施暴者的人數,為何不能全部沖上去解救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女孩呢”?
刑法的兩端,一端是打擊犯罪,另一段則是高舉的正義。不知道圍觀的人是否有想過伸張正義,估計很多人的答案都是想過,但也只是想,因為會思考:法律是否真的在鼓勵見義勇為、正當防衛?我上去幫忙真的沒我什么責任?
仔細研讀我國《刑法》,都會發現當防衛在我國的刑法中是需要比較嚴苛的條件的,在防衛意識、防衛時間、防衛限度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所以,在這起打人案件中,見義勇為的人,要第一時間內認識到打人者和被打人者之間基本的矛盾起因和對錯,也就是說你要第一時間認識到歹徒是在行兇,你挺身而出對抗施暴者,是秉持著幫助女孩正當防衛的目的才可以。且如果在歹徒打的第一、二個巴掌時就介入,又或者最終女孩只被認定為輕傷,而你把歹徒打成重傷或者死亡,那么你的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則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綜上,見義勇為者介入過早、過遲,打得過重都有可能卷入刑事風險,即便最后辯護律師為你成功辯為正當防衛,那么遲來的正義對你來說還是正義嗎?下一次再遇見這樣的事情你還會首當其沖、不顧一切地去幫忙嗎?
另外,一個普通的公民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見義勇為、伸張正義的時候先去檢索一下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之后再按照詳細的規定去行動。正如很多目擊證人說的“長這么大,我第一次看到這種情況發生,當時真的很慌亂”。燒烤店的老板娘發聲稱,被網暴現在已經無法生活了,自己也是受害者,也被施暴者威脅說誰出去幫忙就打誰,老板娘稱自己也是五六十歲的老太太了,當時也是上前拉架了,遇到那種情況也是快要急瘋了,趕緊打電話報警了。所以,我們絕對不能輕易站在道德的層面去譴責任何一個人,不要輕易向他人掄起道德的殺威棒,更不要讓受害者受到二次傷害。
關于醉酒的刑事豁免、酒駕的呼聲:“你看那個白衣男子喝多了,確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甚至還將自己的同伴中的女的扇了一巴掌,這是不是表示他已經意識不清,所以會不會對他不判太重啊?”、“這幫人都喝酒了,那么最后逃走的時候是不是屬于酒駕?”
醉酒在《刑法》中被稱為“原因自由行為”,即雖然實施犯罪時,犯罪人喝醉酒沒有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但導致他沒有這些能力的原因是由他自己造成的,不影響其承擔責任。《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本身是一種不良的行為,即便行為人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也完全是人為的,是行為人醉酒前應當預見的。這種情況下減輕其責任,對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極不公平。同時,對醉酒的人減輕刑事責任,難以防止一些人故意借“耍酒瘋”進行犯罪活動,也不利于抵制和反對酗酒的不良行為。
《刑法》第133條之一來看,“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醉酒后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而從視頻中施暴者桌上的酒瓶顯示,很有可能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該標準,確實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從證據角度而言,需要進一步根據施暴者被抓時是否正在駕駛,是否做了酒精含量的檢測以及檢測結果等相關證據來進行判斷。
關于和解的呼聲:“打人者會不會與被害人和解?和解之后還會被判刑嗎?”、“永遠不要和解,一定要嚴懲”
賠償金給不給,被害人要不要拿,金額多少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大家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幾十萬甚至幾千萬,只要雙方能夠協商一致。至于和解之后還能否判刑的問題,作者可以肯定地回答:會!雖然目前不確定這個案子最終會被定什么罪名,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甚至故意殺人未遂等等。但是,這個案件屬于公訴案件是確定的。更重要的是,這個事件造成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而和解只是整個案件當中減輕量刑的一個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至于最終會被判幾年,讓我們拭目以待,相信法律!
性騷擾的呼聲:“當眾侮辱女性,是侮辱婦女”、“但動機不是侮辱,是強奸”、“已經非常清楚了,一開始就是想對女孩下手,強奸未遂”
通過多次反復觀看視頻之后發現,1號男子上手摸白衣女孩的后背,被女孩推開后,男子嘴里說著污言穢語,同時上手摸女孩,再次被女孩呵斥,之后該男子直接對白衣女孩實施毆打行為。作者認為,該行為很有可能也觸犯了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強制猥褻”,主要是指違背他人的意愿,以摟抱、摳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權利的行為。“侮辱婦女”,主要是指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以外的、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淫穢下流的、傷風敗俗的行為。行為人“侮辱婦女”的,既可能出于損害婦女的人格和名譽等目的,也可能出于尋歡作樂的淫穢下流心理。而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作者認為,根據視頻內容來看,本案中不存在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因此,不符合強奸罪未遂的構成要件。
如今受害的女孩雖然已經被送往醫院,但是其內心的傷痕是很難治愈的,打在女孩們身上的每一拳每一腳都是在觸碰這個社會的底線。援引中國新聞網的評論:河北唐山被圍毆女孩的遭遇,是我們所有人的噩夢,無法預知的恐懼,不受阻止的暴行,會讓溫良的社會崩塌,對于破壞人民安全感的暴力行為,必須零容忍。
律師和司法人員的使命都是一樣的,都是為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們要相信正義是存在的。因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是一場突如其來的無差別的暴力行為,涉及到的不僅僅是這幾名被打的女子,而是所有人的安全感,是所有人的噩夢。這起案件引發的是整個社會的心理恐慌,更是對自己安全感的高度懷疑,它不是以傷亡的程度來衡量的,而是對社會秩序、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對于這類無差別故意傷害的暴徒、暴力犯罪,我們必須零容忍。
作者最后想說的是,嚴懲一次犯罪者,比教育一萬句受害者學會保護自己有用的多。有法必依,堅守正義;嚴懲不貸,我們拭目以待。我們是刑事律師,我們堅持為正義發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