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中樹人律師對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及疫情下合同責任如何承擔進行了解讀。本期,樹人律師將圍繞受新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過程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變更、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履行何種程序;合同解除后價款如何結算,如何承擔損失問題進行解讀。
一、受疫情影響合同能否進?變更、解除?
1.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響,但尚未達到完全不能履行的程度,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答:疫情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一致的,繼續履行合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受疫情直接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后,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擔心對方可能因為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能否直接中止自身履約?
答:作為合同約定先履行的一方,如果對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僅僅是擔心對方可能無法按約履行合同的,不能直接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則可中止履行。否則,沒有確切證據就中止履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新冠疫情爆發后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嗎?
答:在新冠疫情爆發的情況下,人員、原材料等價格上漲存在較大可能性。因某種上漲使得合同繼續履行會明顯不公平,如特定行業原材料出現上漲數倍等情形的,履行合同必將導致虧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應首先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企業以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時點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之日。
4.若合同在疫情消失后可以繼續履行,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及時評估對繼續履行可能對已方和相對方產生的影響(包括對方履約及資信狀況、范圍、大小等),并與對方就延長合同履行期限等進行協商。
二、如何解除受疫情影響的合同?
1.如何解除因新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的合同?
答:(1)查看合同是否約定解除條款
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等或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后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則該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
如合同中無明確約定合同解除條款且后續合同雙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協商一致的,在合同目的因疫情原因確實無法實現時,可依據合同法定解除的規定,解除合同。
2.合同當事人因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應該怎么做?需要注意什么?
答:(1)企業己方因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發送告知函明確告知合同相對方,將此次疫情情況、此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對方,明確提出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解除合同或者可協商變更合同履行期限等相關內容。
(2)企業擔心合同相對方因疫情無法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合同相對方核實其生產經營等活動是否受此次疫情影響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同時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求做好向其他同時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求做好對方無法履行該合同的相應的準備工作。
如此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導致雙方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企業可立即向合同相對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同時將此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原因明確告知對方,并附上政府部門的相關通知等作為依據。
3.因疫情原因,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什么?
答:解除合同書的內容應全面準確,至少包括有消滅既存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雙方口頭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務必第一時間采用書面形式簽訂解除合同書;注意保留證據,采用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送達,并留存通知、送達等相關證據。
4.受新冠疫情影響享有的合同單方解除權有行使期限嗎?
答:合同的解除權行使的期限分為兩種,即:約定期限與合理期限。約定期限具體明確,容易界定;無約定情形下,應當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解除權,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5.受新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權時應該怎么做?
答:(1)通知義務
①解除合同通知書應具體、清晰、明確;②確保通知能夠到達相對方;③合同約定了通知送達地址的和方式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通知;④解除合同的通知應盡早(建議在取得正式的證明文件之前確認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影響己方合同履行之后即可通知),避免己方因通知不及時給合同相對方造成損失擴大而承擔賠償責任。
(2)通知內容
解除合同通知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①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及合同履行情況;②明確新冠肺炎疫情及導致的相關情形構成不可抗力;③說明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對具體合同項下己方應履行的何種義務造成了何種影響;④確認新冠疫情的發生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⑤并說明己方所在地區、合同主要義務履行所在地本次疫情的情況、行政防控措施(如延期復工、停止經營等)對己方的影響、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如交通運輸方面等);⑥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明確通知對方,己方援引民法典以及合同相關條款(如有)解除合同;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如有)。
(3)通知方式
通知的方式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進行,合同中未對通知方式進行明確約定的,應當以合理的方式送達至被通知人。如在采取電子郵件、電話、短信、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通知的同時以書面郵寄(建議EMS郵寄)留存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有急事在快遞單上寫明“合同解除通知”字樣、保留快遞單據、送達信息截圖等。
無論采取合同通知方式,均應保留證據,通知方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①足以證明向合同相對方發出了通知;②足以證明發出通知的時間;③足以證明發出通知的主要內容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④按照通常情況,通知可到達合同相對方。
6.合同相對方受新冠疫情影響主張行使法定解除權的,企業應該如何應對?
答:企業作為不受疫情影響或守約的一方,應當注意防范合同相對方濫用不可抗力條款,惡意逃避、推卸合同義務或債務,審查重點包括:(1)合同相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發生在新冠疫情爆發前還是爆發后,在不可抗力發生前就已經發生遲延履行的情形不適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此次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不能構成因果關系,即不應適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3)因疫情影響合同相對方是否達到了全部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境況,若可部分履行、延遲履行的,合同相對方僅構成履行瑕疵,不構成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4)合同相對方是否履行了提供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證據的證明義務(證據是否與合同的性質或具體履行存在關聯性、是否可證明達到了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等),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承擔舉證責任或證據未能達到認定不可抗力標準的;(5)合同相對方是否履行了及時通知的義務,未及時通知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應由合同相對方承擔。
三、受疫情影響合同解除后價款如何結算?如何承擔損失?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價款結算條款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所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書對價款結算條款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無約定的按照原合同價款結算條款的約定執行,合同雙方應就價款結算提供必要的協助義務。
2.受新冠疫情影響,合同解除后存在損失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如因疫情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于法定解除事由。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擔。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若合同雙方在合同解除過程中均無過錯,一方損失過大的,根據公平原則,另一方應適當承擔部分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