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作為經濟主體退出市場的途徑之一,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可申請債務人破產,那么債務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可以作為破產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呢?樹人律師將結合實務以及相關法理,對此進行分析。
一、社會保險費的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職工個人繳納(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代為繳納)的全部劃入個人賬戶,由企業繳納的劃入統籌賬戶。
二、欠繳社會保險費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理
(一)債權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第一順位清償的為職工債權,即債務人(用人單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順位清償的為債務人欠繳社保債權和稅款債權,社保債權即債務人應繳納的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及應劃入統籌基金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二)債權申報
1、職工債權由管理人主動核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欠付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由管理人依職權調查并予以公示。
2、社保債權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僅有職工債權是管理人主動核查并予以公示,社保債權、稅款債權及其他債權均應向管理人提交申報材料,由管理人審查核實。實踐當中,管理人在調查職工債權范圍的同時一般會與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核查。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破產申請的合法性分析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保債權權利主體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是稅務機關、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即征收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政職責。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根據不同險種分別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綜上,職工依法享受的是從各類社會保險基金中發放的社會保險待遇(如:養老金或醫療費),而不是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身,劃入統籌基金的社保費用由個人財產轉變為集體資產,統籌基金賬戶的社會保險費涉及公共利益。因此,社保經辦機構是社保債權的權利享有主體。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社保債權人可對債務人提請破產申請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實務中法院判定債權人能否提請破產申請主要審查以下三點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社保債權的權利主體,在企業經營不善且無力支付到期應繳納的歸入統籌基金的社會保險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可作為社保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3.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已有不少明確認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審判規則。(詳情見下表)
實踐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通常談“破”色變,認為申請破產就意味著債權損失和承擔責任,但破產作為市場主體的退出通道之一,是實現社會資源整合、保證債權公平清償甚至企業重生的有效途徑。認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既體現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職情況,也有利于維護職工的生存利益和國家的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