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表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的相關要求,規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于近日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共四章、三十四條,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此前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同時廢止。
《辦法》進一步明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登記機構及職責,細化登記內容,優化登記和查詢操作流程,將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規范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活動,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
實務中,金融機構在開展融資業務的過程中,時常需要處理有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事宜,以下為筆者梳理的實務要點,幫助金融機構更好地把握《辦法》的修訂內容,規避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法律風險。
一、拓寬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圍
《辦法》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明確納入統一登記的范圍,將《決定》中企業融資常用的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以及不屬于《決定》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都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圍。具體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而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不在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圍之內,仍在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比如機動車抵押在車輛管理所登記,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其他公司的股權質押一般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在國家版權局或知識產權局辦理登記。
明確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有利于提高登記和查詢的效率。上述擔保類型,將由當事人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在線辦理登記,無需登記機構審核,即時生效。當事人只需輸入擔保人名稱即可一鍵查詢,實時了解擔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情況。
對于未在《辦法》第二條登記范圍中詳細列舉的動產和權利融資業務,是否能夠辦理登記,《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答記者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指出,“對于未納入第二條規定的六類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之外的,同時又不屬于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無特殊法規定的,均可適用《辦法》,納入統一登記的范圍。同時我們也將從登記系統設計方面進一步完善,為市場主體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業務提供參考和指引。”
二、征信中心不進行實質審查,突出登記公示理念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登記機構職責?!掇k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網址: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以下簡稱“統一登記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登記和查詢服務有關活動進行督促指導。征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此外,《辦法》突出了登記公示的理念。《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擔保權人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確認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并在統一登記系統中查詢擔保財產的權利負擔狀況。”第二十四條規定,“擔保權人、擔保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統一登記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具體體現在,因擔保權人或擔保人名稱填寫錯誤,擔保財產描述不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公示擔保權利的,其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辦理登記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征信中心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由此需要提醒金融機構的是,登記雖可產生擔保物權設立或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該效力可能因登記存在瑕疵而在訴訟中被法院否定,故新規之下,登記日趨重要,建議金融機構引起高度重視,適時對登記進行優化,尤其應注意嚴格審核確認擔保財產的真實性以及登記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對于上述規定,《答記者問》指出,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目的在于公示擔保權利,而非行政管理,通過登記公示,使市場主體便捷了解擔保人名下所有動產上的擔保權利狀況,提高擔保權利透明度,增強擔保權人權利實現的確定性。并于事后幫助解決已經發生的物權沖突和矛盾,為司法仲裁機構判斷物權是否存在以及確定物權優先順位提供獨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記和查詢證明文件。
三、完善登記內容,增加提示性條款
《辦法》對登記內容進行了完善?!掇k法》第九條規定“登記內容包括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擔保財產的描述、登記期限。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擔保范圍、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擔保財產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并且明確最高額擔保中應將最高債權額作為必要登記事項。
對于擔保范圍,實務中時常出現因合同約定和登記記載不一致,從而引發當事人爭議的情況。因此,金融機構在辦理登記時,應盡可能按照擔保合同對擔保范圍進行詳盡登記,明確擔保范圍比如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主債權或者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費、公證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保全擔保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鑒定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
另外,《辦法》第九條規定擔保權權人可以將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擔保財產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此依據為《民法典》第40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3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不受影響,當事人可以對限制或禁止轉讓抵押財產作出約定,經登記,可對抗第三人。”因此,為降低擔保物轉移的風險,減少債權清收成本,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在登記內容中登記禁止或限制轉讓擔保財產。
《辦法》增加了當事人登記的提示條款?!掇k法》第二十四條指出,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達到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要求?!掇k法》提示,因擔保權人或擔保人名稱填寫錯誤,擔保財產描述不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公示擔保權利的,其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辦理登記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辦法》提出的“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達到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要求”,此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相契合:“當事人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描述,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成立。”但對于“合理識別”的標準,由于新登記規則之下,可參考的登記實踐和司法案件較少,因此標準尚未明確,建議金融機構隨時關注征信中心的登記實例和法院的司法判例,在操作上盡量做到詳盡、具體描述。
此外,《辦法》之所以規定征信中心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由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答記者問》指出了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為了提升擔保公示效率。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當事人自主辦理登記,能夠顯著縮短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時間,幫助擔保權人在擔保設立后及時完成登記,獲得公示效力。同時,擔保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登記時有動力和意愿全面準確地填寫擔保財產信息,從而有效公示擔保信息,降低融資風險。
二是從動產擔保登記多年實踐來看,辦理登記的主體為金融機構等擔保權人,擔保權人為了全面保障自身權益,一般都會全面正確公示自己的擔保權利。并且,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市場主體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做實質審查也已得到司法判決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中,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真實性也進行了規定,明確如果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法院將不支持其優先受償權。因此,擔保權人在開展動產擔保登記業務時,應當確保擔保財產及登記的真實性。
如上,《辦法》已明確當事人應當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那么如果出現錯誤或虛假登記信息有何救濟方式?
《辦法》明確,如果統一登記系統中出現錯誤或虛假登記,當事人可以要求擔保權人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擔保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擔保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在統一登記系統中自主辦理異議登記。征信中心可以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撤銷相關登記。另外,統一登記系統的用戶均通過身份驗證,如果因虛假登記造成損害的,征信中心可以協助司法部門確定辦理登記的當事人身份。
四、優化登記操作規范,遲延注銷登記易引發索賠風險
為促進當事人規范登記操作,提高登記公示效率,《辦法》進一步優化了展期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異議登記的操作流程。對于新舊銜接的問題,國務院常務會議于2021年12月14日明確規定,此前已作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不需要重新登記,有關部門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數據移交等銜接工作。對于新登記的,由當事人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辦理。
(一)擔保權人辦理展期登記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登記期限屆滿前,擔保權人可以申請展期。擔保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
(二)擔保權人辦理變更登記
《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擔保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其中,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擔保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擔保權人在原登記中增加新的擔保財產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登記。擔保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與擔保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一致。
(三)擔保權人辦理注銷登記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注銷登記的情形及遲延注銷的法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1、主債權消滅;
2、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榜單主要參考互聯網企業年度發展數據,評價指標既覆蓋收入、利潤、人力資本等財務指標,也覆蓋流量、活躍用戶數等業務指標。
3、擔保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擔保財產之上的全部擔保權;
4、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
擔保權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在發生上述法定注銷情形時,金融機構應在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防范遲延注銷而被要求賠償的法律風險。
(四)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辦理異議登記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異議登記的適用情形: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擔保權人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擔保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規定了異議登記的有效期: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擔保權人。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就爭議起訴或提請仲裁并在統一登記系統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五、結語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的出臺,推動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便于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