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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注意事項

2021-09-14 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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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筆者在業務承辦過程中研究和學習了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的相關金融知識和法律規定,在此筆者整合了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所需關注的事項,以此作為分享。

 

本篇文章主要解決以下問題:

 

●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合法性問題

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選擇哪些減持方式?

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以及協議轉讓等三種減持方式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

前述三種減持方式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本文所稱“大股東”特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不含控股股東),且本文觀點適用于在深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

 

一、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的合法性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據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存在上述“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且減持的方式和程序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則減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無法律上的障礙,具有合法性。

 

二、可供選擇的減持方式及其法律規制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主要有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以及協議轉讓等三種方式。該三種減持方式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1年3月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

 

三、三種減持方式的法律風險及規避

 

(一)集中競價交易

 

1.在一定時間內減持的股份總數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后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大股東減持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后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據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選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減持股份,則需要遵循上述規定,“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2.信息披露及限售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一,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減持計劃,在證券交易所備案并予以公告(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第二,在減持計劃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第三,在減持計劃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相關股東還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第四,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應在2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在減持計劃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或者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2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此外,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若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減持股份導致其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減少5%時,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上市公司的股份。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也即,在股份減持過程中,每減少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出售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每減少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二)大宗交易

 

1.適用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1年3月修訂)》第3.6.1條“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②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20萬元港幣……”

 

據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減持交易數量或交易金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則可以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股份。

 

2.在一定時間內減持的股份總數限制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五條,“大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讓方在受讓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的股份。大宗交易買賣雙方應當在交易時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性質、數量、種類、價格,并遵守本細則相關規定。”

 

據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選擇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則需要遵循上述規定,“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

 

3.信息披露及限售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據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選擇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每減少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出售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每減少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協議轉讓

 

1.減持的股份總數限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第七條,“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5%,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與上市公司收購相關、有權機關認定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之規定,“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以及集中競價交易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

 

因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選擇通過協議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則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5%(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與上市公司收購相關、有權機關認定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后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及股份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以及集中競價交易需履行的相關信息披露程序。

 

2.定價標準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第十條,“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應當以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轉讓雙方就股份轉讓協議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內容涉及變更轉受讓主體、轉讓價格或者轉讓股份數量的,以補充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第十一條,“國有主體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確定協議轉讓價格并根據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據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選擇通過協議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則應當以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涉及國有主體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還應當遵守國資相關規定確定轉讓價格。

 

3.信息披露及限售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據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選擇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每減少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出售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每減少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四)特殊程序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份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

 

因此,如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國有股份轉讓事項,可能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在履行相應審批或備案手續后再進行減持。

 

(五)法律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第十八條,“上市公司股東違反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可見,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時需要遵循有關減持總數限制、定價標準、限售義務等法律法規規定。如未按照法律法規減持股份的,則可能受到證券交易所的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受到限制交易和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還需要遵循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未按照法律法規披露信息的,則可能受到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四、總結

 

(一)如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存在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不得減持股份”的情形,且減持的方式和程序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則減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無法律上的障礙,具有合法性。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可以選擇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以及協議轉讓等三種減持方式,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1年3月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

(三)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以及協議轉讓等三種減持方式需遵循減持股份總數限制、適用情形、定價標準、信息披露及限售等相關規定。如違反,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此外,如股份減持涉及國有股份轉讓事項的,可能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在履行相應審批或備案手續后再進行減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