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領域 | 篇三:在建工程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出租人在破產程序中是否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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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在破產實務中,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在未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形下破產,依照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出租人對其租賃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可以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回,或者在破產程序中委托破產管理人將租賃標的物變現后,對租賃物變現金額部分優先受償。那么,若融資租賃標的物是在建工程,是否也一樣適用上述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應當是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是否符合法律對租賃標的物的相關規定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通過幾則案例來看。
案例一
案例名稱: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6民初56號
主要觀點:在建工程尚不完全具備法律上“物”的特性,作為租賃物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2017年4月28日,佛山海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晟公司”)與寧陽盛運環保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陽盛運公司”)簽訂《租賃物轉讓協議(售后回租)》及《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雙方約定海晟公司向寧陽盛運公司購買租賃物,并將該租賃物出租給寧陽盛運公司使用,寧陽盛運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海晟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同時,合同附件《租賃物轉讓明細表》記載租賃物為“寧陽盛運環保電力有限公司工程資產及設備”。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寧陽盛運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海晟公司支付租金,海晟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寧陽盛運公司向海晟公司償還逾期租金、逾期利息、違約金及相關款項。經法院審理,海晟公司與寧陽盛運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時,租賃標的物寧陽盛運公司的主廠房尚未完全建成,因此本案中融資租賃標的物為在建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即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予出租人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法定構成要件之一。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就寧陽盛運公司主廠房這一租賃物而言,因其仍為在建工程,尚不完全具備法律上“物”的特性,不存在轉讓所有權的適當性。因此,海晟公司與寧陽盛運公司約定以寧陽盛運公司主廠房作為租賃物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案例二
案例名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云民終1164號
主要觀點:租賃標的物系房地產在建工程,而在建工程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融資租賃出租人事實上并未實際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
2015年1月9日,泰康消防化工集團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與瀘州太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簡稱“太昌昆明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協議約定:太昌昆明分公司將自有的新亞洲體育城·游泳館全民健身中心及國際體育集訓基地22F資產,以融資性租賃為目的以1000萬元出售給泰康公司,又將該資產租回使用并支付租金。但太昌昆明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泰康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融資租賃物雖為在建工程,但協議雙方對此都是明確知曉的,且結合之前的以房抵款協議、融資租賃協議,雙方系通過對該資產產權歸屬及后續手續辦理權利主體進行明確約定,從而實現融資租賃的合同目的,認定融資租賃關系成立。泰康公司、以及太昌昆明分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標的物系房地產在建工程,而在建工程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因此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泰康公司事實上并未實際取得涉案房地產項目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未能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同時因為涉案融資租賃物為在建工程,標的物的所有權尚未設立和發生轉移,造成泰康公司實際上無法提供適格的租賃物給太昌昆明分公司承租使用,故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監管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對以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作為租賃標的物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2020年5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作出舟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某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作為租賃標的物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上述金融租賃公司罰款75萬元。

筆者觀點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以登記為主,而尚未建成的工程無法完成所有權轉移,并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對于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要求。否則,如果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在未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形下破產,破產管理人將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此時,違法違規以在建工程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將無法向破產管理人主張所有權,該部分債權也僅只能作為普通債權進行認定。因此筆者建議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合法合規經營,避免因未盡到審慎義務,遭受重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