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防控100問(第七期) | 樹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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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按照國家規定女職工可享受產假多少天?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Q:按照青海省規定女職工可享受產假多少天?
答: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6〕78號規定: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15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Q:抱養孩子,養母可否享受產假?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產假適用實際生育的孕產婦,如果女職工沒有生育,而是收養了嬰兒,盡管有休假照顧嬰兒的實際需要,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法享受產假,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實際并考慮該女職工的特殊需要給予一定的事假天數。
Q: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調整工資待遇?
答:不可以。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Q: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答:用人單位可以與“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只有兩種:
一是“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因自由擇業主動辭職;二是“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Q: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標準是什么?
答: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Q:除上述生育津貼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還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險報銷項目?
答: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符合《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Q: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應如何支付?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Q: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報銷項目應如何支付?
答: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Q: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是否可以有適當的緩沖期?
答:依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