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防控100問(第四期) | 樹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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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答:勞動者在五種情形下可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Q:試用期內是否享有五險一金?
答: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上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取決于勞動者的意思或自愿與否。
Q:勞動者在借調期間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
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Q:承包經營的單位,勞動者的工傷保險由誰承擔?
答: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動者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Q: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因勞動者過失造成的工傷責任自負”是否有效?
答:此約定排除了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Q: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還可否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答:可以。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4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
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向工傷保
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Q:用人單位破產,勞動者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Q: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有義務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仍有義務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Q: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否有效?
答: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
代扣代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行為無效。
Q: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支付金錢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補繳社會保險后能否要求勞動者返還
已付金錢?
答: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
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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