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銀行賬戶,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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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銀行賬戶信息在執行過程中更容易獲取,賬戶資金也更容易變現,因此,相比其他執行標的,申請執行人往往會首選銀行賬戶資金進行強制執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然而,實踐中經常發生銀行賬戶登記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況,從而引發案外人對銀行賬戶資金主張民事權益并以此排除強制執行的問題。本文分析并整理了2020年度陜西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執行異議之訴所涉銀行賬戶類案件,擬就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總結,以期為有關主體提供參考。
裁判引用法律依據及新舊對照表

原被告訴辯主張、爭議焦點及舉證
根據起訴主體的不同,雖訴辯主張、證據組織等均有不同,但參與對抗的兩方主體基本固定,即:請求依法確認以被執行人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資金為其所有,并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為攻方;申請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資金繼續執行的為守方。

典型裁判觀點
該部分裁判觀點,系根據陜西省2020年度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判決整理,雖不能代表執行異議之訴中銀行賬戶的全部糾紛類型及觀點,但能夠反映陜西省內該類糾紛的大致爭議類型及相關裁判觀點。
一、一般賬戶性質按照賬戶名稱判斷所有權
(2020)陜03民終1379號案法院認為:貨幣作為一種特殊動產,根據占用即所有的原則,貨幣占有即意味著貨幣所有權的取得。銀行賬戶作為貨幣占有的一種表現形式,其賬戶內容不需要考慮資金的來源,銀行和存款人僅需按照銀行賬戶記載的內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高某為自然人,其賬戶應為一般賬戶。其賬戶內的存款按照其賬戶名稱判斷應為其所有,當原告將存款存入高某賬戶內時,存款的權屬發生轉移為高某所有。原告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高某賬戶內的存款具有特殊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事由,屬于特定專用賬戶中的資金,因此不能阻止債權人對該存款的執行。
二、能否主張對保證金賬戶資金排除執行,取決于對該賬戶資金是否享有質權
(2020)陜01民終6994號案法院認為:案外人對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是否享有質權,應當從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是否存在質押關系以及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首先,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是否存在質押關系。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分別簽訂了《保證金質押合同》及《擔保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該兩份合同合法有效,具備質權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雙方存在質押關系。其次,關于質權是否有效設立的問題。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可以用于質押。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不同于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還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要件,以使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獨立于質權人的財產。
1. 金錢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被執行人在案外人銀行處開戶,且與《保證金質押合同》以及《擔保合作協議》約定的賬號一致,即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協議約定為出質金錢開立了擔保保證金專戶。保證金專戶開立后,賬戶內轉入的資金為被執行人根據每次擔保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向該賬戶繳存保證金;賬戶內轉出的資金為案外人對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該賬戶未作日常結算使用,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以特戶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2. 特定化金錢已移交債權人占有。占有是指對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實狀態。案涉保證金賬戶開立在案外人銀行,被執行人作為擔保保證金專戶內資金的所有權人,本應享有自由支取的權利,但《保證金質押合同》以及《擔保合作協議》均約定未經案外人同意,被執行人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同時,《保證金質押合同》以及《擔保合作協議》均約定在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案外人有權直接扣劃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案外人作為債權人取得了案涉保證金賬戶的控制權,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此種控制權移交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的要求。據此,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已就案涉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設立質權。
因此,從權利屬性和分類來看,案外人對案涉保證金享有擔保物權,而申請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普通債權人,對被執行人存款享有的僅是一般債權,兩種權利雖都是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但二者相比較,案外人享有的物權應當優先于被執行人的普通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案外人對案涉保證金享有的質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此外,關于賬戶資金浮動是否影響金錢特定化的問題。保證金以專門賬戶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案涉賬戶在使用過程中,隨著擔保業務的開展,保證金賬戶的資金余額是浮動的。擔保公司開展新的貸款擔保業務時,需要按照約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增加;在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減少。雖然賬戶內資金根據業務發生情況處于浮動狀態,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除繳存的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于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用于非保證金業務的日常結算。即案外人可以控制該賬戶,被執行人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使用受到限制,故該賬戶資金浮動仍符合金錢作為質權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不影響該金錢質權的設立。
三、錯誤匯款人對錯誤匯款資金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2020)陜01民終7978號案法院認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且同時應當具備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合意,而人民幣屬于動產。A公司與B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交付和占有1000萬元款項的意思表示及債權合意,法院基于某資產公司就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而對B公司涉案賬戶進行凍結;在法院凍結B公司涉案賬戶后,B公司即失去了對該賬戶的支配權;A公司系在法院凍結涉案賬戶后將1000萬元轉入B公司賬戶。從以上論述可知,B公司應當無法對轉入其賬戶的1000萬元進行使用、處分等,A公司的支付行為僅是一種事實行為,不構成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不能認為B公司對涉案1000萬元已經占有并歸B公司所有,該款不能作為B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A公司發生錯誤支付后,其轉至B公司的1000萬元尚在B公司賬戶之中,具有很強的可識別性。A公司對于錯誤支付行為產生的資金滅失的風險不存在預見,讓A公司承擔風險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A公司對本案爭議的1000萬元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最后,因該類案件數量較少,所以難以通過量化的方式對法院裁判趨勢加以概括,故涉及具體案件時應以其個性為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被掛靠方能否對未付工程款排除強制執行
(2019)陜0402民初3869號案法院認為:A公司和孫某某之間為掛靠關系,即孫某某掛靠A公司,利用A公司的資質,以A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B公司之間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A公司并未實際參與工程施工,第三人孫某某才是實際的施工人。A公司協助孫某某辦理了相關的獨立賬戶,實際是孫某某與B公司進行相關工程款的結算,工程款項應歸孫某某所有。第三人孫某某以A公司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合同,本案原告A公司對案涉B公司未付的工程款項并無實際的請求權,其只能向第三人孫某某主張約定的相應管理費用。鑒于此,A公司對執行標的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2020)陜0824民初4420號案亦持相同觀點。
當然,不排除存在對該類問題裁判不一致的案例,故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五、實際施工人能否對登記在被掛靠方名下的賬戶資金排除強制執行
(2020)陜0802民初1678號案法院認為:該賬戶登記在第三人某某公司名下,原告并非其權利人。原告提出該賬戶中的部分款項屬于其所有,并向本院提交獨立承包經營合同及施工合同各一份,用于證明其借用第三人某某公司資質進行修建,發包人將保證金款打入第三人賬戶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故原告訴爭款項的合法性無法支持,因此原告訴請的事由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以上裁判觀點,系本所律師對2020年度陜西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執行異議之訴所涉銀行賬戶類案件綜合整理而來,供讀者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