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領域 | 壓覆系列之八:采礦權壓覆賠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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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采礦權,建設單位賠償的范圍如何確定呢?《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以下簡稱“137”號文)明確,壓覆補償的范圍原則上應包括:1.礦業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2.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那么,根據137號文的規定,采礦權人僅能向建設單位主張上述直接損失嗎?樹人律師結合司法實務,為您剖析采礦權壓覆賠償的范圍。
建設單位壓覆礦產資源后是承擔補償責任還是賠償責任?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建設單位往往主張只承擔補償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而采礦權人往往會主張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建設單位是補償還是賠償,主要看建設單位是否存有過錯,是否構成侵權。如果建設單位與采礦權人簽署壓覆補償協議或采礦權人同意壓覆,并且在壓覆前履行了壓覆審批手續,應視為建設單位不存在過錯,其壓覆行為不構成侵權,僅需對采礦權人進行補償;如果建設單位未與采礦權人簽署壓覆補償協議,也未履行壓覆審批手續,一般應視為建設單位有過錯,其壓覆行為構成侵權,需對采礦權人進行賠償。
137號文是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管理性文件,強調的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管理職責。137號文關于壓覆補償的規定僅為建議性、原則性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規范,不能作為法院解決壓覆補償爭議的依據。
在廣元市茂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蘭渝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探礦權糾紛案[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4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37號文是由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管理性文件,強調的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管理職責,不能直接作為處理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糾紛的依據。且從該文件內容看,并沒有排斥民事主體之間以簽訂協議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
(二)壓覆補償/賠償范圍
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其價值不僅包括采礦權人對其取得的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進行占有、使用權利,還包括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的物權收益權。不論建設單位壓覆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只要建設單位具有壓覆礦產資源的行為,則就對采礦權人的物權收益權構成了損害。建設單位應賠償采礦權人的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如果建設單位構成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還應賠償采礦權人的可得利益損失。
壓覆補償/賠償范圍如下:
1、采礦權價值損失
為確定采礦權價值損失,一般由建設單位、采礦權人共同委托或其中一方單獨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如建設單位、采礦權人認可評估結果,雙方依據評估結果確定采礦權價值損失金額。如任一方不認可評估結果,該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聘請第三方礦業權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值損失進行再次評估。
需要注意的是,評估結果因評估方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評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等,收益法又分收入權益法、折現現金流量法等。如建設單位構成侵權,評估時應優先選用收益法評估,考慮采礦權人的投入及預期可能取得的收益等因素。
2、壓覆區域范圍內固定資產價值損失及搬遷費用
壓覆導致的固定資產價值損失及搬遷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協商確定的,應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確定固定資產價值損失或搬遷費用。
3、因壓覆導致的停工停業損失
因壓覆導致的停工停業損失,主要是指采礦權權人在停工停業期間所支付的看護人員工資、水電費、維護保養費等成本費用。
4、因壓覆導致的利潤損失
因壓覆僅導致礦業企業停產的,建設單位還應賠償礦業人利潤損失。
5、因壓覆導致項目延期投產的,可主張延期投產期間利潤的利息損失。
6、辦理采礦權許可的相關費用例如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環評等費用。
7、采礦權權價款、使用費
8、后期開采影響損失該損失是指雖然目前未發生,但是后期開采時由于與建設項目距離較近,在礦山建設或者開采過程中需要增加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所導致的開采成本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設單位不構成侵權,一般不補償采礦權人因壓覆導致的利潤損失。如建設單位構成侵權,且壓覆采礦權價值采用收益法評估,部分法院認為壓覆采礦權評估結果已包含未來收益,不再賠償采礦權人利潤損失。
1、重慶安吉爾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案[案號:(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238號]
安吉爾科技公司擁有礦泉水采礦權。軌道交通公司建設的重慶軌道交通六號線二期工程壓覆安吉爾科技公司礦泉水水源地。軌道交通公司和安吉爾科技公司共同委托國能鑒定所,對安吉爾科技公司龍派礦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損失和相關資產補償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確定安吉爾科技公司龍派礦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損失價值為l027.21萬元;其他相關資產需補償價值為793.77萬元(該補償價值結論是在假設安吉爾科技公司礦泉水廠需要關閉整體搬遷的前提下得出的)。
法院認定軌道交通公司在工程施工前未按規定進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具有過錯,對安吉爾科技公司的采礦權造成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由于安吉爾科技公司礦泉水廠未關閉、也未整體搬遷,故不涉及賠償礦泉水廠因關閉整體搬遷造成的損失793.77萬元。最終判令軌道交通公司賠償吉爾科技公司龍派礦泉水廠水源地可得利益損失價值1027.21萬元。
2、豐寧玉金山石英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案[案號:(2019)冀08民終2653號]
蒙冀鐵路壓覆玉金山公司玉金山石英礦。豐寧鐵路拆遷辦與玉金山公司達成壓覆補償協議,約定補償停產損失、續辦證及管理費等其他損失金額為1545.68萬元(不包括礦權價值)。之后,雙方就礦業權價值補償多次協商未果。承德鐵指委托蘭德礦業權評估公司對玉金山公司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903.95萬元。
法院認為:采礦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具有自身的價值,不僅包括采礦權人對其取得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權,還應包括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的物權收益權。因此,對于采礦權這種用益物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基于該種用益物權的財產價值來確定,而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權利人對該種用益物權的實際投入。蘭德礦業權評估公司采用的是收入權益法,在雙方具有合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其所出具的報告和結論,應當更為客觀合理,可以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最終判令鐵路建設單位蒙冀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補償玉金山公司礦業權價值903.95萬元及利息。
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不僅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權,還包括對礦產資源的物權收益權。采礦權壓覆補償/賠償范圍不局限于137號文規定的補償范圍。采礦權價值損失為壓覆補償范圍中最核心的一項,該評估金額受評估方法、壓覆礦產資源量等因素影響。如建設單位的壓覆行為構成侵權,采礦權價值損失評估時,評估方法采用折現現金流法,可以更好的維護采礦權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