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領域 | 壓覆系列之七:壓覆補償究竟該向誰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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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37號文的規定,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礦產資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向礦業權人補償。通俗點說,也就是項目的業主方應當承擔補償/賠償責任。然而現實中,礦業權人和建設項目單位能直接溝通的并不多,尤其是公路、鐵路建設項目中,通常會涉及建設項目單位、指揮部、政府等多方主體參與。

那么壓覆補償的主體到底是誰?樹人律師希望能夠通過本文,解答您的上述困惑。
1.經營者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經營者的責任。在該條規定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經營者”應當理解為對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人,即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并享受運行利益的人。例如軌道交通公司雖然將軌道交通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工程公司進行施工,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地下挖掘活動具有支配權和享受運行利益的主體仍為軌道交通公司,故應認定軌道交通公司為侵權人,軌道交通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項目所有權人承擔責任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高民初字第4248號判決書中闡述:關于承擔責任的主體。本案中蒙冀鐵路公司為張唐鐵路的所有權人和項目建設主體,應當承擔補償責任。鐵路北京局是受蒙冀鐵路公司委托進行張唐鐵路代建工作;張唐項目部是鐵路北京局為推進張唐鐵路建設而登記設立的機構;承德指揮部是承德市人民政府為了便于推進承德市鐵路建設及征地拆遷工作而設立,未進行機構登記。上述三方均非實際的壓覆主體和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不發生壓覆補償的法律關系,故本院確定應由蒙冀鐵路公司承擔壓覆補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壓覆補償糾紛中,責任主體首當其沖是項目業主方。由于項目業主方建設項目給礦業權人造成損害,項目業主方也將會因建設項目受益,所以應當由其來承擔補償責任。
3.指揮部如具有法人資格的,也可以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如果項目部、指揮部沒有依法登記,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之規定,不是適格的責任承擔主體。在訴訟階段,不能向其主張損失。
如果項目指揮部已經依法登記,且負責拆遷補償工作,則也可以認定為責任主體。例如湖北某高速公路指揮部登記為事業單位,可以將其單獨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
4.縣政府應承擔的責任
部分地方政府為推動公益性的項目建設,不僅負責征收土地、房屋,也負責征收壓覆礦產資源。如果縣政府作為壓覆礦產所在地的工作責任主體,且履行征收補償的職責,在此種情況下,壓覆賠償主體也可以為地方政府。
5.交通局、鐵路局應承擔的責任
一些公路、鐵路項目前期籌建、準備是由交通局、鐵路局來進行,交通局、鐵路局會和礦業權人進行協商,簽訂補償意向協議。例如,在某案件中,礦業權人僅起訴了鐵路局,但是在鐵路項目公司成立后,其作為鐵路建設項目的法人依法對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實行全過程負責,而鐵路局系鐵路項目公司的發起人。在這種情況下,鐵路局作為發起人系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而造成他人損害,在項目公司成立后,損害的后果應當由項目公司予以承擔。
1、需要注意的是,為項目建設而臨時組建的項目指揮辦公室、征拆辦以及政府職能部門等往往是壓覆補償的具體實施部門,盡管其與礦業權人簽署壓覆補償協議,但并不是真正的壓覆賠償主體,應注意鑒別。
2、雖然有些主體如未登記的指揮部,其不是法律意義上承擔責任的主體,但是由于其系接受項目單位的委托,負責壓覆補償事宜,因此行為的后果應當由委托人建設單位來承擔。所以,與指揮部等簽署的壓覆補償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礦業權人在協商補償過程中,應當注意核查該類受托機關的委托范圍、代理權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