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領域 | 壓覆系列之三:礦權已過期,主張壓覆補償會受到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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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從為什么要關注礦業權的有效期說起。既然礦業權登記在礦業企業名下,礦權被壓覆受到侵害,不就是應當向礦業企業進行賠償嗎?問題不僅僅是這么簡單。
對于礦權到期未延續是否影響主張壓覆補償的問題,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會關注如下問題:
1、礦權壓覆時,礦權是否在有效期內
壓覆礦權時,如果礦權在有效期內,一般認為在發生壓覆行為的時點,礦權處于合法狀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給礦業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樹人律師認為,如果后續到期尚未延續,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證明無法獲得延續的舉證責任。
2、提起訴訟時點,礦權是否在有效期內
在礦業權人向法院起訴時,如果礦業權尚在有效期內,則后續是否延續都不應作為考慮因素。因為首先在起訴時礦權在有效期內,證明了礦權不存在過期的障礙;其次,在審理過程中礦業權過期,則是因為雙方未能及時達成一致,未及時支付補償款拖延造成的。這種情況下,只要保證起訴時礦權在有效期即可。
3、礦權未獲得延續與壓覆的因果關系
在礦權被部分壓覆且礦權未能獲得延續的情況下,法官通常會對延續與壓覆的因果關系進行審查。在最高院再審的某案件中,礦業權人與項目建設單位簽署了關于壓覆的《框架協議》,礦權到期后礦業權人未提出延續申請導致礦權滅失,而建設單位后續調整了線路未實際壓覆礦權。法院認為礦權滅失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因為礦業權人未按時提出延續申請,才導致無法獲得延續,礦權的滅失與壓覆沒有因果關系,最終未支持礦業權人要求補償的訴訟請求。實踐中確實存在因為建設單位履行了壓覆審批手續,或者壓覆事實的存在,導致礦業權人很難延續礦業權,但是樹人律師也要提示礦業企業要注意相關證據的留存。
4、是否存在礦權無法獲得延續的充分證據
礦權部分被壓覆后如果礦權即將到期,礦權人不能掉以輕心。先是落實一下建設項目壓覆審批的進展。如果壓覆審批已經結束,則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礦區變更登記。如果壓覆審批尚未完成,也要及時提出礦權延續,避免因為到期未及時提出延續,出現礦權被廢止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