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領域 | 搞礦的注意了!強監管下,到底該如何應對被環保處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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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礦業企業客戶向筆者咨詢,最近他們公司遇到了不小的麻煩事,在環保督查中,因為尾礦庫滲濾液收集池廢水外溢,外排至周邊環境,被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責令整改,并處以120萬元的巨額罰款。
說到這里,這家礦業企業的領導充滿了委屈,這次廢水溢流是突下暴雨造成的,并非主觀故意行為,而且以前環保部門不會盯得這么緊,也沒有這么嚴格,怎么這次就給這么重的處罰呢?
這是因為,近年來,國家對改善生態環境日益重視,環保治理和監察力度也在不斷加大。習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2020年1月12日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披露:2019年,全國實施環保行政處罰案件16.29萬件,罰款金額119.18億元;按日連續處罰等五類案件達2.87萬件。
而在2019年9月30日,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新聞中心第四場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指出“2018年全國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案件18.6萬件,2014年只有8.3萬件,兩相比較,增加了124%;罰款總數2018年已經達到152.8億元,2014年只有31.7億元,增加的比例是382%”。
總體而言,近年來環保處罰案件數量和罰款金額增加的幅度是相當大的。礦業企業堅決不能觸碰“環保”紅線,不然輕則被處以高額罰款,重則被責令關停,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本文選擇了礦業企業應當重點關注的環保處罰事項,并就防范和應對環保處罰提出對策,幫助礦業企業在法律框架范圍內有效降低環保處罰風險。
“未批先建”、未通過環保驗收和違法排污是礦山企業最為常見的環保處罰行為,一定要注意防范和避免。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會被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建設項目未通過環保驗收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排放污水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責令停業、關閉。
對違法排污行為,受到罰款處罰后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也就是說,從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次日起,每天都處以原罰款數額。比如,原來罰款50萬元,按十天連續處罰就是500萬元,這極大增加了非法排污的違法成本。
另外,對于“未批先建”被責令停止建設或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以及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的,由公安機關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礦業企業要加強自身項目建設和生產運營管理,保證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及環評報告的報批工作。同時,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實環保合規基本制度和管理規范,建立完善的環保調查應對機制,在面對行政處罰時,要在申辯、聽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不同環節采取各種應對措施,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礦業企業要重視環保合規管理
礦業企業避免環保處罰最積極有效的方式就是做好環保合規管理,嚴格防范各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礦業企業的采礦工程項目、選廠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取得環評批復后才能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建設項目竣工后,礦業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而取得排污許可證是礦業企業在生產運營期間排放污染物的前提。按照國家的排污許可制度,礦山企業的采選生產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礦業企業還要注意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
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礦業企業需要建立完整的環保合規管理制度體系,明確環境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及其環境管理責任,重視對全體員工進行環保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員工的環保合規意識。
礦業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規定要求進行演練。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礦業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進行通報相關單位和居民,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礦業企業還要注意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持續進行環保合規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環境保護義務。礦業企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環節、排放口、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污染處理工藝現狀要符合環評、排污許可、法律規定,污染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廢石、尾礦、礦渣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運輸、處置、管理等各個環節符合環評和法律規定。
(二)強化環境法律風險的應對機制
在做好日常環保合規管理的基礎上,強化環境法律風險的應對機制,是保障礦業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充分維護礦業企業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徑。
礦業企業在收到環境執法部門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應當立即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且當日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處罰。
對于特定違法行為,企業拒不糾正的,將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處罰,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另外,依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規定,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可以從重處罰。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礦業企業要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從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調查處理程序,有從輕減輕處罰和免予處罰的情節等方面進行進行陳述和申辯,爭取減輕或免于處罰。
(三)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無法通過溝通協商解決,但礦業企業認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缺乏依據、程序違法或處罰過重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礦業企業可以在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執法程序、從輕減輕處罰和免予處罰的情節等方面進行陳述、申辯。
對于生態環境部門最終做出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若礦業企業仍有不服,則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該環保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礦業企業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環保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當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經過行政復議,發現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應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礦業企業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礦業企業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于參加聽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礦業企業應考慮提前讓律師參與到案件中,比如委托在礦產資源領域深耕十六年的樹人律師提供專業服務,通過律師幫助,制定維權策略、提交材料、全程跟進案件進程,更好地幫助礦業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樹人律師建議,在國家不斷提高對生態環境和環境治理的重視,以及環保執法日漸加強的時代背景下,礦業企業要對自身環保合規方面進行全面和系統地檢查,及時發現并處理任何潛在的風險點,在面對環保行政處罰時,可以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通過正當的程序和有效的申辯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長遠來看,礦業企業只有持續地關注環保合規并不斷提升企業環保合規的管理能力,方能未雨綢繆,在未來可預見的一輪又一輪的“環保風暴”中繼續保持揚帆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