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領域 | 系列文章十: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爭議維權途徑
「聲明」本文系樹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及職員撰寫原創文章,同步公開發表在樹人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及網站上,
文章著作權屬樹人律師事務所所有,在其他平臺或媒體發布、轉載需經樹人律師事務所許可。
取得許可在文末掃碼關注“樹人律師”進行聯系。
篇十: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爭議維權途徑
在前面的系列文章中,樹人律師分別向大家介紹了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相關概念、法律依據、退出方式和流程、退出補償的范圍和標準以及相關環節的潛在糾紛和風險事項。
那么,一旦礦業權人和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產生了糾紛,礦業權人應該采取什么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有哪些維權的途徑和方式?系列文章第十篇,樹人律師為您介紹在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過程中,礦業權人與政府主管部門產生爭議的維權途徑。以幫助礦業權人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的司法裁判案例,無論是政府主管部門作出的單方行政決定或者采取的強制退出措施,還是與礦業權人簽訂的退出補償協議。從政府行為性質上均屬于可復議、可訴訟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礦業權人)如對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行政行為相對人應當自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根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確定。在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過程中,一般涉及兩類:第一類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廳局機關),該類機關作出的礦業權必須退出自然保護區決定、不予補償決定、少補償決定或者簽訂的退出補償協議行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第二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身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省級政府例外)。
礦業權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流程如下圖所示:

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起訴期限一般分為如下三種:
1、當事人未經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當事人先經行政復議,不服復議決定而起訴的,一般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先申請復議,但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 訴訟管轄
關于行政訴訟管轄,針對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過程中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大致分為如下兩種: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如自然資源局)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簽訂的退出補償協議,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礦業權人針對上述行政行為的訴訟流程(一審)如下圖所示:

當礦業權人與政府主管部門產生糾紛時,礦業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按照上述期限及程序要求依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