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領域 | 系列文章五: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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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在確定礦業權需要退出自然保護區以及退出方式和流程之后,礦業權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能獲得多少補償。而決定最終補償標準的兩個核心因素就是“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
那么,在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過程中,探礦權、采礦權的補償范圍和標準究竟如何確定?針對該問題,樹人律師本篇文章進行重點解析,解答礦業權人的困惑,便于礦業權與政府主管部門接洽礦業權退出事宜。
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補償原則”沒有統一規定,不同法律中對補償原則表述不一,存在“一定補償”“合理補償”“適當補償”等多種說法。有專家學者認為:對礦業權人應當采取公平補償原則——即因為政府出于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而使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了損害,能夠依據社會上公認的公平理念對礦業權人進行補償,體現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礦業權人合法利益平衡的補償原則。
樹人律師認可專家學者的上述觀點,但從國家制訂的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政策看,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的補償為“合理補償原則”,很難充分地實現公平補償。即由地方政府根據自身財政情況,針對需要退出自然保護區的礦業權的直接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在確定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補償原則的前提下,我們將討論礦業權退出保護區時,補償范圍都包括哪些?樹人律師通過梳理的全國各地的補償政策,大多數省份和地區結合礦業權的實際情況,采取探礦權、采礦權分別進行補償的原則,雖然各地的政策未明確應當補償的范圍,但主要以實際發生的投入損失為限,不包括預期收益。
樹人律師認為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過程中合理的補償范圍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1、探礦權的補償范圍
(1)探礦權人通過招拍掛取得探礦權的成本;
(2)探礦權人在地質勘查過程中的實際勘查投入;
(3)探礦權人在探礦權延續維護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4)探礦權人依法繳納探礦權價款(涉及國家出資形成礦產地)的,依法退還礦業權價款。
2、采礦權的補償范圍
(1)采礦權人通過招拍掛取得采礦權的成本(該情形僅適用于直接招拍掛方式取得第三類礦產);
(2)若系“探轉采”方式形成的采礦權,則取得探礦權的成本、勘查階段投入的勘查成本,以及辦理“探轉采”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成本(包括編制各項報告發生的技術服務費);
(3)采礦權人在采礦權維護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成本;
(4)采礦權人進行礦山建設所投入的成本(含房屋、設施設備,以及采礦工程投入等);
(5)采礦權人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等各項費用應當退還;
(6)采礦權人繳納的采礦權價款(涉及國家出資形成礦產地)應當退還;
(7)因采礦權退出涉及的職工安置的成本等。
(一)探礦權的補償標準
各地針對探礦權的補償標準基本都是成本補償,即探礦權人在取得、勘查、維護探礦權過程中實際投入的成本,包括:支付的出讓金、地質勘查投入、繳納的各項費用、繳納的探礦權價款(涉及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才涉及)以及財務成本等。上述發生的成本需要提供資金支付憑證、合同、票據證實,否則將影響實際投入的認定。
樹人律師認為:在上述補償標準下,根本無法實現公平補償原則,尤其是已經通過大量地質勘查工作,發現具備開采價值的資源量,準備辦理“探轉采”的探礦權,探礦權人探明資源量的價值沒有任何體現,國家出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將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的風險完全的轉嫁給探礦權人,顯失公平。
(二)采礦權的補償標準
采礦權的補償問題比探礦權的補償更復雜,有的礦山是已經完成了“探轉采”,但是還沒有啟動礦山建設,沒有進行采礦生產。而有的礦山不但完成了采礦工程項目建設,甚至已經完成了配套的選廠建設。
雖然,各地針對采礦權的補償與探礦權補償類似,基本都是成本補償。但涉及礦山基建項目的采礦權補償標準認定難度較大,需要綜合考慮“探轉采”之前已經發生的各項成本,以及礦山基本建設折舊問題。目前,各地政府的主要做法是與采礦權人共同委托專業的機構進行審計、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數額的標準。但由于采礦權人存在原始票據不齊全、礦山井巷工程、資源量現狀不易考證等不利因素,評估結果往往和采礦權人的預期差異很大,進而導致礦業權人與政府發生矛盾和糾紛。
此外,涉及已經繳納采礦權價款的礦業權人,需要根據生產年限和實際動用的資源量,綜合判斷礦業權價款的退還數額。
我國現行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政策,補償范圍一般都只涵蓋礦業權各項直接投入,既不包括礦山資源量價值,也不包括預期的經營收益。另外,在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政策過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壓力等方面的原因,以及礦業權人各種投入成本的票據缺失等原因,很難實現對礦業權人的實際損失進行全面、合理的補償,無法完全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甚者,有些地方政府,未考慮礦業權人直接投入的損失,采取“一刀切”模式按照礦山數量定額補償,極大的損害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不少糾紛。樹人律師后續系列文章中有專篇對因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糾紛的救濟途徑,敬請礦業權人持續關注樹人律師的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