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領域 | 系列文章四: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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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中,我們了解到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主要包括注銷退出、扣除退出和補償退出三種方式。那么,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需要經過哪些流程,在每一個環節中,政府部門會采取哪些措施,礦業權人又當如何應對呢?
系列文章第四篇,樹人律師為您介紹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流程。樹人律師經梳理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規定,總結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的退出流程主要包括如下環節。

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摸底調查
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首要工作,就是調查核定自然保護區和礦業權范圍是否存在重疊情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調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篩選、核查和分類統計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設置情況,包括自然保護區的設立時間、范圍,以及礦業權設立時間、坐標拐點范圍、礦業權的現狀(面積、儲量、價款繳納情況、有效期情況等),為礦業權分類處理和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做好鋪墊。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政府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根據摸底調查情況,核定并公布保護區內需退出礦權企業的名單,并就退出依據、退出方式、退出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告知。
當地政府公告后,縣級以上環保、林業、農業、規劃等相關部門,會按照各自職權范圍,依法責令礦業權人停止自然保護區內的勘查、開采活動。在此環節,礦業權人應關注相關部門是否依法依規行使職權,相關行為是否有法律或政策依據,以免相關部門濫用職權損害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部門制定礦業權退出實施方案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此環節,礦業權人要與政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將自己所擁有礦業權的實際情況如實反映給政府主管部門,爭取在政府制定退出方案過程中,能充分考慮礦業人的實際情況,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退出方案制定完成后,相關政府部門將組織實施退出工作。在此環節,礦業權人要詳細盤點礦山的資產情況及資產價值,涉及到需要審計評估的事項,礦業權人應當詳細全面地提供真實投資的原始憑證材料,并委托專業人員全程參與政府組織的評估工作,針對評估工作中不合理、不恰當、甚至漏項的內容及時向政府提出反饋意見,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政府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若礦業權人對政府的退出補償安排不存在異議的,雙方將簽署《退出補償協議》,對礦業權退出及后續安置和補償事項進行約定,雙方按照約定執行礦業權退出事項。若礦業權人持有的礦業權不屬于應當補償范圍的,則不涉及該程序。
礦業權人撤出自然保護區內生產設施設備,并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注:有的省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由政府主導實施,發生的費用從礦業權人應得的補償款中扣除)。礦業權人完成生態恢復且經當地政府驗收合格后,才能取得補償款。
整體退出的,礦業權人應申請辦理相應證照注銷手續,扣除方式退出的,礦業權人應申請辦理權證變更手續。
政府對礦業權退出及生態恢復治理情況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申報銷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在政府驗收合格的情況下,礦業權人才能申請補償。那么礦業權退出的驗收標準是什么?探礦權和采礦權的驗收標準是不同的,下面重點列出了采礦權項目的驗收標準:
(1)停止生產建設活動;
(2)停止生產供電、供水;
(3)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于生產的設施和設備。
(4)地下礦山或坑探的勘查項目封堵或填實礦井井筒,礦山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
(5)停止購買并已妥善處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6)地下礦山在井口正面位置、地面礦山在礦區開采區域設立醒目關閉標識牌;
(7)消除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8)注銷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取水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因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礦業權價款等問題暫時無法注銷采礦許可證的,可待處理完成后及時注銷,驗收時作出書面說明。
礦業權退出經政府驗收(且復檢)合格的,礦業權人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申請辦理退還價款和其他退出補償款項。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補償資金。
在實踐中,礦業權人認為在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過程中,全程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礦業企業只是被動的接受,自身合法權益難以有效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