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你真正知道多少?
關鍵詞: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
我們已撰寫多篇涉及勞動法的文章,主要從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角度進行探討。近期,我們代理了一起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案件,對此深有感觸,經過反復思考,認為有必要進行深入分析。
在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的過程中,他們常常會提出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的訴求。然而,對于應當主張經濟補償金還是經濟賠償金,勞動者往往無法作出精確的判斷,有時甚至會出現完全相反的情況。
一、典型案例
我們代理的是一個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二審案件。主人公甲女士于2015年入職A公司,歷任公司行政人資部的部長,分管副總等職務。2023年4月,主人公甲女士向公司董事長申請休假(3個月)、請假(3個月),休假和請假是連續的。A公司董事長對此進行了審批,同意甲女士的請休假。甲女士休假期間,A公司股東對現有經營層進行洗牌,并向甲女士的郵箱發送立刻返回公司的郵件。甲女士未能返回。A公司以甲女士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其勞動合同。甲女士提起勞動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均認定甲女士存在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二審過程中,我們發現A公司未能向甲女士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為此,我們提出了即使A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仍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甚至人民法院對該規定不予回應。
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情形和區別
(一)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是:
(二)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四)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系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旨在保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基本生活。經濟賠償金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旨在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三、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調整
前述案例中,我們二審中提出了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可能各位看官認為也不應得到支持。但需要說明的是,我們主張是有依據的,具體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依法裁決或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對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1)吉02民終2256號中,便依據前述規定支持了主動將經濟賠償金調整為經濟補償金,并予以支持。
經濟賠償金調整為經濟補償金的典型意義在于賠償金與經濟補償具有屬性對立和數額包含的關系。一般而言,賠償金源于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為,經濟補償則基于合法解除或終止行為,且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的二倍。因此,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應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依法直接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種做法既未超出勞動者的訴訟請求范圍,又較好的貫徹了效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