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守衛戰”,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追回違規領取的社保待遇?
關鍵詞:社保待遇追回、行政命令、不當得利、操作程序
前言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養老錢”“保命錢”,關乎每一位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然而,近年來因欺詐騙保、重復領取、死亡冒領等違規行為導致的社保基金流失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參保群眾的合法權益,更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
依法追回違規領取的社保待遇,既是維護基金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社會公平的重要舉措。行政機關作為執法主體,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程序為保障,在“應追盡追”的同時,確保每一環節都經得起法律和群眾的檢驗。
本文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系統梳理行政機關追回違規社保待遇的路徑、操作程序及典型案例,助力社保基金管理提質增效,筑牢民生保障的“安全網”。
一、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4號)、《關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25〕46號)等規定,總結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如下:
(一)待遇享受人員在同一社會保險制度內、跨制度或者跨險種違規重復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失蹤等喪失待遇領取條件后,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未按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員未及時申報待遇調整信息等原因,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待遇享受人員在押服刑期間及服刑期滿后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
二、路徑及操作程序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知,對于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行政機關有權責令當事人退回。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25〕46號)中也對“追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即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追回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是法定途徑。
(二)操作程序
(三)實操過程中需要注意的要點
1.經辦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當事人確有困難、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中予以抵扣。分期退回的,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具體分期還款金額和還款期限等內容。當事人未按期一次性退回且存在后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業務部門應當出具并送達《抵扣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明確抵扣金額以及抵扣期限,原則上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基本生活費。抵扣時,可以直接從其后續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險種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從其應一次性領取、繼承的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抵扣。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失蹤等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用人單位或當事人未按時告知經辦機構,當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未退回部分可以在結算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時直接抵扣。
2.經辦機構業務部門移交稽核部門時應注意提供以下材料:1)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問題線索情況說明;2)退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及送達回執;3)分期退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協議書、抵扣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及送達回執;4)問題核查相關證據材料(如:死亡證明、服刑證明、重復領取待遇發放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5)業務核算應退回多領取待遇相關佐證材料;6)其他與問題線索相關的材料。
3.送達《退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告知書》《抵扣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責令退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退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催告書》等文書時應要求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送達當事人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保證程序的合法合規,避免因送達存在瑕疵,無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
路徑二:通過提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追回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等規定,當事人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違規領取社保待遇導致社保基金流失,行政機關有權要求違規領取的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即行政機關可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追回社保基金。
(二)操作程序
(三)實操過程中需要注意的要點
1.部分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屬于行政給付,屬于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與當事人之間非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案件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行政機關應通過非訴行政執行程序解決該類問題。故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為由,駁回行政機關的起訴。
2.若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會在審判前組織調解,部分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當事人在調解期間愿意主動退回社保基金,此時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目的達成,一般可以以撤訴來完成處理。
三、典型案例
(一)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追回的案例
1.民和縣人社局、民和縣政府與李某某失業保險資格待遇認定及行政復議案-(2024)青02行終44號
法院裁判觀點:國家審計部門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發現李某某被列為“領取失業保險人員為企業法人疑點數據”,民和縣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追繳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告知書》《責令限期退回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決定書》《責令退回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催告書》并送達,要求李某某退回已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二)通過提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追回的案例
1.成安縣醫療保障局與袁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2021)冀0424民初945號
法院裁判觀點: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袁某某重復報銷醫療費,導致成安縣醫療保障局損失。故成安縣醫療保障局要求袁某某返還不當得利150226.73元的訴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成安縣醫療保障局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都蘭縣人社局與張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2021)青2822民初1005號
法院裁判觀點:張某死亡后,原告都蘭縣人社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到張某養老金賬戶內的養老金,屬于原告所有。被告張某某多領取張某死亡后養老金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原告都蘭縣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