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較量的事態發展曲折復雜,八年間攻守易型,風波不斷,兩省專案組已分別鎖定乃至抓捕了來自對方省份的犯罪嫌疑人,不多不少,各23人。目前此次潼關與靈寶地方政府之間的暗中較量,在1998年后再次驚動了中央,自然資源部已發函陜西省要求“及時組織查處”河南靈寶是否存在越界開采黃金的問題,而河南靈寶對陜西潼關企業案件的審理歷經四次審判仍懸而未決。此次奪金沖突之激烈,可見一斑。
而在法律角度,這一起案件同樣堪稱經典——案件既牽涉兩地政府部門的單獨調查,也涉及異地聯合辦案,既可以看到兩地博弈中行政手段的失靈,也充斥著“以刑奪金”的無情與狠辣。可以說,礦業企業涉刑案件中十分突出的地方保護、選擇性執法、刑事手段的介入、司法機關不合理拆分案件、鑒定報告亂象等問題,在這一起案件中被赤裸裸的呈現了出來。(案件大致經過及前情解讀詳見:《詳解“千年金礦”爭奪戰(上) | 商戰為什么喜歡動用刑事手段?》)
根據經濟觀察報披露的消息,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1月25日,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為由,將陜西潼關礦業企業越界開采案件拆分為5起案件,分別起訴至靈寶市法院。檢察院認為潼關企業員工與靈寶本地人員勾結,通過盜采金礦石并加工銷售,非法獲利6000余萬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采金礦石,價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企業主黨某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3年。
靈寶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的理由是潼關礦企員工涉嫌構成盜竊罪,靈寶市檢察院對潼關礦企人員提起公訴的主要理由也是涉嫌構成盜竊罪。明明是越界開采,為什么又牽扯到了盜竊罪?
由于尚未看到河南靈寶和陜西潼關案件判決書,因此我們不對本案細節過多揣測。但從自身辦案經驗出發,其中的關竅或許也可窺知一二。至少本案中如果我是河南靈寶一方的律師,我也會選擇用“盜竊罪”去做刑事控告。
本文將以本起案件為出發點,結合自身辦案經驗詳細拆解刑事控告的各項小技巧與竅門。
一、偷礦也是偷
在啟動刑事控告之前,律師會在分析當前掌握的證據材料及線索的基礎上,對可能涉及的罪名進行初步判斷。而非法采礦罪與盜竊罪之間本就剪不斷、理還亂。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認定非法采礦罪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即“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這一要件使得非法采礦罪的認定難度很大,因此一些地方法院轉而對非法采礦行為適用其他罪名,其中適用頻次最高的罪名就是盜竊罪。
在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過程中,也有觀點主張“非法采礦罪實質上是盜竊國家礦產資源的犯罪(刑法專門規定為非法采礦罪)”。理論上同樣有觀點認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的,屬于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
也就是說,他人進入我的礦區非法開采時,天然的就會牽涉到盜竊罪和非法采礦罪兩個罪名。至于選用哪一個罪名做控告,就涉及到具體案件中控告策略選取的問題。
二、選用盜竊罪立案阻礙更小
作為被害人,想要啟用刑事手段,第一步就是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以期順利立案。而不同罪名的立案難易程度,也會有所區別。
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犯罪,也就是燒殺搶掠偷毒等等案件,一般而言公安機關都是有案必立,大多數情況下此類案件也都是公安機關主動發現和查辦的。
但類似非法采礦、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經濟犯罪,刑事立案的難度就會高出一個量級。原因也很簡單:
1. 案件定性難
經濟犯罪案件,往往都是罪與非罪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不少案件開庭時都會“請出”專家意見,來分析某個行為究竟是否構成犯罪。刑事追訴一旦啟動,案件一旦被立,就意味著有人要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而專家對此類案件的認識尚且不統一,法官、律師尚且難以對案件性質作出清晰判斷。因此,面對此類案件的控告時,出于“為難”及“畏難”心理,警察也更傾向于選擇引導當事人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警力精力少
說服警察確信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后,就面臨投入警力和精力進行初步調查的問題。但正如周總理所說:“國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機關的警力、精力主要投放于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方面。基層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承擔著安保、維穩、打擊、破案等繁重工作任務,在案多人少、警力精力均有限的情況下,面對突然擺在面前的、難度不低的經濟案件時,很難呈現出工作積極性。
3.考核壓力大
從當事人、律師的角度看,公安掌握著是否立案的權力,但權力的背后其實是責任,特別是對具體的公安干警而言,一份責任也就對應著一份風險。一旦對案件做出受理決定,隨之而來的就是辦案期限以及“有案必破”的壓力。案件立了破不了、案子破了訴不出去、或者犯罪嫌疑人最終被不起訴或被判決無罪,都會影響到具體承辦人員的考核。
因此,盡管刑訴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是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綜合考慮案件復雜程度和立案后面臨的考核壓力,公安機關對于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會持以非常審慎的態度,可以說是“不破不立,不立不受”。也就是說經過初步研判,基本能夠確信有犯罪事實且能夠查明真相的,才會立案,否則,一般都是口頭告知當事人去提起民事訴訟,連受理手續都不愿出具。
綜合上述原因,刑事控告是一項對法律專業素養、相關經驗、溝通能力都有著極高要求的事項,這也是律師在刑事控告中的價值與必要性之所在。
想必聰明的讀者朋友也可以理解,刑事控告環節,在“我的礦被偷了”和“我的礦被非法開采了”之間,公安機關會傾向于對哪一個案件立安。就算是已經打通了關系,就易不就難也是必然會有的心理。
更何況,河南地區盜竊2000元就應當立案,而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通常是10萬元,且認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難度不低。當然,在牽扯到兩個罪名時,如何說服公安機關認可用特定罪名立案,就需要結合專業硬實力與溝通軟實力開展說服工作。其中就涉及到一些“技術處理”。
三、控告人主動權更大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一旦立上案,就不存在“撤回起訴”。刑事程序一旦啟動,就脫離了控告人的控制,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到法院審判,所有環節中控告人都只能以被害人的身份被詢問,并不存在撤回控告這一個選項。
不過在刑事程序中,不同罪名下的被害人掌握的主動權還是多少會有一些區別。
還是以此次案件中涉及的盜竊罪和非法采礦罪為例。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退贓退賠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這一情節在非法采礦罪和盜竊罪中都適用。與此同時,盜竊罪中的被害人如出具諒解書,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獲得一個額外的量刑情節。因此,雖然在刑事程序中的話語權可以忽略不計,但相對而言,盜竊罪和非法采礦罪兩個罪名中,被害人在盜竊罪中的主動權相對更大。
不要小看這一點主動權,被害人為什么要對犯罪嫌疑人出具諒解書?這其中潛藏著很大的談判空間。要知道非法采礦上千萬元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定罪免罰或適用緩刑,可能面臨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盜竊40萬元以上可能面臨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因此被害人手中這一點小小的主動權,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看卻是天差地別,相應的,花錢消災的意愿也會完全不同。
另一個專業性更強的問題是,非法采礦罪中的被害人究竟是國家,還是礦業權人?如果認為被害人是國家,那么后續退贓退賠的款項也不會與采礦權人有任何瓜葛,被非法盜采的礦產資源對應的出讓收益(當然10號文新規施行后才取得出讓收益繳納批復的礦,大多不會涉及這一問題)以及相應的投入就成為了實打實的損失。
而盜竊罪中,退賠的款項會切實返還給被害人。因此,從控告人的角度來說,盜竊罪在經濟方面的性價比無疑也會更高。
門檻低、阻礙小、力度大,因此,綜合來看,采用盜竊罪實施控告是更優的選擇。當然并不是所有礦區被非法開采的案件都適用這一思路,而且事實上當下此類案件多數會按照非法采礦罪處理。但本次事件中,河南靈寶企業采用這一罪名無疑是明智的。至少可以突破立案難這一難題,刑事控告的特點就是立案難,不過一旦立案,想要停下來難度只會更高,往往辦案機關硬著頭皮也會把案件辦下去。
四、管轄問題不容忽視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管轄。
受案件類型和具體案情的影響,同一案件可能存在多個管轄地,不同地域偵查機關的工作風格、習慣、規范化程度往往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管轄機關的確定就十分重要。特別是相對復雜、牽涉當地重點稅收企業的案件,管轄往往是必爭之地。這也是業界廣為流傳的某大廠在深圳南山區法院幾無敗績的傳言的根源。
此次陜西潼關與河南靈寶也是同樣,在管轄問題的確定上,兩地政府各執一詞。
河南方面,公安機關委托河南地質勘察開發局第一地質調查院對涉案區域進行地理位置界定,認定案涉采礦位置部分位于河南省境內。法律規定兩地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機關管轄,這也就意味著應當由靈寶管轄。
陜西方面,則先后聘請了兩家機構做出測量報告,以證明采礦位置均在陜西省境內。潼關政府也在2022年12月19日正式致函靈寶市政府,稱案涉區域“均為潼關縣行政區域”。如果這一認定屬實,那就意味著靈寶并非犯罪地,當地公檢法沒有管轄權。
管轄問題在后續案件審理中也成為了控辯雙方的核心爭議要點之一。甚至于再審發回重審期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指定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案件由此脫離了靈寶地界。
就我的個人觀點而言,陜西潼關和河南靈寶涉及的礦區范圍爭議屬于跨省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即便是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的界定是認定是否存在越界開采的關鍵證據,這一份證據的收集也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辦案機關報請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作出。如無該份關鍵證據,那么后續偵查和審理的程序也好,最終的定罪
結論也罷,都會存在嚴重瑕疵。
五、總結:如何實施刑事控告?
前文詳細拆解了如果我作為陜西潼關與河南靈寶案件的律師,實施控告時可能考量的各個小tips。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罪名的選取只是控告階段的一個小技巧,并不意味著檢察院、法院一定會按照本罪名進行審理和裁判。事實上,根據當前刑法的規定,到他人礦區范圍內實施開采的行為,還是應當按照非法采礦罪處理(當然,對此我有不同意見,限于篇幅和主題,本文不再展開)。
從本案延伸來看,如果要整體提煉總結刑事控告的流程,則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部分:案件評估、確定策略、實施控告、主動救濟。
1. 案件評估
案件評估是刑事控告的基礎,不是所有案件都適合提起刑事控告。在提起刑事控告之前,必須要深度分析案件事實和證據,研判案件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是否適合提起刑事控告,可行性是否足夠,提起刑事控告能否達成預期的效果,還是說控告所耗費的精力、財力成本與后續可能挽回的利益可能不匹配。
否則,一次不成功的刑事控告,對控告方的傷害也是難以估量的。正處事業巔峰的吳秀波就因為一次控告無奈結束了自己的演藝生涯。因此案件的評估絕不能浮皮潦草。
2.確定策略
具體控告策略上,需要全面、細致考量案件類型、罪名、罪數、管轄等問題,對案件的刑事、民事及兩者之間的交織關系及關聯影響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同時更要綜合考慮偵查機關的辦案習慣和特點,選擇合適的罪名提起控告,起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控告機關的選取上,除了考慮地域問題之外,也需要明確行為人涉嫌罪名在公安機關內部的管轄分工,根據案件情況和溝通難易程度判斷直接找經偵、食藥環,還是找作為基層公安機關神經末梢的派出所。盲目、隨意的選擇控告機關只會徒增當事人的時間成本,還會造成與公安機關溝通的不順暢,對實現控告目的有弊無利。
3.實施報告
在確定好控告策略后,就要針對性的對證據、事實進行“技術處理”,形成簡潔清晰的刑事控告材料,最大程度完善證據鏈、把事實講清楚。
這一過程中,控告人相當于是替公安機關做偵查工作,特別是在提交控告材料之后,更要與辦案人員要及時溝通,扮演好助手角色。要想辦案人員之所想,對于辦案人員重點關注的事實及法律問題重點研究并與之及時交流,提前把屬于辦案人員要做的法律檢索、證據調查等工作做好,幫助其建立內心確信。
4.刑事控告的救濟
直接立案是提出控告后我們期待達成的最好效果,但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面臨的不確定因素過多,也需要做好救濟準備。一旦被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也要積極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包括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申請復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或是提出相應的投訴建議;或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當然也可以通過法院自訴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最后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刑事控告只是啟動刑事程序的其中一把鑰匙,而刑事程序一旦啟動,就會脫離控告人的掌控。此次陜西潼關與河南靈寶的案件也是一樣,無論是后續媒體的關注、輿論的發展,還是最終法院在罪名的選取上,恐怕都脫離了靈寶一方最初的設想。
至于本案后續產生了什么樣的爭議,法院審理階段又出現了什么樣的波折,我們將在下篇中展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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