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企合規系列 合規管理與內控管理的區別
談到公司管理,有一個繞不過去的管理體系,就是內控管理。內控管理像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標桿一樣,沒有內控管理的企業,還談什么其他管理,還談什么管理水平,合規管理也先往后靠靠。那內控管理到底有何過人之處,與合規管理有什么區別與聯系?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內控是什么?內控,全稱為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它最早出現在美國,以1949年AICPA(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內部控制——協作體系的要素及其對管理部門和注冊會計師的重要性》為標志。我國財政部在2001年發布了《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試行)》,從財務會計視角提出了內部控制要求。隨后在2007年,財政部聯合其他部委出臺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了內控管理的標準,要求上市公司、IPO企業必須執行內控管理。財政部還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工作規范》,該規范提出了企業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程序,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機構,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責任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制度。這些要求都是為了通過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確保企業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并有效防止和消除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風險。至此以后,內控成為全社會進行企業管理的普世性標準。
而合規是什么,筆者已經在【《礦企合規系列丨之合規是什么?》】一文中進行了詳細闡述。根據二者的發展歷程,結合筆者多年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總結出內控管理和合規管理的如下五點區別,供大家參考:
01 一是歷史淵源不同。合規管理由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相關文件予以定義,國務院國資委作為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其在市場主體中的身份為股東,股東對中央企業、各地國有企業的合規管理,是出于經營者的角度,更加關注企業的經營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內控管理由財政部發布相關文件予以定義,財政部屬于國家機關,其在市場主體中的身份為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對企業的管理,往往偏向于結果,要求企業控制風險。
02 二是管理的內容不同。合規管理強調對企業和員工的行為進行規范,包括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制度以及國際條約、準則等,囊括了企業對外和對內的所有活動。而內控管理則更側重于對內,強調企業內部制度、流程的控制和監督,特別是對財務報告、經營效果和效率、合法性等方面的控制。
03 三是管理的目標不同。合規管理強調從上而下的對人的管理,要求最高領導者、決策者以身作則,由管理層、經營層率先做出表率,最終建立人人合規、事事合規、處處合規、時時合規的全面合規體系,理想目標是形成合規文化,是人人參與的,具有活力的。而內控管理則主要是從程序合規的角度出發,注重“自下而上”的控制,要求企業嚴格按照既定的流程、程序、規章制度實行,理想目標是企業所有活動以絕對固定為主,個別改變為輔,相對而言較為死板。
04 四是管理的手段不同。合規管理主要通過建設合規制度、合規咨詢、合規審查、合規檢測、法律法規追蹤、合規報告等手段進行。而內控管理則主要通過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手段進行。
05 五是管理的重點不同。合規管理的重點是防范企業不合規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經營風險等。內控管理的重點是防范舞弊風險,即通過控制和監督,防止企業內部出現財務、經營等舞弊行為。
小結
綜上,合規管理與內控管理在歷史淵源、管理內容、管理目標、管理手段、管理重點五個方面存在明顯區別,但這些區別并不必然導致,合規管理比內控管理重要,或者內控管理比合規管理重要,也不能用來否定二者對企業管理制度的作用。恰恰相反,二者在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是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的,二者有機結合,對公司百利而無一害,如何發揮二者的最大作用,需要大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筆者已摸索出一些解決方案,會在后續文章中陸續給大家分享。
作者簡介
楊文龍律師是樹人所礦產資源部主管律師,青海民族大學法律碩士。自從業以來,主要從事公司治理、收購兼并、礦產資源、企業合規等法律服務工作,先后為青海省內多家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民營企業提供常年與專項法律服務。楊文龍律師在執業中始終堅持只管耕耘、不問收獲、必有收獲,堅持以法律的知識服務人,以法律的智慧幫助人,將本著“專業、敬業、誠信、熱忱”精神及態度,服務客戶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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