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業都可以通過預重整化解困境么?



通過第一篇文章介紹,我們了解到破產重整作為挽救企業的有效方式,在企業面臨困境時,能夠起到扭轉局面的作用,通過資源優化配置實現資產、債務等重組,使企業煥發生機,恢復經營,擺脫困境。近年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市場經濟下行嚴重,疫情管控放開后,2023年上半年的經濟復蘇情況不及預期,很多企業的經營受到重創,債務困境無法化解,運用破產重整程序尋找一線生機的企業不斷增加。為了提高破產重整的成功率,預重整模式被廣泛應用。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通過預重整化解困境呢?當然不是。本文將為您分析哪些企業可以運用預重整化解困境。
一、鑒于預重整主要走向為破產重整,首先應了解哪些企業可進行破產重整
預重整的預期目標,除了個別情況因進展順利,可能會在程序推進過程中就協商解決外,其余均是在預重整階段將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債權梳理、資產核查、審計評估等核心事項提前完成,然后再通過破產重整程序使目標得以實現。因此,了解哪些企業符合預重整條件,判斷企業是否可以通過預重整程序化解困境,首先必須明確目標企業是否符合破產重整的相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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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符合三種情形的企業可以通過破產重整程序化解困境,一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是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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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釋
上述三種情形統稱為破產原因,是企業適用破產程序的必要條件,但規定未明確區分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條件,區分上存在一定的判斷困難。王衛國教授在《破產法精義》中解釋,破產重整程序是對瀕臨破產企業的拯救,對于重整原因,《企業破產法》作出了較為寬松的規定。首先,當企業法人滿足了第二條第一款的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即可提出進行破產重整;其次,雖然企業還不具備破產原因,如果企業明顯有了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性,企業也可以進行破產重整。就是說企業雖然尚未具備破產原因,但是根據其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可以明確預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態將會在未來一定時刻發生。此時,賦予企業啟動破產重整程序的機會,有利于實現早期拯救,提高企業困境的治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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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
司法實踐中,在企業情況符合破產重整條件的前提下,法院一般會重點分析破產重整的可行性,判斷債務人企業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破產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考慮的是債務人企業性質、產業結構、市場前景、戰略投資人的選擇等方面,通過與主要債權人、稅務機關、交易往來較多的客戶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潛力等,綜合研判債務人是否具有挽救希望和重生價值。
二、哪些企業可以預重整
預重整是將庭外重組與法庭內破產重整相銜接的企業拯救模式,主要是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在司法有限介入的情況下,相對準確的識別困境企業的重整價值,不僅可以降低破產重整的時間成本,提高破產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維護債務人、債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多元利益。預重整的核心目的是研判企業破產重整的成功概率,有助于企業盡早脫困。
(一)各省市地區預重整規定中關于預
重整企業條件的規定
債務人實施預重整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由于現行《企業破產法》并未對預重整程序進行規定,當然也沒有規定企業預重整的條件。根據對全國五十幾個省市地區預重整規定研究,在企業預重整條件方面,主要有三類表述:
第一類是僅明確預重整目的,并未明確對企業資格的要求,目的是為規范破產重整案件審理,發揮破產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業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實現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
第二類是概括性的規定,預重整企業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前景好,具有挽救價值的當地核心優質企業;
第三類是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從債務人企業性質、行業地位、債權人數量、職工數量、產業規模、直接受理可能的負面影響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要求。
具體情況如下表:

(二)企業可比照實際情況鑒別是否能
夠進行預重整
預重整的核心目的是提高破產重整成功率,挽救企業于危難之中,有的企業本來就不具有挽救可能和挽救價值,通過研判只能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夠進行預重整。遇到困境的企業可以重點參照以下方面鑒別自身是否符合預重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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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結構復雜、債權人人數眾多
預重整階段一般以形成能夠通過債權人表決的預重整方案為目標,方案需要各類債權人所在的債權組均能達到通過比例方能有效。債權結構復雜、債權人人數眾多,可能存在購房人、建設工程優先權、有財產擔保債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等多種類型的債權,如果直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可能由于溝通的時間成本較大,無法在法定的破產重整期限內完成方案的溝通和表決,這種情況預重整便可以發揮作用,將溝通工作前置在預重整階段,一方面可以節省破產重整的時間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維持社會穩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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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的職工數量較大
安置職工的問題,最大的影響是社會穩定問題,一旦企業直接進入破產程序,沒有把職工安置工作提前做好規劃,容易引發職工的不滿情緒,發生上訪、鬧訪事件,給政府部門帶來解決不完的矛盾;此外,職工屬于特殊的群體,如果處理不當,也將會對其他非困境企業的職工帶來不良影響,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造成威脅,因此需要安置職工數量較大的企業,適合采用預重整程序,提前作出規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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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結構和發展前景較好
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債務負擔較重,但是根據市場發展看,企業的產業結構和前景較好,比如屬于國家大力推崇的新能源企業,僅是因暫時遇到瓶頸,仍然具備發展潛力,這類企業的潛力有多大,需要通過預重整程序進行進一步的識別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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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狀況對上下游產業鏈的影響較大
這類企業對上下游的關聯行業影響較大,一旦該類企業出現問題,將直接導致上下游企業紛紛遭遇困境。例如輸送機械行業企業,與上游企業原材料供應商、下游企業電力、冶金、煤炭、化工等關系緊密,一旦出現危機,將對上下游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可能引起巨大的連鎖反應,影響社會的整體發展。因此,這種對上下游影響較大的企業,可以考慮通過預重整程序,提前進行困境化解方式的籌劃。
綜上,如果企業具備破產條件,直接進入破產重整稍有不慎可能導致無法控制局面,仍需進一步識別和判斷重整價值和可行性的時候,可以考慮先啟動預重整程序。企業可以從自身債務結構的復雜程度、債權人的數量、需要安置的職工人數、產業結構和發展前景、經營情況對上下游產業鏈的影響等多方面考慮,是否符合預重整的要求,歸根結底是要精準判斷是否符合破產重整的條件,即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待相關問題解決后方可順利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達到通過破產重整程序徹底解決企業困境,拯救企業于水深火熱之中的目的。

作者介紹

紀雪律師是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并購部律師。任青海省律師協會非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西寧市律師協會商事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企業重整、重組、清算、收購兼并等法律服務,近年來主要承辦了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轉重整案、青海蜀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晟暉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轉和解等多個破產項目。此外,基于多年破產案件辦理經驗,擅長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權益保障、投資人權益保障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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