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困境不要慌 預重整幫您排憂解難



近年來,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眾多企業出現債務、經營危機,陷入困境無法自拔。破產重整作為我國《企業破產法》中企業挽救方式之一,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幫助萬千企業浴火重生走出困境。但重整程序中各方主體利益平衡的復雜性和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限性使得企業重整成功充滿不確定,由此預重整便應運而生。
一、預重整制度的提出及發展
(一)預重整制度的提出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在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通過庭外商業談判,擬定重組方案。重整程序啟動后,可以重組方案為依據擬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批準。”從這一條規定引申出預重整制度。由此展開了全國各省市人民法院探索預重整制度的潮流。
(二)預重整制度的發展及實踐
我國并未將預重整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但是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制定并發布了各地《預重整工作指引》,據統計,自2018年至2022年底,全國各地法院發布預重整工作指引共計74份,各地以工作指引的形式賦予預重整以實踐的司法保障。截止2023年7月底,根據全國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網披露的數據,全國法院受理的預重整案件共566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全國共有84家上市公司先后啟動預重整(含已經成功轉為重整的案件),通過預重整方式紓困。
根據篩選每一年度上市公司預重整數量的結果,從2019年的2家預重整到2023年的26家預重整,上市公司預重整數量呈現指數上升式增長,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正接受預重整方式進行紓困,且已有眾多的上市公司通過預重整獲得重生,也說明預重整在實踐中已被廣泛應用。

二、預重整的主要程序
為了準確識別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預重整程序即在人民法院在登記后、受理重整申請前,由法院指定第三方機構擔任臨時管理人履行重整期間的職責。主要工作為債務人配合臨時管理人厘清資產、負債,并開展戰投引進、債權清償方案談判等工作。待各方就投資方案、出資人權益調整、債權清償方案和未來生產經營方案達成初步意見后,擬定預重整期間的重整計劃草案,并適時向法院提請轉入重整程序,將前期工作正式轉入司法程序進行調整、固定。
(一)預重整的啟動
經研究多地預重整的規定,關于預重整程序的啟動,主要有法院主導、政府主導、當事人協商、混合模式等四種方式。
1.法院主導即申請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預重整申請或者在重整申請審查過程中,由人民法院經過聽證等審查后決定預重整;
2.政府主導即由屬地政府啟動預重整程序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當事人協商即申請破產重整前債務人與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擬定重整計劃草案;
4.混合模式即申請重整前自行庭外重組,申請重整并同時提交預重整申請,人民法院審查符合預重整條件的進行備案登記。
從各地發布的預重整工作指引看,上述四種方式中應用最普遍的是第一種模式,即人民法院主導模式。大多數地方如深圳、北京、廣州、蘇州、南京等地均采取人民法院審查決定的方式啟動預重整。筆者認為法院主導模式更符合預重整制度,一是預重整是通過人民法院工作指引的形式施行,與重整制度息息相關,互為補充;二是預重整成功后將正式轉入重整制度,屆時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預重整階段由法院主導更有利于預重整與重整的有效銜接,順利推進企業重整成功;三是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對預重整案件審理更有法理基礎和審判經驗,能夠高效處理預重整涉及相關法律問題,保證預重整有效、有序推進。
(二)預重整期間的核心工作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表決之前需要完成接管、財產狀況調查、債權申報與審核、審計與評估、投資人招募、重整計劃草案擬定以及與主要債權人對重組方案進行溝通等核心工作?,F行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期限最長是九個月,重整核心工作在九個月的期限內完成顯然比較倉促,客觀上導致重整計劃草案不成熟,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投資人之間溝通不充分,最終出現表決難以通過的結果。
預重整最大的制度優勢是將上述重整程序的核心步驟前置于司法程序之前進行,即在預重整期間完成財產調查、審計和評估,并完成投資人的招募和預重整方案的協商。達成預重整方案是預重整的核心要義,主要包含企業未來生產經營方案、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和債權清償方案。在債權人、債務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達成預重整方案后,經過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在重整程序中繼續發生效力。但是預重整方案并不必然在重整程序中發生效力,幾乎絕大多數地方發布的預重整工作指引中規定,如預重整方案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出資人、債權人對預重整方案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同意,但是重整計劃草案對預重整方案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對有關權利人有不利影響的,或者與有關權利人重大利益相關的,受到實質性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三)預重整與重整的銜接
如在預重整階段通過清理資產債務,發現企業不具備重整價值或未能與債權人、投資人達成預重整方案,則預重整程序將以撤回預重整申請、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等形式終結。相反,通過預重整挖掘了企業重整價值,并就債權清償方案、出資人權益調整、未來生產經營等事項達成一致,表決通過預重整方案,則會將預重整轉入正式的重整程序。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是預重整正式轉為重整程序的關鍵節點,預重整方案表決通過后,預重整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重整。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從而正式轉入重整程序,并在重整程序中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賦予重整計劃以法律保障。
三、預重整存在爭議的問題
雖然目前我國各省市出臺預重整工作指引,但因各地出臺的預重整工作指引內容不統一,且僅在其管轄范圍內有效,預重整工作指引的應用范圍有限,導致在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問題有不同處理方式,產生較大爭議,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在預重整期間是否中止執行解除保全以及對外借款如何處理等,筆者就其中兩個爭議較大的問題與讀者探討。
(一)預重整期間能否中止執行、解除保全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5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預重整作為各地正在探索的“庭外重組”的一種方式,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的條件。各地省市法院在出臺預重整規定時,雖然有些法院規定在預重整中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中止強制執行,對已經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但是從整體上看,預重整期間中止執行和解除保全措施的作用十分有限,因為該等法院規定僅在當地有效,對于其他地方法院對債務人進行的執行和保全措施,并不會因此而停止。但是在預重整期間,為保證預重整的順利進行,臨時管理人和債務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請,協商申請執行人或擔保債權人同意,共同向執行法院請求中止執行。
(二)預重整期間對外借款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在重整期間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產生的必要的借款,作為共益債處理,也就是全額優先保障。但是在預重整期間發生為債務人繼續營業產生的必要借款是否具有優先清償的屬性存在不同看法。有觀點(北京、諸暨、長沙、常德、佳木斯、大連、成都等地法院等)認為,預重整并未進入重整程序,與重整存在本質區別,不能適用重整的規則,對預重整期間的借款賦予共益債的性質,不能參照破產法予以優先保障,因而在其預重整工作指引中未規定預重整期間借款作為共益債處理的相關內容。筆者認同另一觀點(如深圳、蘇州市吳江區、宿遷、淄博等地法院),即預重整期間借款本質上是為保障企業正常運營,是一種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具備“共益”的特性,這與破產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應當賦予共益債優先保障的權利。但是同時認為,預重整期間借款應當受嚴格限制。預重整期間,如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必須借款,需經過預重整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許可后進行,如設立臨時債權人會議委員或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的,還應當經過債權人會議委員會批準。如能正式轉入重整程序,在預重整期間進行的借款作為共益債務從債務人財產中清償。債務人可以為預重整期間的借款設定抵押擔保,抵押權順序按照《民法典》中關于抵押物權行使的規定執行。
四、結 語
預重整既是新機遇,也是新挑戰。目前預重整的發展呈現出兩極發展不平衡的狀況,在沿海及內陸經濟發達地區預重整愈發成熟,但是在青海、新疆、西藏等地鮮有實踐,但是預重整必將以其獨特優勢在促進困境企業挽救和促進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和發展中發揮重大作用。


破產及并購重組業務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主要參與了鹽湖股份重整、三工鎂業破產清算、三工金屬貿易破產清算、豐瑞鎂業破產清算、格爾木楚云商貿執行轉破產、都蘭銀峰礦業執行轉破產等多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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