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42億的“鋰礦爭奪大戰”審視10號文對礦山企業造成的影響和壓力
在8月13日凌晨,自然資源部掛牌出讓的四川省馬爾康市加達鋰礦(簡稱“加達鋰礦”)勘查探礦權,在鏖戰63小時后以42.06億元的最終報價成交,是319萬元的起拍價的1317倍。而就在這宗天價鋰礦成交的前兩天(8月11日),四川省的另一宗鋰礦探礦權--金川縣李家溝北鋰礦(簡稱“李家溝鋰礦”)以10.1億元的最終報價成交,是57萬元起拍價的1771倍。
這兩宗探礦權的競拍過程及競拍結果在近幾日熱出了圈,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很多人除了咋舌最終的結果外,也有不少人擔心神秘的1213號競得人會不會淪為“贏家的詛咒”。
“加達鋰礦”探礦權的拍賣成交價,可能是《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簡稱“10號文”)實施后拍出的最高價的探礦權。依照拍賣公告和10 號文的規定,接下來競得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繳納42.06億元成交價(該探礦權出讓收益的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出讓收益將會在礦山產生收益后按照鋰礦的出讓收益率1.4%繳納。當然未來的這筆出讓收益尚未征繳,目前對競得人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也不是本文想重點探討的問題。
今日行文,想借這兩宗探礦權的競拍,再次驗證筆者對10號文的理解,以及分析10號文對礦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
“改良后”的出讓收益制度給礦山企業開發礦產資源造成的前端壓力空前絕后
10號文頒布的當晚,很多礦業人都在歡呼被詬病了5年的35號文終于被廢止了,礦業人都以為10號文實施后,出讓收益的壓力將移向后端,在礦山投產后繳納。但筆者認真看完10號的全文后,認為10號文設計的出讓收益制度應該比35號文還要狠,只會加重礦企的壓力。并連夜趕寫一篇微信文章—《35號文被廢止了出讓收益真的降了嗎?》
筆者作為一名律師,不怎么懂得礦山的經營之道,但卻透過這兩宗探礦權的拍賣,感覺到10號文設計出的這一套出讓收益制度并不像官方在新規發布時解釋的那樣,使礦山開發的壓力后移,反而是將更大比重的壓力安排在礦權取得這個階段。
筆者以“加達鋰礦”為例,做了一個對比分析:
假設“加達鋰礦”的成交價不變都是42億元,那么在35號文規制下,1213號競得人只需要繳納42億元,就完成了全部出讓收益的繳納。日后,無論礦山投產后產生多少收益,都不再會繳納出讓收益了。而且,按照35號文的規定,42億的出讓收益在頒發探礦權時競得人僅需繳納20%即8.4億元即可,剩余的33.6億元在完成探轉采后按照采礦證的年限分攤。假設“加達鋰礦”的采礦證年限是15年,則每年僅需繳納2.24億元的出讓收益即可。
再假設“加達鋰礦”探轉采的周期是3年,礦山基建期2年,5年后投產,且資金成本假定為年利率10%。則1213號競得人在這宗探礦權投產前的五年里累計擔負的財務成本大致為:(8.4×10%×5)+(2.24×10%×3)=4.872億元。
綜上,按照35號文的規定,1213號競得人在礦山投產前需要繳納的出讓收益及需要負擔的財務成本合計為:8.4+2.24+2.24+4.872=17.752億元。
在上述假設條件不變的前提下,按照10號文的規定,1213號競得人需一次性繳納出讓收益42億元,需要承擔的資金成本大致為:42??5??10%=21億。
可見按照10號文的規定,1213號競得人在礦山投產前需要繳納的出讓收益及需要負擔的財務成本合計為:42+21=63億元。
同樣是“加達鋰礦”,按照35號文的規定,企業在礦山投產前需要承擔的出讓收益及財務成本為17.752億元;而按照10號文的規定,企業在礦山投產前需要承擔的出讓收益及財務成本為63億元,二者相差45.248億元,增幅高達254%。
而上述63億元的資金投入,也僅僅計算了出讓收益及其財務成本,還沒有測算探轉采及礦山基建的投入。如果再加上這兩項投入,“加達鋰礦”在投產前預計可能需要投入近乎100億元左右。
無需多言,對比的數據都在這里了,孰輕孰重大家自有評判。
風險和壓力不斷加劇且移向前端的制度設計,是否能助力 “加強重要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目標實現
剛剛結束的“加達鋰礦”勘查探礦權的拍賣成交價,是否是一個理性的決策目前無法評說,但遠超拍賣底價可以說毫無懸念。政府代表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人,通過本次掛牌出讓征收了遠超預期的巨額出讓收益。無論“加達鋰礦”未來能否投產,甚至有沒有可供開采的儲量,政府都毫無懸念的收取42億元的出讓收益,還妥妥的將未來在勘查及開發環節可能面臨的風險全部轉嫁給競得人。而1213號競得人除了要在近期一次性繳納42億元的出讓收益外,還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去完成探轉采、礦山基建等事項,而且還要承擔這些環節全部的風險。且一旦探轉采的周期稍稍拉長2-3年,則企業就需要多承擔近10多億元從財務成本。而探轉采并不是一件按照程序推進就能實現的事情,這個過程也存在很大的風險。按照我國“同一礦種同級管理”的制度,“加達鋰礦”的探轉采應當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辦理。在目前“強監管”的大環境下,自然資源部違規加速給“加達鋰礦”頒發采礦證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所以,未來“加達鋰礦”的探礦權是否能順利轉為采礦權是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一旦這個風險兌現,對1213號競買人將是毀滅性的打擊。
從10號文視角下再去審視35號文,我們才發現其實35號文的設計還是蠻厚道的,最起碼考慮了風險共擔的因素。譬如該文明確規定,后續探轉采失敗,則剩余的80%出讓收益不用繳納1。令人遺憾的是,在10號文里風險分擔的制度沒有被安排適用在《礦種目錄》采用“收益率征收”方式中(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繼續保留),而是選擇了一次性征收成交價。筆者認為,10號文規定一次性繳納成交價的安排,除了在繳納金額上給競得人增加了壓力外,還將礦山開發的風險和壓力前移,全部的風險也都轉嫁給了競得人。這種安排顯然與政府官員在出讓收益征收制度改革時的表態南轅北轍。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在我國的房地產業高速發展的時期,很多“地王”的拍賣成交價也讓我們咋舌。但不出意外,幾乎每個省都有個“地王”項目最后爛在那里,使銀行貸款和眾多預售房買受人預交的房款成了永遠的應收賬款。
自然資源部王廣華部長在7月11日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繼續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制度。將征收方式由一次性征收,改為主要在礦山生產時按銷售收入逐年征收,既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又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
但從實際的結果來看,剛剛結束的兩宗鋰礦探礦權的掛牌出讓,僅僅實現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目的,對實現“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這一目的,目前看嚴重偏離。如果10號規制下的出讓收益制度僅僅為了保障“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目的,無可厚非這個制度是成功的。如果這個制度的還有“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這一目的,那么還需要繼續改進。否則10號文只會加重礦山企業在開發前端的負擔,而且是非常沉重的負擔,這個負擔也就是屈指可數的幾家頭部企業可能能扛得起。如果這些頭部企業最終也被沉重的前端壓力和風險給壓垮了,那么還能指望誰去實現“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宏偉目標?
也許從10號文的設計理念看,國家層面也確實想通過改革將出讓收益安排在礦山生產時逐年征收。從實操層面看政府態度,也確實是這樣做的。畢竟“加達鋰礦勘查探礦權的起拍價也才319萬元,“李家溝鋰礦”的起拍價也才57萬元。在礦業權的交易市場里,57萬或319萬的價格都可以忽略不計。但遺憾的是,參與競買的投資人顯然是忽視了礦業開發的風險,在“志在必得”情緒的裹挾下,將政府起拍僅319萬元的探礦權被抬到了42個億的天價。誰之過?可能也不能完全責怪政府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競買人是不是也得冷靜思考自己在每一次競價的時候,是否都冷靜的評估過成本、風險和未來的不確定性呢?
當然,我們都是礦業行業的一份子,不能總在制度出臺后詬病他的缺點和不足,也不能抱著看熱鬧的心態觀望事態的發展,還應當提供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
對此,筆者認為35號文中的有些制度是可以考慮保留的,譬如分期繳納成交價的安排,目前看來還是非??扇〉?;是否可以設計成為一旦成交價達到某個金額,就可以分期繳納?或者通過提高收益率的方式將一部分成交價轉移的礦山投產后?風險共擔的制度安排也可以安排在《礦種目錄》里的礦種,譬如先安排繳納一小部分的成交價,大部分成交價在探轉采完成后再安排繳納;在掛牌出讓環節是否可以安排“熔斷”機制,及時阻止頭腦發熱的投資人克制情緒,保持冷靜,等等。
再次強調,筆者僅僅是服務這個行業的一名小律師,僅憑個人能力恐無法應對這么一個復雜的問題,故呼吁所有的礦業人都能獻計獻策,提供優化方案,切實解決10號文存在的問題。
最后,還是想再次強調各位參與礦業權招拍掛的競買人,在競價前一定要測算好自己的風險點,避免盲目跟隨。礦業行業具有長周期、隱蔽性、價格波動、技術密集、資金密集等特點,你做出的每一個決策都可能會遭遇巨大的風險,冷靜對待您的每一次報價,可能是規避風險的最為有效的手段。
注釋
1.《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作者介紹
盧曉武律師是樹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北京片區負責人,并負責樹人礦業律師團隊及業務。盧曉武律師為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副秘書長及礦業聯合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礦業聯合會國際調解仲裁中心調解專家。
盧曉武律師在礦產業務領域深耕二十余年。執業期間為若干礦業企業提供了專業法律服務。參與黑龍礦業集團改制重組及收購多寶山銅礦項目、主辦西部礦業收購西藏玉龍銅礦探礦權并設立西藏玉龍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項目、帶領團隊完成“ST數碼網絡”吸收合并“青海鹽湖集團”重組項目、帶領團隊黑龍礦業集團收購黑龍江爭光巖金礦等項目。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