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主體、范圍及行使期限



一、引言
建筑業系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它關乎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的改善,但在我國建筑業蓬勃發展之時,各類法律問題層出不窮,欠付工程款則為最常見的一類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設置通過明文規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承包人這一弱勢群體,保障了建筑工人的生存權益,維護社會發展的穩定。本文將帶你了解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概述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所享有的一項特殊法定權利,通常指建設工程在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拒不履行付款義務時,承包人可通過協議方式將依照性質能夠折價的建設工程折價,或也可通過人民法院將依照性質能夠拍賣的拍賣,其所得款項優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欠款。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中明確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即“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主體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中規定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這里的承包人即為與發包方簽訂了有效合同而未獲得工程價款的主體,承包人可對其所承建工程主張優先受償權是毋庸置疑的。
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違法分包、轉包、借用資質等違法情形,由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等都沒有對“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的概念作出準確的界定,導致實務中對“實際施工人”這一主體產生不同理解,所以違法承包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學術界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可從三方面談起:
一是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主要體現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通常指建設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稅金等的總和。
二是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處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系承包人的期待利益,故而立法者未將其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三是存在爭議的部分,目前,利潤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存在較大爭議,仍需立法進一步明確。
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與最高院于200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6個月的規定相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延長為18個月最大程度的保證了承包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保障了承包人、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該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但由于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較長、資金投入較大,在實踐中存在工程竣工后未辦理工程結算而導致工程價款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情形,導致出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認定不統一的問題。

作者介紹

祁春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現任礦產資源部助理律師,致力于公司治理、礦產資源、建設工程、股權收購、企業投資等業務方面的研究,多次參與公司建工糾紛訴訟以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務等業務。先后為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有色地質礦產勘查局等客戶提供常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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