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舊立新 | 破產熱點速遞


01熱點播報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
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難交付引發的相關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之間的權利順位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信息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報告
黨的二十大站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戰略高度,作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策部署,提出繼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國內經濟大循環的內生性和可靠性。在此背景下,破產法律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性制度,重要性愈發彰顯。2022年,浙江法院圍繞省委、省政府的總體部署,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導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法院工作會議、省委十五屆二次全會等重要會議精神,按照浙江省“十四五”規劃提出的“要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破產和自然人破產制度”的要求,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專業化、信息化、簡易化的“六化”總體工作思路,努力推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為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以“兩個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提供了有力服務保障。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3980件。破產案件中,清算3923件、重整56件、和解1件;共審結破產案件4531件,其中清算4423件、重整107件、和解1件。
信息來源:浙江天平微信公眾號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報告
2022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個債清理案件835件,審結688件。其中,與企業破產案件一并受理的個債清理案件共14件,辦結10件。在688件已審結的個債清理案件中,共成功清理216件,成功清理率約三分之一。
債務清償方面,2022年個債清理涉案債務總額共計59.53億元,其中擔保債務額5.88億元,普通債務額53.65億元。共清償1.53億元,其中擔保債務共清償1730.1萬元,普通債務共清償1.36億元。
在債權人數層面,全省個債清理案件涉案債權人共計5240人,其中涉及金融債權人共1788人。共涉及執行案件4185件,涉執行標的金額56.23億元。
信息來源:浙江天平微信公眾號
4.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強化企業破產程序金融支持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工作機制,加強金融機構對破產程序的參與和支持,做好破產企業金融事項辦理,保障和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職,推動困境企業重整再生,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結合我省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信息來源:陜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5.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指定辦法
為規范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指定工作,保障企業破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以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編制、指定及評估工作的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主要規定了管理人選定的方式及不參與指定的情形、破產案件復雜程度的標準、審判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主要債權人推薦指定管理人的情形及考量因素等相關內容。
信息來源:重慶破產法庭微信公眾號
6.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確定和支付辦法
為規范管理人報酬的確定和支付方式,充分發揮管理人報酬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結合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主要規定了管理人報酬的計算標準及參考因素、債務人最終清償財產價值總額計算標準、管理人工作內容、管理人收取報酬步驟等相關內容。
信息來源:重慶破產法庭微信公眾號
7.鄭州中院發布2018年—2022年破產審判白皮書
為總結回顧近五年來兩級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情況,鄭州中院發布2018-2022年破產審判白皮書,并發布十起破產審判典型案例。
白皮書介紹,2018年1月—2022年12月,鄭州法院受理破產及強制清算類案件752件,審結766件(含舊存案件),以破產重整、和解方式結案87件,其中重整成功億元以上規模企業21家,盤活資產256.21億元、化解債務739.66億元,安置職工12961人。值得注意的是,五年來,鄭州法院破產審判審理效率大幅提升,由2018年案均審理天數2282.8天下降至2022年196.1天。
信息來源: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
8.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以優質化提升陽光破產工作機制服務我市高質量跨越發展的工作意見
為主動服務和融入中國式現代化進程,賦能新時代法院工作高質量發展,自貢法院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圍繞全市法院院長工作會議確定的“培優實質、提檔升級、爭先晉位”年度工作主題,以打造“鹽都智破”云平臺為載體,對“陽光破產”工作機制進行提檔升級,將破產審判工作與服務中心大局同頻共振,精準對接。本工作意見主要包括優質化提升辦案效率、優質化提升府院聯動、優質化提升破產處置透明度、優質化推動執破融合改革、優質化推動服務大局實質化;強化責任意識、強化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強化經驗總結等內容。
信息來源: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9.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銀川市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意見建議的公告
進一步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允許破產管理人通過線上登錄等方式,經身份核驗后,依法查詢有關機構(包括土地管理、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社保等部門和單位)掌握的破產企業財產相關信息,提高破產辦理效率。
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制度。允許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推薦破產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進一步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
信息來源:銀川市人民政府官網
10.馬鞍山市營商環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市《創優營商環境對標提升舉措(2023年版)(征求意見稿)》
便利破產企業簡易注銷,允許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指定破產管理人決定書、注銷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辦理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簡易注銷登記,無需經過簡易注銷公告程序。登記機關不對破產企業是否存在未清繳稅款進行審查。營業執照無法全部繳回的,可由破產管理人出具相關說明,無需另行公告。破產管理人辦理破產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時,相關登記申請材料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可由破產管理人負責人簽字或加蓋管理人印章。
信息來源: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網
02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精功集團有限公司等九公司合并重整案
本案系創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重整模式,平衡各方利益,確保大型民營企業核心資產健康穩定運營,實現相關利害關系人多方共贏的典型案例。(1)以破“產”招“商”,通過預招募、正式招募雙重招募程序,精準確定重整核心資產范圍,最大限度保障企業“破產不停產”,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保障債權人利益;維持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兼顧中小投資者利益;確保重整企業及下屬企業穩定,保護職工利益。(2)重整計劃制定中,利用信托制度優勢,通過設定兩個破產重整服務信托,解決“要約收購”“資產剝離”“信托執行”三大難題,為涉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提供信托樣本。(3)重整企業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關注上市公司交易規則與破產法的有效銜接,探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破產重整信息披露規則,為證券交易所進一步明確、細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重整自律監管舉措提供實踐樣本。(4)創新探索破產企業管控機制,破解復雜股權結構下集團企業持股企業管理難題,使得精功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平穩有序,整體業績持續向好,股價平穩上漲;其他控股或參股公司,通過人員管理、財產管控兩重管控措施,實現重整期間債務人及控制公司全面平穩過渡。
信息來源:浙江天平微信公眾號
上海市第三中院:市場化預重整高效挽救危困企業重生——鼎立置業(上海)有限公司預重整轉重整案
該案系適用預重整制度成功挽救危困房地產企業的典型案件。該案提前制定聯動預案,從預重整程序引導、臨時管理人選任、重整方案調整等方面進行指導協調,使各方當事人對重整計劃溝通透、考慮透、修改透,同時協調屬地政府妥善處置投資人招募、涉稅、社保、信用修復等難題,通過法律釋明及府院聯動化解當事人疑慮,凝聚共識。該案從申請預重整至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僅歷時4月有余,較高的程序效率為企業贏得生機,多年資產得以迅速盤活。該案探索出了解決房地產企業爛尾樓盤處置問題新模式。
信息來源:上海破產法庭微信公眾號
03觀點踐行
法官如何入局?——論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債權人會議表決程序的角色重置
債權人會議制度是我國現行破產法體系中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核心議事制度,是體現債權人意思自治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程序。有學者認為,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其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實現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要求,由有資格的債權人討論并決定破產程序的相關事宜,對外表達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意志,對內協調債權人行為的議事機構。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現行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對破產企業重大事項的討論權和部分決定權,但同時又受到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的約束——即當事人意志表達的民主討論,并不直接決定司法案件的走向,是需要有司法機關的適當介入并對表決結果進行限制。而這種介入從時間點上劃分,又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后調整。前者主要體現在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后者則集中體現在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本文旨在聚焦于法院對債權人會議如何“入局”,故主要結合相關事例就法院對債權人會議事前調整的現狀、問題、原因、解決思路展開討論,就法院對債權人會議決議的事后調整事宜,暫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團隊介紹
樹人并購團隊主要辦理企業重整、清算、破產債權代理等破產相關業務。近年來,本團隊承辦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實質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產企業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業清算轉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以法之力 助企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