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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人視角SHUREN NEWS

礦山企業:已投保工傷保險還要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嗎?

2023-04-27 11:11:02 1384

 

 

近日很多礦山企業咨詢律師,想知道公司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還有必要投保安全責任險嗎?如果不投保安全責任險會招致什么法律后果嗎?

 

今天筆者就利用空閑時間,梳理了一篇小文章,解答各位的困惑。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以下簡稱“《新安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來已經一年有余,國家持續推動相關規定的宣貫落實。

 

其中,《新安法》第五十一條一方面保留了工傷保險投保的強制規定,另一方面新增了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強制要求。而礦山企業落入了該條的規制范圍,也即意味著礦企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后,還須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否則將面臨嚴重后果。

 

本文即以礦山行業領域為視角,就礦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與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供與讀者共同探討。

 

一、參加工傷保險是國家法律賦予生產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必須參加

 

(一)工傷保險乃國家強制性社會保險

 

《新安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五十二條亦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由此可見,參加工傷保險是安全生產領域各單位合規經營的強制性要求。

 

不過參加工傷保險并非安全生產領域的特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工傷保險作為國家強制性社會保險之一,關系到社會統籌等公共利益,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該約定也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無法免除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必然會觸發一系列的風險

 

1、民事責任風險

 

·支付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將“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規定為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因此,若因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而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N+1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如果逾期不支付的,需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承擔工傷賠償費用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賠償糾紛是勞動爭議的典型類型之一。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以下簡稱“《工傷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應當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需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若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即需按照《工傷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涉及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等眾多費用。

 

由此可見,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未依法參加社保而產生糾紛,特別是出現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會承擔沉重的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與第八十六條、《工傷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條等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將面臨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征收滯納金、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如前所述,工傷保險等社會強制保險關系到社會福利保障等公共利益,尤其自2020年社保轉由稅務局全責征收以來,相關領域的監管愈發嚴格。因此,無論所屬行業領域為何,各用人單位都應提高依法參加社會強制保險的意識,避免因過度追求用人成本的縮減而放任用工風險,同時也應加強單位內部的宣傳教育,強化勞動者對社會保險的理解與認識。

 

二、《新安法》要求礦企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還應投保安責險

 

(一)礦企必須投保安責險

 

《新安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在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同時,新增了法定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的強制要求,試圖通過安責險防范生產事故風險、分散經營單位損失等的功能提高安全生產領域作業的規范化程度。

 

鑒于《新安法》第五十一條并未對高危行業、領域的具體范圍做進一步明確,參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安責險實施辦法》”)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高危行業領域主要是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八類。所以,礦山企業是法律強制要求必須投保安全責任險的類型之一。

 

由于礦業領域落入了投保安責險的強制范圍,且《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條明確規定了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責險的法律責任,即“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礦山企業若未投保安責險,將面臨較為嚴重的后果。礦企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有必要充分了解安責險的意義與功能,以及具體保障制度,以便順利推進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優化與合規工作。

 

(二)國家為何強制礦山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安全生產責任險是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免費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其突出意義在于事故預防與風險分散。

 

具體而言,保險機構會從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門用于為投保安責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定期提供隱患排查、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等安全生產服務,以從源頭評估、監控、防范與化解生產事故風險,提高企業安全管理的意識與能力。另一方面,高危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突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可能會面臨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損害。而安責險的投保使得專業機構能夠介入,以便及時控制事故災害的規模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時也能更加高效地處理損害賠償問題,減少生產經營單位陷于糾紛的成本。

 

綜上,無論是從預防事故發生,還是從分散風險的角度進行考量,安責險均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國家強制要求礦山企業投保安全責任險。

 

(三)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具體保障制度

 

1、安責險的主體保障范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的主體不僅包括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方,范圍十分廣泛。

 

雖然其范圍涵蓋了工傷保險所保障的用人單位員工,但根據《安責險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即高危行業領域從業人員應當合法擁有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的雙重保障。

2、安責險的損失賠付范圍

雖然各地都在結合地方行業領域的發展情況與特點進一步細化安責險制度,但安責險的賠付范圍基本上包括:單位從業人員及第三人發生傷亡的醫療費與賠償金、事故救援費、疏散費、緊急搶險措施支出以及因生產安全事故涉及仲裁、訴訟等而需支付的相關法律費用,費用項目的涵蓋范圍相對全面。

3、安責險的賠償責任認定

一般商業險種都將投保企業具有重大過失責任和存在違反安全法規行為作為保險責任的免責事由,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卻仍然將上述情形包含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此外,安全生產責任險賠償責任的認定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和被保險人是否存在過錯,保險機構都將依法、依規承擔賠償責任。

 

三、總結

 

國家通過工傷保險等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進行社會統籌,以維護各行各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進而提高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而對于礦業領域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投保安責險的新增規定其實也是安全生產領域社會共治的突出表現。

 

總而言之,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乃強化安全事故預防、合理分散企業生產經營風險的有效手段。無論是生產經營單位還是從業人員,均應正確認識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險的重要性,強化個人利益保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與經營的合規性。

 

四、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710號)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第六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第二十九條:

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作者介紹

盧曉武律師是樹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北京片區負責人,并負責樹人礦業律師團隊及業務。盧曉武律師為礦業聯合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礦業聯合會國際調解仲裁中心調解專家。

 

盧曉武律師在礦產業務領域深耕十余年。執業期間為若干礦業企業提供了專業法律服務。參與黑龍礦業集團改制重組及收購多寶山銅礦項目、主辦西部礦業收購西藏玉龍銅礦探礦權并設立西藏玉龍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項目、帶領團隊完成“ST數碼網絡”吸收合并“青海鹽湖集團”重組項目、帶領團隊黑龍礦業集團收購黑龍江爭光巖金礦等項目。

 

戴晶晶律師本科畢業于東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目前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在讀。

 

戴晶晶律師主要從事礦產資源領域企業的并購重組與常年法律服務工作,為黑龍江省礦業集團、華鈺礦業、金茂集團、寶山礦業等企業提供常年和法律專項服務。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