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辦案札記:執行到期債權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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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拿到一份生效的勝訴法律文書后,如果對方沒有按時向你支付判決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而你知道對方賬戶上沒有存款或者沒有其他可以直接執行的動產或不動產時,有沒有其他的財產線索可以執行呢?答案是有的,就是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對外享有的到期債權,那如何發現有沒有到期債權?如何執行到期債權?對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否可以提異議?是否可以執行未到期債權?以下為大家重點探析到期債權執行的若干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執行到期債權的依據

何為執行到期債權?就是被執行人對外享有債權,申請執行人可以將該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作為財產線索要求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如上圖所示,A拿到法院的勝訴判決,判決結果是要求B向A返還借款100萬元,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A發現第三人C已欠付被執行人B80萬元,此時,A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B對第三人C享有的該筆到期債權。為何可以執行該筆到期債權呢?以下筆者從理論依據和法律規范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理論依據
為何可以執行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目前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即為代位權說,該觀點來源于代位權訴訟制度,在訴訟階段,當債務人怠于履行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代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執行到期債權是代位權訴訟延伸到執行階段,即代位申請執行,但該觀點并未注意代位執行和代位訴訟的明顯差別,二者的提起方式、救濟途徑以及法律后果均不一致,另一種觀點是根據債務人全部財產得為其債務提供總擔保的原理,其所享有的債權亦屬責任財產之一部分。該觀點從責任財產的角度講代位執行,認為執行到期債權和執行動產、不動產實質相同,都是對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的一種方式。故第二種觀點更符合對第三人債權執行的理論基礎。
(二)法律依據
針對能否執行到期債權,從法律沿革的角度講,也是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但最終確定的是可以執行到期債權,現行的法律規范對如何執行到期執行到期債權、是否可以提異議、異議的法律效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具體法律規范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
第四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第四十七條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第四十九條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第五十一條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二、執行到期債權的法律流程

(一)到期債權的發現
執行到期債權的前提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是否存在到期債權,如何發現呢?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到期債權,一種是法院已經通過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可以通過司法裁判文書網或者企查查、天眼查上進行查詢,另外一種就是被執行人確與第三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尚未起訴,這種可能就比較隱蔽。第三人對這兩種到期債權如有異議,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一致,在下文具體進行分析。
(二)起草執行到期債務申請書
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需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到期債權的申請,這是啟動債權執行程序的前提條件,法院不能依職權啟動該程序,否則對第三人有失公允。在申請書中需要明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及第三人(次債務人)的主體信息,在申請事項中明確到期債權的類型,同時需要在事實理由部分明確被執行人和第三人之間存在何種債權債務關系、履行期限是否屆滿等基本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向法院提供相關的基礎證據材料,包括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或者案件正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的案號等能夠證明債權存在的材料。
(三)送達凍結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49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申請書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將審查到期債權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合法且已到期未清償,如上述均符合條件,則法院會向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凍結意味著止付,第三人不能向案件的被執行人清償,而并非直接對第三人可以支配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同時,法院一并會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將凍結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送達第三人,債務履行通知書中將明確告知第三人在15日內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相當于對債權進行變價,變成申請執行人可以接受的金錢。如第三人有異議,應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三、執行到期債權的法律效力

在法院向第三人送達凍結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根據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是否認可的情況會產生四種不同的法律效果(如上圖所示)
(一)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送達相關文書后,如第三人認可債務,亦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則第三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債務在履行金額范圍內消滅,法院應當向第三人出具相關證明,并同時告知被執行人。
(二)第三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
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關于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履行期限問屆滿或者債權金額不符等與債權債務有關的實體性異議的,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將"凍結到期債權"的效力與"執行到期債權"的效力相混淆,僅因第三人主張不履行或不負有履行到期債權義務,就裁定解除對到期債權的凍結,導致第三人在解除凍結后擅自支付,故令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如第三人對凍結到期債權行為提出異議,應當作為執行異議案件審查。如法院因第三人的異議而中斷執行,則申請執行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以次債務人為被告、被執行人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次債務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給付。如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等異議時,并不屬于有效異議,人民法院還是可以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如第三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到期債權已經通過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則第三人提出的相關異議無效,法院應直接執行第三人名下的財產。
【案例】在(2018)最高法執監70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訴法解釋第501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第三人在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既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務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或不提出異議,部分提出異議的,可以對其不提出異議的部分強制執行。
(四)在履行期滿后提出異議
按照法律規定來說,如果第三人在異議期內未對到期債權沒有提出異議,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第三人,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執行有異議,則亦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的異議行為相當于執行行為異議,法院會依據《民訴法解釋》第232條的規定進行處置,即通過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例】在(2019)最高法執復20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復議申請人丹寨縣交通運輸局異議及復議申請事項均為請求撤銷貴州高院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因此,異議及復議審查的內容首先應為其是否有權對該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按照執行規定第65條關的相關規定,對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有明確期限要求。貴州高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了(2017)黔執361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丹寨縣交通運輸局于2018年7月12日才對該通知書提出異議,明顯超出了法定期限,貴州高院指定執行后,觀山湖區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扣劃丹寨縣交通運輸局1300萬元至法院賬戶上。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五條規定,丹寨縣交通運輸局若認為1300萬元債權金額并不確定,前述扣劃行為錯誤,可依法對該執行行為向執行法院觀山湖區法院提出異議進行救濟。
(五)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一條:“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之規定,如法院作出凍結裁定后,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相關財產不能追回,第三人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四、司法實踐爭議焦點
(一)案外人對到期債權的異議——執行異議之訴

在執行到期過程中,會存在一種情況(如上圖所示),案外人D主張其和被執行人B簽訂債權轉讓協議,C已經將債權轉讓給D,D為到期債權的真正權利人,故申請執行人不能強制執行該到期債權,對于此種情況,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34 條對案外人的異議按照執行異議案件處理,如執行異議審查結果應為駁回執行異議請求,救濟途徑為提起異議之訴。在涉債權受讓人權益的異議之訴中,法院重點審查下列內容∶(1)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2)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3)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如果案外人(債權受讓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債權,則法院不得執行該債權;反之,法院可以執行。同時,在債權受讓關系中,案外人亦應證明其已經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了第三人(如未告知,則債權轉讓的事實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二)未到期債權是否可以執行?
答案是可以采取凍結到期債權的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三、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債務的一般擔保,不能豁免執行……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夠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優先予以執行;對于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在到期之前,只能凍結,不能責令次債務人履行”。之規定,未到期債權亦屬于被執行人名下的責任財產,未到期的債權是付期限的請求權,在期限屆滿后,第三人就應當按照規定或約定向被執行人給付,凍結債權是人民法院在訴訟、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能夠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其裁判理據在于凍結債權是凍結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非凍結第三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僅賦予第三人一項消極義務,對第三人沒有實質財產的損害,故原則上一般不支持第三人對凍結裁定的異議請求。
四、律師建議
執行到期債權是債權人在執行階段除了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線索之外,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另一途徑,在司法實踐中,諸多法院認為通過執行到期債權以清償債務的可能性極低,原因在于第三人提異議的可能性極大,只要一提異議,法院就對中斷對第三人的執行措施,為了防止第三人通過提異議而規避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除了發現確實可靠的財產線索外,還要積極關注另案第三人有沒有履行,到期債權有沒有訴訟以及訴訟的進展,掌握相關情況后及時和法院溝通,以期通過到期債權回款,同時,申請執行人亦要關注法院凍結到期債權的時間,在期限屆滿前及時和法院溝通續凍。
以上就是筆者對“如何執行到期債權”的總結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作者介紹

馮敏律師是樹人律師事務所訴訟部律師,上海大學法學碩士。馮敏律師在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主要從事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民事執行等領域糾紛解決。曾多次與項目團隊一起為客戶提供相關領域內的訴訟法律服務。在工作中認真負責、不斷精進,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成都等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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