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公募REITs和普通公募基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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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可見,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相對,指的是向不特定主體/投資人公開募集資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對募集到的基金產品進行投資運作,為投資者爭取收益),基金托管人托管(直接控制基金財產并按照管理人的指示進行具體基金運作)進行運營投資的基金產品。
基礎設施公募REITs全稱為“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是依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以基礎設施項目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來源、以基礎設施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為載體,向投資者發行的代表基礎設施財產或財產權益份額的有價證券?;A設施公募REITs是公募基金的一種,與普通公募基金互為上下位概念,同樣需要遵守普通公募REITs的一般性法律規定,包括上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
基礎設施公募REITs是依法向社會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形成基金財產,通過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等特殊目的載體持有基礎設施項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動管理運營上述基礎設施項目,并將產生的絕大部分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的標準化金融產品。不同于普通公募基金,基礎設施公募REITs作為一個新興金融工具其歷史沿革較短。2020年4月,證監會和發改委發布試點通知以及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2020年8月,證監會和發改委發布試點通知以及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2021年1月,交易場所發布配套業務規則,標志著公募REITs市場的正式起航。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國范圍內成功發行的基礎設施公募REITs僅24支,它是在一定政策環境和歷史條件下肩負著使命的金融產品,與普通公募REITs存在許多方面的差異。
一、產品結構不同
一般公募基金為三層交易結構,即投資者認購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依靠基金管理人的運營管理將募集資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領域。其中,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股票的,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債券的,為債券基金;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額,并且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債券基金、FOF基金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而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交易結構則更為復雜,它的結構包含了公募基金和資產支持證券(ABS)相結合的特征,發行人與外部投資者設立公募基金,公募基金認購以基礎設施資產為項目標的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再由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通過股權加債權的方式控制持有基礎資產的項目公司。這就將整個基礎設施公募REITs分為了產品端和資產端兩個板塊的內容。在產品端,它體現為公募基金、ABS相結合的金融產品,可以在公開市場進行交易,投資人可以通過持有足夠的公募基金份額從而實現其在REITs持有人大會上的控制權,進而保證對資產的控制力;在資產端,則是由項目公司、資產服務機構以及最重要的標的資產共同構成的運營管理機構,它專門負責資產的運營管理,保證資產的收益屬性。

二、資金投向不同
普通公募基金的投資目標為分散化配置的股票、債券等。普通公募基金按照基金投向的資產類型不同,可以劃分為貨幣性、債券型、混合型、股票型。貨幣基金只投資于貨幣市場;債券型基金是指以國債、金融債、信用債、可轉債等債券作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混合型基金是可以投資股票、債券、貨幣市場的一種靈活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于股票市場,其股票倉位要求是不能低于80%。不同投資標的的基金其風險、收益也不盡相同。
基礎設施公募REITs產品以擁有持續、穩定經營現金流的一個或數個基礎設施項目作為底層資產,其資金投向為基礎設施資產專項支持計劃,再由專項支持計劃投向項目公司并間接投向項目資產,資產類型主要包括污廢處理;倉儲物流;人工智能;智慧交通;收費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能源供應;5g基站等。
三、收益來源不同
普通公募基金的收益多種多樣,權益基金,也就是大部分資產投資于股票資產的基金其收益來源的第一位通常是資本利得,即基金通過市場操作買入或賣出后獲得的差價收益,其次為股利收入,也叫“分紅”;固收基金由于其主要投向為債券、貨幣等,其收入來源主要為債券的利息收入、資本利得、存單、短期債券的利息收入。
公募REITs項目以基礎設施為底層資產,其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匯集投資者資金,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并將底層資產產生的租金或收費分配給投資者,其產生的收益屬性兼具了股債雙性。
四、產品定位不同
普通公募基金項目取得良好的業績表現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人的主動投資能力,通過多樣化的資產配置,高買低賣的投資手段,對于市場行情的分析把握通過靈活配置資產來實現投資收益。
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盈利能力則取決于底層資產本身以及發行人、管理人在基礎設施項目運營及投資管理領域的專業優勢以及資源積累,通過運營維護基礎設施項目,來獲取基金價值的不斷提升。
作者介紹
趙澤仁律師是華東政法大學學士,樹人所西寧金融證券部律師。趙澤仁律師致力于公司金融證券、債券業務等方面的研究。多次參與公司股權收購、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等業務。先后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等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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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成都等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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