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參與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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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是依法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程序。近年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很多企業(yè)生產經營舉步維艱,資金鏈斷裂、債臺高筑,紛紛選擇通過破產程序化解困境。作為債權人,當債權回收面臨困境或者得知債務人破產,應該怎么做呢?本文將從破產程序參與上為債權人解讀相關權利的行使。
一、債權人如何申請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參與債務人破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被動得知債務人破產的消息,二是債權人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參與債務人的破產程序是從接到債權申報通知開始的,實際上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作為申請主體主動提起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申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債權人依法可以申請債務人重整或者清算。
破產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大制度。鑒于和解制度更多的是消極地避免債務人面臨破產宣告局面,因此該制度只能由債務人申請進入。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而不能申請和解。
2. 債權人申請債權人破產應提供的資料。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舉證方面還是需要按照該法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規(guī)定,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需要證明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此外,需要特殊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不受債權金額大小的限制;二是債權人的債權并未要求必須經過法院判決認定。
3. 管轄法院等其他應注意事項。
債權人除了關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外,還應提前了解破產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相應資料應當向哪個法院提交;申請資料提交后,如遇到債權回收出現轉機的特殊情況,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撤回破產申請;當法院經審查后作出不予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后,及時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外,為更高效更專業(yè)辦理破產案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在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推薦破產管理人。
二、債權人如何進行債權申報
取得債權確認裁定是債權人獲得清償的前提條件,因此無論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還是債務人自行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都應重點關注債權申報問題。
1.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將會在三十日至三個月內確定債權申報期。債權人應重點關注債權申報期限,在期限內進行債權申報。盡管《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六條也規(guī)定,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債權人將面臨兩個風險,即可能增加債權審查費用及減少分配金額。此外,如果未在債權申報期內申報債權,也可能喪失對關鍵議案的表決權。
債務人破產后,管理人會協助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明確提出債權申報要求。債權人如收到債權申報通知,應嚴格按照要求準備債權申報材料,明確債權性質、債權金額等,如債權性質是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有財產擔保債權等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債權人申報表或債權情況說明書等中寫明優(yōu)先受償權的性質并提交相應證據材料;如未收到債權申報通知,應主動聯系管理人或者破產案件受理法院,主動索要債權申報要求文件,并按照要求申報債權。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將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如果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后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者調整的,債權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對于已被管理人確認,又無人提出異議的債權,將由管理人報請人民法院裁定。
三、債權人如何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權利
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功能就是落實和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享有參會權、表決權、候選權、復議權等權利,具體如下:
1.參會權
依法申報了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債權人。
2.表決權
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除了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需要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賦予臨時表決權外,其他債權人均享有表決權。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還分為兩種,即對所有表決事項都有表決權和對部分表決事項有表決權,對部分表決事項享有表決權,是指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對和解協議、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行使表決權的情況。
3.候選權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負責債權人會議的主持工作。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由債權人代表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因此,債權人具有被選舉為債權人會議主席、債權人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4.復議權
單個債權人對人民法院裁定通過的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裁定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5.撤銷決議權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做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人民法院撤銷理由成立的,可責任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6.提議開會權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因此,在破產程序中,單個債權總額達到標準的債權人,或者多個債權人債權總額合計達到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如何行使資料查閱權、破產抵銷權等權利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除了要按照要求申報債權、參會行使相關權利外,法律還賦予債權人資料查閱權、破產抵銷權等其他權利。
1. 資料查閱權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查閱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jiān)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須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資料。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2. 破產抵銷權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該債權和債務的抵銷,不受債的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債權人只有在申報債權被審查確認后,才能行使該權利。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的債權,均不得抵銷。
五、結語
本文從債權人參與債務人破產程序的方式入手,分析了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的普遍性權利,以及權利行使過程中應注意的相關事項。通過分析可知,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肯定打水漂,某種情形下也是債權人自救的一種有效措施;同時,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程序,不僅是破產程序有效開展的保障,更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降低損失的有效途徑。
作者介紹
紀雪律師是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并購部律師。任青海省律師協會非訴訟專業(yè)委員會委員,西寧市律師協會商事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企業(yè)重整、重組、清算、收購兼并等法律服務,近年來主要承辦了青海賢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轉重整案、青海蜀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整案、青海晟暉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轉和解等多個破產項目。此外,基于多年破產案件辦理經驗,擅長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權益保障、投資人權益保障等法律服務。

陳文英律師是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破產及并購重組業(yè)務律師,南京審計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先后參與了青海鹽湖海虹化工破產清算、青海鹽湖硝酸鹽業(yè)破產清算、哈木鐵路破產清算、格爾木楚云商貿“執(zhí)轉破”等項目。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設有辦公室,業(yè)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yōu)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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