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回購主體轉讓全部股權,回購義務由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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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主體為公司時不存在變更的問題,本文主要討論回購主體為實際控制人或者大股東時股權轉讓后的回購主體。
股權轉讓在公司法領域是常有的事情。如果說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那么也可以說,有公司的地方也會存在股權轉讓。在股權激勵中,負有回購權利或者義務的主體將其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該回購權利或者義務的主體是誰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 股權是否進行了實質性的轉移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司法實踐中判斷股權是否進行了實質性的轉移,受讓人是否實際取得股權應查明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是否記載于股東名冊。而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僅影響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是否及于善意第三人。
二. 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股權是一項綜合性的權利,包括資產收益的財產性權利,也包括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人身屬性的權利。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將自己股權項下所享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要式行為,不僅要符合實體條件外,還應完成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使他人成為公司的股東。
股權及股權項下的權利是基于公司法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而“回購”是基于合同存在的約定性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否對股權受讓人產生約束力,決定了股權轉讓之后,由誰來履行回購權利或者義務。
下面從受讓人是否知曉并接受股權回購來進行分析。
股權轉讓后,回購權利或義務的主體是誰?
一、回購主體轉讓股權時向受讓人充分說明了其負(享)有股權回購義務(權利)
此種情況下,說明受讓人明知其受讓股權轉讓后將承擔股權回購義務或權利后依然受讓股權并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受讓人以其行為表明同意并接受股權回購。
那么,受讓人實質取得股權的同時也應當承受股權轉讓協議中所對應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回購權利或義務的主體自然應當變更為股權的受讓方。
二、回購主體轉讓股權時沒有向受讓人充分說明其負(享)有股權回購義務(權利)
回購主體的約定是特定的人,而不是特定股權的持有者。如前所述,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是依據該股權所享有的法定權益轉移。回購的主體未明確將回購義務(權利)隨股權轉讓一并轉移,回購主體不發生改變,應當按照原有約定進行股權回購。
約定的股權回購主體轉讓全部股權后已不在公司,依據原有約定要求回購股權的行為屬于對外轉讓公司股權,應提前通知公司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結 語
股權激勵中的股權回購主要受各方的約定來約束,具體的回購方式及不同情況下的處理主要依據簽訂的協議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管是公司在設置股權激勵方案還是員工接受股權激勵時不只要考慮能夠從中獲取多大的利益,還要將會面對不利情況下的退出方式及細節納入考慮范圍,出現糾紛時各方才能更好的找到處理方式。
作者介紹
苑蝶律師自2019年從業以來,一直致力于為客戶提供訴訟及非訴法律服務。先后參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各大銀行的金融借貸合同的訴訟及執行以及青海中信國安鋰業公司與海西人社局、青海人社廳行政撤銷案、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合同糾紛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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