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保障|互聯網金融平臺投資者在破產程序中的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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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互聯網技術的便捷性,互聯網金融在發展中逐漸呈現出產品種類豐富、利息高、交易方便的優勢,眾多中小投資者趨之若鶩。目前,互聯網金融在我國依舊屬于一種新型產業,但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制度缺位等原因,我國投資理財市場頻頻暴雷,央行更是于今年5月宣布近5000家P2P網貸機構已全部停業。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的投資行為往往會涉及多方法律關系,因此眾多投資者在面對被投資企業甚至中介平臺破產的情況時,難以確定自身的法律地位、無法及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極易引發公共事件。
互聯網金融平臺與投資模式
一. 互聯網金融平臺是什么?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中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七種主要模式。
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從本質上說,與傳統金融行業相比并未更改其金融功能的內涵,但是互聯網金融平臺理應具有平臺化運行的基本特征。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只是在物理層面改變了傳統金融的服務時間和空間(正如上述模式中前四項為一種互聯網銷售模式),因此本文僅根據其實現支付、理財和融資目的以及承載主體不同的角度,認定互聯網金融及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范圍,即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主要業務線為:
互聯網支付: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
股權眾籌融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
二. 投資者在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投資模式
根據互聯網金融平臺業務線,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兩種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運營模式進行投資行為:
P2P網絡借貸(也稱P2P網絡融資),運營模式一般為網絡信貸公司作為中介提供平臺,借款方申請在平臺發布借款信息,投資者確認信息后將投資款項放入平臺中,再由平臺將投資款轉移至借款方,借款方通過平臺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并根據約定歸還資金。
股權回報類眾籌,運營模式一般為項目發起人在中介平臺發布眾籌項目,投資者通過平臺購買股份、通過平臺轉繳資金。若項目達成,則投資者將獲得股權,并可按照最初約定獲得分紅。
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投資者,從最基礎的法律關系來看,主要可能成為借貸關系中的出借方或是股權融資關系中的投資方,在投資行為中,應當擁有知情權、隱私權、退出權等權利。同時,P2P網貸的出借人依據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能夠要求借款方償還本息,因此享有債權;而股權眾籌的投資方,在眾籌失敗時,若與融資方簽訂了返還本金等條款,則可以依據雙方的約定而享有債權;融資成功后,依據雙方股權融資合同的性質,投資方的債權可能會轉變為股權。
投資后遇破產,投資者如何保護權益?
不僅今年5月央行宣布的近5000家P2P網貸機構全部停業,股權眾籌融資機構的形勢也不容樂觀。根據相關行業分析及數據顯示,2022年全年我國的股權眾籌投資規模、募資規模及退出數量與往年相比均出現了下滑。依據上述投資模式以及我國現實情況,通過平臺投資主要會遇見的破產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借款方或融資方進入破產程序;二是互聯網金融平臺進入破產程序。
一. 借款方或融資方破產
遇到借款方破產,投資者該怎么辦?
在P2P網絡融資模式中,借款方通過中介平臺與投資者達成交易,且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合法電子簽名、有效時間戳的電子合同和相關電子數據,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電子證據,當借款方進入破產程序時,投資者能夠以該電子合同及相關電子數據為證據,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另外,達成交易時,若借款方提供了相應擔保,則投資者的債權性質將從普通債權轉化為有財產擔保債權,有權就擔保財產價值范圍內進行優先受償。
但是,實務中可能出現電子合同簽署證明力不足,或由平臺賬戶向借款方進行打款操作的情況。例如北京鵬潤金服在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鄒平齊星工業鋁材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2019)魯16民終2881號)中,由于提交的電子合同無法證明投資者簽署了涉案協議,且因投資者并未直接或通過借款協議約定的托管賬戶支付給被告涉案借款,因而并不能直接認定為涉案破產債權人,但是由于借款方收到的資金均來自于中介平臺,至此,法院認定涉案破產債權的債權人為中介平臺。由此,中介平臺在投資者申報債權無法被認定時,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債權申報,以保證投資者的債權能夠被破產管理人認定。但是需注意的是,當投資者與借款方之間的借款協議出現不能被認定有效的情況時,相應簽署的抵押合同也將無法得到履行,此時的破產債權只能被認定為普通破產債權。
遇到融資方破產,投資者該怎么辦?
在股權眾籌融資模式中,融資方的破產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融資未完成前進入破產程序,二是融資成功后進入破產程序。
1融資未完成
融資本就是一種風險投資,當在融資失敗且融資方進入破產程序時,若投融資雙方無特殊約定,則投資者需要自行承擔融資失敗的風險,此時,其投資款并不具有債權性質。但是,當雙方簽訂的相關協議中有約定融資失敗需要返還投資本金等條款時,則該融資模式在前期投資過程中也具備了債權融資的特征,該部分投資款此時已具有債權性質,投資方可依據相關協議向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
2融資完成,但未完成變更登記
若融資成功但未完成相關變更登記,則投資者此時仍不能認定為已經獲得股權。首先公司法中,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此對外公示。故作為股權融資款,需要符合上述要件。其次,簽訂的眾籌合同中是否存在股權投資性質的約定。在薛某某與張某某保證合同糾紛案((2016)皖0103民初8166號)中,法院認為投資者、借款方以及平臺三方簽訂的股權融資合同即便對有關股權收益分紅、投資金額以及投資目的等進行了詳細的約定,但是三方并無約定股權登記變更事宜,同時三方還于股權融資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依據合同僅享有權益,并不承擔風險。因此該行為不符合投資行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法定構成要件,涉案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此時,投資者有權依據涉案合同及實際投資款進行債權申報。
3融資完成,完成股權變更
若投資者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從形式外觀主義來說,投資者已經成為了融資企業的股東,此時,投資者手握股權,已經不屬于可以參與分配公司財產的債權人 ,將受到公司法約束,與公司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從實踐中來看,很多股權眾籌在簽訂合同時,會約定當公司破產、清算需要進行股權回購等條件,此時可能會觸發“名股實債”的情況,對于該款項的性質認定則應當結合投資目的、約定的權利義務以及實際權利義務等因素綜合認定,若最后判定為債權,才能夠向破產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
投資者能否請求互聯網金融平臺就債權未實現部分進行賠償?
一些投資者認為,其選擇投資是因為相信中介平臺提供的信息,那么,在面對被投資者破產、債權未能全部實現的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平臺對投資者進行賠償呢?筆者認為,平臺對投資者的主要服務為信息發布、撮合交易、資金劃轉等服務;且被投資者破產亦屬于投資者應當預見的投資風險,因此就未實現債權部分,平臺無需對投資人進行賠償。但是,作為中介平臺,其應就所知擬訂立合同的項目不加隱瞞且真實的通過互聯網發布明示于眾,同時需進行合理且必要的形式審查;結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若中介平臺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情形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互聯網金融平臺承擔賠償投資者投資損失的前提是其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但需要注意的是,平臺并非就投資者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其責任部分主要是根據其違反義務的程度以及收取傭金的情況來確定,同時需要結合可預見性規則、各方過錯程度以及投資者的損失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二. 遇到互聯網金融平臺破產,投資者該怎么辦?
互聯網金融平臺在僅為中介時,由于一般并不會直接負責管理、經營投資款項,因此除了與投資方、被投資方之間具有居間關系或委托關系外,并不具有投資款中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此時,若平臺進入破產程序,投資者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從知情權的角度出發,有權要求平臺向其披露其相關投資項目的真實情況,包括披露每個投資項目的融資方信息、詳細擔保信息等。
但根據我國實踐情況,互聯網金融平臺一般不甘只做中介平臺,P2P網貸存在平臺自身會通過投資者在平臺的投資進行借款行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也存在自設項目進行融資的情況。此時,投資者與互聯網金融平臺便具有了借款方以及融資者的性質,投資者可以參照上述分類確定自身的法律地位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注意的是,實踐中也存在平臺虛構借款方、虛構融資項目的情況,此時由于平臺行為已經涉及違法犯罪,很有可能出現破產程序交叉刑事程序的情況,鑒此投資者的受償數額、清償順位的確定需以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
結 語
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興起,的確促進了金融領域的多元化發展。但是由于缺乏有效風險識別、防控機制以及經營不規范等原因,致使大量互聯網金融平臺以及被投資方都出現了一系列問題而逐步走向破產,致使投資者們陷入了“錢出去了,卻不知道怎么拿回來”的困境。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們需正確認識自身情況,及時合法、合規維權。當然,為保障投資者們的權益,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以及相應法律法規的優化與完善也迫在眉睫。
作者介紹
高旸珂律師是樹人律師事務所破產及并購重組業務律師,甘肅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主要參與承辦了青海省投集團等十七家企業重整、蜀信房地產公司重整等多個項目。
李澤宇,法律碩士,就職于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并購重組部,主要提供企業并購重組、企業重整及企業清算等法律服務。先后參與辦理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德令哈鵬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大柴旦精誠硼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等項目。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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