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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一文帶你了解網絡直播經紀合同的性質、效力及救濟途徑

2022-11-30 11:24:55 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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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發布第4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32億。截至2021年12月,在網民中,即時通信、網絡視頻、短視頻用戶使用率分別為97.5%、94.5%和90.5%,用戶規模分別達10.07億、9.75億和9.34億。由此可見,短視頻用戶已經在網民群體中占有重要位置。與此同時,網絡直播也從最初的青澀發展至成熟,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也在日益增加。為此,筆者將從一則案例開始說起,帶大家了解網絡直播經紀合同的性質、效力及救濟途徑。

 

一、案件簡介

1、當事人及其主張

2、《藝人簽約合同》的主要內容

3、裁判結果及思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將《藝人簽約合同》的性質、效力及違約金是否過高作為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最后認為本案《藝人簽約合同》條款兼具中介、委托、服務和勞務等綜合性商業合同性質,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同時,總收入300% 的“罰款”具有違約金的性質,兼顧履行情況、B的過錯程度、A公司付出的經紀服務、合同履行期限、A公司必要的成本支出以及合理的預期收入,酌情認定違約金12萬元。最終判決解除《藝人簽約合同》,B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A公司違約金12萬元。

據此,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的網絡直播經紀合同是否有效?網絡直播經紀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為限制主播“跳槽”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是否應得到支持?等問題經常作為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出現。下面,筆者將對上述問題進行具體分析,以期對您有所幫助。

二、爭議焦點分析

1.《藝人簽約合同》是否有效?

在此類糾紛中,主播往往抗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需要有3名以上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經紀公司系演出經紀機構,沒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具備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資格和能力,也沒有持有從業資格證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因此網絡直播經紀合同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而在筆者檢索的案例中,大部分人民法院認為網絡直播經紀合同合法有效,少部分法院認為網絡直播經紀合同關于營業性演出的條款無效,其他條款合同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1)第一,國務院發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據此,并非所有表演活動均適用該條規定,只有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才需要演出資質。第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據此,主播進行的是網絡直播,屬于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范疇,而非現場文藝表演活動,因此不適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據此,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而判斷某項規定性質的根本在于違反該規定是否會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毒品、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等。而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是《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作出的相關規定,目的在于加強營業性演出行業的管理,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因此不影響合同效力。

2.《藝人簽約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并未對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簽訂的網絡直播經紀合同性質予以明確,因此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其性質的認定主要分為四種觀點:

(1)《藝人簽約合同》為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主要指雙方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人身、經濟、組織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上述案件中,雖然《藝人簽約合同》約定:“B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利、義務”,但從涉案合同的內容來看,雙方僅就主播開展演藝活動、經紀公司提供宣傳、包裝等進行了約定,并沒有達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另外,B的收入與其直播內容、擁有的粉絲量直接掛鉤,主要來源于用戶的打賞而非經紀公司的支付,同時A公司也未對B的直播時間、地點等進行限制,故雙方并無經濟、人身、組織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因此,從《藝人簽約合同》的權利義務判斷,《藝人簽約合同》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2)《藝人簽約合同》為委托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在上述案件中,《藝人簽約合同》約定:“A公司接受B的委托,全權代理涉及B的演出、電影、微電影、網絡直播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涉案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定義。但是,合同還約定A公司要對B進行商業運作、包裝推廣等行為,因此A公司具有很強的自主性。另外,A公司對B還可以進行一定的內部管理,雙方互負義務。因此,《藝人簽約合同》雖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架構,但又和委托關系不完全吻合,因此不應單純地將涉案合同定性為委托合同。

(3)《藝人簽約合同》為中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上述案件中,《藝人簽約合同》約定:“A公司有權安排B的所有演藝工作并作為B的委托代理公司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征得B的同意。……”據此,A公司作為中介人為B與網絡直播平臺等相對人洽談,創造商業機會供其選擇。因此,涉案合同也具有中介合同的某些特征。但是,據前所述,《藝人簽約合同》還約定A公司可以作為B的委托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因此,如若將《藝人簽約合同》認定為單一的中介合同,那么中介人并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只有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才可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并參與其中法律關系。

(4)《藝人簽約合同》為綜合性無名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的通知》第28項中對于最高院(2009)民申字第1203號案件的分析,可以發現“演藝經紀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關于演出安排的條款既非代理性質也非行紀性質,而是綜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據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孤立地對演出安排條款適用單方解除規則”。而在上述案件中,實際上《藝人簽約合同》與演藝經紀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具有極其相似性。一方面,B聘請A公司為經紀公司,A公司對B進行包裝、推廣和宣傳,同時也積極與網絡直播平臺等相對人洽談,為其提供商業機會,并作為B的委托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B對A公司具有人身信賴性。另一方面,B服從A公司的安排與管理,通過網絡直播活動獲得收入,并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因此,上述《藝人簽約合同》涉及中介、委托、服務和勞務等多種法律關系特征,屬于包含多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綜合性無名合同。

3.合同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是否應得到支持?

《藝人簽約合同》第七條違約責任條款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總收入300% 的“罰款”,結合涉案合同的內容及履行看,法院將該條款的性質認定為違約金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法律屬性,主要功能是補償非違約方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

在上述案件中,A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收入的來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內對B進行包裝、宣傳所產生的費用。同時A公司與B合作產生的收入主要來源于B通過在直播平臺的表演,觀眾打賞獲得,因此不具有穩定性。雙方也未就B所需創造的最低收益進行約定,故B在合同期第一年所獲得的收入不能作為后期預期利益收入的依據。因此,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B的過錯程度、A公司付出的經紀服務、合同履行期限、A公司必要的成本支出以及其合理的預期利潤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法院酌情確定違約金為12萬元。

三、救濟途徑

目前司法實踐中通常將網絡直播經紀合同的性質分為勞動合同和綜合性無名合同。熱播劇《底線》中也出現了類似案例,該案例將網絡直播經紀合同認定為勞動合同,主要理由在于“駱優優在咔吧咔吧公司提供的場所工作,由該公司發放勞動報酬,受該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管理約束,雙方之間并非相互獨立平等的關系,而是存在管理從屬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而在本文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將《藝人簽約合同》認定為兼具中介、委托、服務和勞務等綜合性商業合同,主要理由在于合同的約定及履行并無經濟、人身、組織從屬性的權利義務。

據此,如若主播與經紀公司因網絡直播經紀合同產生爭議,首先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其次,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協商解決,不管是經紀公司還是主播,均應根據網絡直播經紀合同的性質選擇救濟路徑。如爭議合同為勞動合同,則應仲裁前置,雙方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如爭議合同為綜合性無名合同,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網絡直播經紀合同,終止其中的權利義務,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最后,不管是經紀公司還是主播,希望在締約之初就設計合理合法的合同條款,發生違約行為時保留相關證據,然后根據合同的性質準確選擇救濟途徑。

 

 

 

作者介紹

 

董澤律師是樹人所西寧訴訟部主辦律師,甘肅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自執業以來專注于高端民商事訴訟,對公司、合同、執行等法律事務具有深厚的實踐經驗與理論功底,曾在代理的執行異議之訴、金融借款合同、公司減資、股東知情權、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中為當事人提供了合理的訴訟方案、貼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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