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退出情形及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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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通過股權激勵能夠實現融資、融人和融智等多方面的目的,但是,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激勵對象離職、違反公司制度、退休、死亡以及其他不適合或不符合激勵等情形,這時就需要將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調整出股權激勵的范圍。樹人律師將通過本文向讀者介紹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退出股權激勵的情形及不同的退出情形下如何公平合理的定價,以供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前參考。
一、為什么要設置退出機制?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時,股權激勵方案、股權激勵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均應約定相應的退出條款,包括什么情形下激勵對象可以退出、什么情形下激勵對象應當退出,那么為什么要設置相應的退出機制呢?這就要從股權激勵的激勵股權的對價性、稀缺性、低流通性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激勵股權具有對價性
公司用股權激勵激勵對象,激勵對象通過股權獲得收益并支付對價,具體表現為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約定服務期限和業績指標的協議。當激勵對象達到約定的兌現目標時,能夠按照約定的方式增加收益,而當激勵對象沒有達到約定的兌現標準時,就需要通過退出機制收回股權,回歸到股權激勵的初始。
(二)激勵股權具有稀缺性
公司要想在資本化道路上可持續發展,合理的股權架構必不可少,在計劃上市前,公司創始人股東要保留較高比例股權以維持對公司的控制力,并預留一定比例(通常為20%-30%)給未來的外部投資人,所以用于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的部分非常有限,通常在10%-20%左右。隨著公司不斷發展壯大,人員不斷擴充,如果沒有退出機制,公司很可能會在未來面臨無股激勵的境地。通過退出機制收回不符合激勵條件人員手中的股權,可用于新進人員的激勵以及原有人員的持續激勵。
(三)非上市公司股權具有低流通性
從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流通性弱的特點出發,為了達到股權激勵的目的,不同情形下的退出機制設計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流通性風險,從而讓激勵對象消除對于流通性風險的擔憂,提高其參與激勵計劃的積極性。
激勵對象畢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投資者,以較小的風險獲取較高的收益,永遠是激勵對象追求的目標。激勵對象都希望以小的成本撬動利益的杠桿,他們不像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者,因此就需要對流通性風險做合理的考慮,考慮到激勵對象獲授的激勵股權按照約定鎖定一定期限后,即使激勵對象不離職,也仍然存在其他的退出需求。
二、激勵對象退出股權激勵的情形
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退出股權激勵的原因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非激勵對象自身原因或過錯導致其退出,比如激勵對象退休、公司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等;第二類是因激勵對象自身原因或過錯導致退出,如激勵對象違反公司制度甚至違法犯罪等。具體退出情形如下:
(一)非激勵對象原因或過錯退出的情形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生非因激勵對象原因或過錯不能繼續在公司工作,激勵對象應當退出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二)因激勵對象原因或過錯退出的情形
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生因激勵對象原因或過錯導致不能繼續實行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應當退出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三、激勵對象退出時的定價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務經驗,同時兼顧公司和激勵對象雙方權益,激勵對象退出股權激勵時,公司可選擇使用以下定價方式回購激勵對象持有的公司股權。
(一)原始出資本金
如果股權激勵時公司是零價款授予激勵對象股權,視為出資本金為零元。
(二)原始出資本金加利息
(三)凈資產
(四)公司估值
(五)約定價格
四、激勵對象不同的退出情形如何定價
公司在股權激勵時應當在股權激勵協議、股權激勵制度等法律文書中明確約定不同退出情形下,激勵對象退出股權激勵的定價方式,本文介紹以下情形下不同的定價方式供公司參考使用。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照凈資產值和評估值孰高定價(應高于出資本金加利息)
1.激勵對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的;
2.激勵對象發生工傷,構成1至4級傷殘的;
3.激勵對象發生工傷,構成5至10級傷殘,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
4.激勵對象死亡的,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不能被繼承的;
5.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的;
6.其他非因激勵對象過錯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公司相關激勵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照出資本金加利息的方式定價
1.激勵對象非因公負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激勵對象主動提出離職,而公司同意的;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激勵對象主動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
4.公司相關激勵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照原價或凈資產賬面價值孰低定價(扣除損害賠償金)
1.激勵對象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
2.激勵對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3.激勵對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
4.激勵對象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業務、經營、客戶、技術資料和信息泄漏給他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5.激勵對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
6.激勵對象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7.激勵對象將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據為己有的;
8.激勵對象未對公司盡到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
9.激勵對象在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業企業任職或兼職的;
10.激勵對象投資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業企業的。
11.激勵對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12.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的;
13.激勵對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違法收入,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的;
14.激勵對象因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公司相關激勵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 語
通過提前設計科學合理的退出機制,明確約定不同情形下的退出方式,收回不再適合激勵或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手中的股權,可用于對新進人員進行激勵以及原有人員的持續激勵。通過提前約定激勵對象退出時的定價依據和定價方式,能夠保障激勵對象平穩退出,避免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發生爭議甚至對簿公堂。
作者介紹
樹人所金融部主辦律師,業務組組長。主要從事不良資產處置、并購重組、企業紓困、企業改制、股權激勵等業務。自2014年執業以來,負責承辦了青海省首家大型國有企業供給側改革項目、青海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青海省某設計院有限公司股權優化配置項目、青海省某理療有限公司股權激勵項目、青海省林業與草原局下屬單位多家國有企業改制項目。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樹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體化運營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目前,樹人所已經在西寧、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設有辦公室,業務遍及20多個省份,還獲得“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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