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新規系列文章之三:《新規》更加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答記者問中明確了: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依法規范適用取保候審,對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節約司法資源,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在筆者看來,之前的規定主要還是為了保證辦案機關有效地行使司法權力,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程度較為欠缺。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此次,《新規》的頒布體現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將取保候審的執行地放寬至暫住地
《新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地為被取保候審人的居住地,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執行。這里的“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還可以在其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 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
● 被取保候審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的;
● 被取保候審人戶籍所在地無法查清且無經常居住地的。
該條文主要是對目前我國流動性人口比例大、外來人口犯罪現象增多的社會背景而作出的。對于無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考慮到其容易脫離控制,或者存在異地辦案機關之間的協作問題,辦案機關一般更傾向于對其不批準取保。我們承認,辦案機關在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時,確實是要面對重重風險,因此會存在諸多考量。而《新規》的頒布實施,為辦案機關對無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簡化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審批程序
《新規》第十九條對“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規定。
1.在申請方式上,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線、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聯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審人有緊急事由,來不及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請,并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2.在批準主體上,規定由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實踐中,被取保候審人的請假會遭到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的相互推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和生活需要。
3.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
前述規定更加靈活、人性化,符合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任務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解除取保候審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1.《新規》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的具體情形。
根據舊《規定》,只有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辦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原取保候審才會自動解除而無需辦理解除手續。對于其他取保候審解除的情形,辦案機關均需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向取保候審人宣讀,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并送達執行機關。《新規》大大簡化了取保候審解除程序。
2.對退還保證金的具體方式做出變通性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若本人不能到場的,沒有其他的變通方法的相關規定,常常會對被取保候審人造成一定的困擾。
《新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了,被取保候審人不能自己領取退還保證金的,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同意,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銀行將退還的保證金轉賬至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銀行賬戶。針對司法實踐中保證金退還手續的問題給出了解決之道。
筆者認為,此次《新規》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未明確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法律后果。
《新規》僅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的監管規定以及在取保期間涉嫌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對于取保候審人在取保期間僅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法律后果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但對于是否應當沒收其保證金、是否應當對行為人解除取保候審并變更強制措施等問題,尚無明確規定。
結 語
本次《新規》的發布,解決了取保候審政策長期以來適用標準不明晰、程序不具體、辦案機關自由裁量度過高等現實問題,嚴格貫徹落實了“寬嚴相濟”和“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對促進社會和諧、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人權仍然具有非常現實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