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權益類財產的交易、融資功能逐漸被挖掘,以企業應收賬款設立質權成為常見的債權擔保方式。受疫情及經濟下行的影響,眾多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進入破產程序,由此引發破產程序中應收賬款質押糾紛層出不窮,經公開渠道檢索,近三年該類糾紛已達1127件,案件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應收賬款質押債權的認定、實現等方面。結合《民法典》的新增規定,本文就如何設立有效的應收賬款質押,避免應收賬款質押債權人在破產程序被認定為普通債權進行分析。
一、“應收賬款”在法律中的界定
應收賬款原本是會計學中的概念,通常是指“企業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從法律概念來看,應收賬款屬于債權。一般而言,財務記賬角度的應收賬款僅指已經實際發生的債權,而不包含將來尚未發生的債權。但法律意義上應收賬款的范圍遠大于此,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可出質的權利范圍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在我國,應收賬款被確定為權利質押的客體,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二、應收賬款的分類
根據《民法典》規定,目前可質押的應收賬款分為現有的和將有的,其中“現有的應收賬款”:一般指買賣雙方已經訂立了基礎的貨物或服務合同,且合同項下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比如貨物或服務已經交付及驗收。此時,應收賬款的債權債務雙方、債權金額、付款時間均是明確且固定的。
但“將有的應收賬款”具有未來、預期等屬性,債權債務雙方、債權金額、付款時間均存在不確定性。目前實務中將有的應收賬款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1.應收賬款的債權債務雙方、債權金額、付款時間相對確定,因合同項下的一方義務尚未履行完畢,致使付款條件并未完全成就,如貨物或服務尚未完全交付或驗收。此時,應收賬款的收回依賴于合同義務的履行。
2.應收賬款的債權人特定,但債務人主體及應付的具體金額無法明確,但依賴于經營業務其債權規模具有較高的可期待性及穩定性。此類應收賬款大多是建立在公共基礎設施等具有特許經營、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特性的收益權基礎上產生的,在實踐中比較典型的有景點門票收入、高速公路的收費權、水電費等。
三、如何設立有效的應收賬款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在破產程序中,沒有登記的應收賬款質押由于未形成對外公示效力,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其債權將被認定為普通債權。因此,首先,應收賬款質押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進行登記,并基于登記的公示效力而具有排他效力;其次,由于該項排他效力僅在登記范圍內生效,債權人在對應收賬款質押進行登記時,應當注重描述應收賬款的可識別性,如明確登記質權人、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亦稱次債務人)、債務發生期限、履行期限等界定質押標的的基本要素。登記的質押標的物應與實際情況相符,若兩者存在出入,為保護第三人對質押登記的信賴利益,則質權實現的范圍以登記公示的范圍為準。
基于不同類別的應收賬款具有不同的特征,債權人在設立質押時應當注意不同的審查要點,以確保質權的有效設立。
(一)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
(1)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并確認債權真實性
“現有的應收賬款”存在相對明確的次債務人,當債權人針對該類應收賬款設立質權時,應當及時向次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的通知并與其確認該筆債權的真實性。若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確定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能成為阻礙質權設立的原因。
(2)履行基本的審查注意義務
“現有的應收賬款”具有相對性,債權人作為第三方雖難以完全知悉基礎交易合同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的真實情況,但在設立質權時應當履行基本的審查注意義務,如核查應收賬款基礎交易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核查出質人提供的歷史交易記錄、發貨單、入庫單、發票等證據的真實性,并保留相關底稿。
(二)以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
“將來的應收賬款”是一種預計債權,未來應收賬款的具體數額及產生的時間在質權設立時無法確定,且應收賬款的實現受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政監管等各方面的影響,因此應當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核查:
(1)審查將有應收賬款的主體資格及基礎法律關系
將有的應收賬款多為基于特許經營、公共服務特性的收益權等行政許可產生,因此,主體層面應當著重核查此類應收賬款的權利主體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和限制條件。同時應當核查相關許可的范圍、期限等內容。
(2)審查該類應收賬款實現的穩定性
在明確主體、許可的基礎上,將有應收賬款的實現有賴于企業未來生產經營情況。為確保該類應收賬款的穩定性和可實現性,需質押權人聘請專業中介機構人員對企業產業發展、資產負債情況及未來財務指標進行綜合研判,并且定期要求出質人定期披露生產經營情況。
(3)應收賬款“特定化”,保障權益實現
將有的應收賬款最終涉及結算變現和支付,為確保將來質權的實現,債權人應與出質人設立特定賬戶進行結算,做到獨立建賬、專項管理、用途特定。同時配合賬戶監管,積極督促出質將已結算、發生的應收賬款定期轉入特定賬戶,保障債權人對于已收回資金的控制及優先受償權利,保障應收賬款的實現。如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予確認。
四、結語
綜上,應收賬款的質押以登記設立,但具體實現過程中已有應收賬款和將有應收賬款均有所不同,質押權人在實務中應當著重關注應收賬款的登記、真實性及可實現性,以保障自身權益不受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