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條例》于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六章五十條。為幫助大家了解和掌握,筆者通過亮點分析、程序梳理等方式為大家進行解讀。
亮點一:由行政法規變為黨內法規,層級提高
原《信訪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是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部門,即行政機關接受群眾信訪的制度。
新的《信訪工作條例》是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規,又是中國共產黨的重要黨內法規,重點加強了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
亮點二:適用范圍擴大
舊條例僅適用于行政機關,新條例對全國的黨組織、行政機關都有約束力(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對各級黨委如何領導信訪工作,各級機關、單位如何開展信訪工作、處理信訪事項、化解信訪矛盾,信訪人如何提出信訪事項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實現了信訪工作領域全覆蓋。
亮點三:確立由黨領導信訪工作的格局
新的《信訪工作條例》規定: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亮點四:與時俱進,創新信訪事項的提出形式
新《信訪工作條例》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采取“網絡信訪”的方式不僅可以與時俱進,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還能方便人民群眾,足不出戶就可以提出信訪事項。還有利于黨和政府及時有效地了解社情民意,拉近黨和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距離。
亮點五:建立信訪信息系統
新《信訪工作條例》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建立信訪信息系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可以進行信息篩查,避免和防止一事多訪、重復信訪,相對減少信訪事項的數量,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其次,有利于降低人民群眾的信訪成本,縮短人民群眾辦理信訪事項的時間,有效推進信訪工作的進行;最后,有助于黨和政府及時掌握信訪情況、了解信訪事項、監督辦理程序,加快信訪問題的快速解決。
亮點六:將聽證制度引入信訪工作
新《信訪工作條例》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復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聽證制度有利于辦理機關更加準確地了解基本事實,傾聽民意,解決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對于糾紛的處理和化解矛盾意義重大。
二、信訪人應該做什么
1.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要載明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2.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3.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4.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不應該做什么
1.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四、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單位或其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會被“問責”
1.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2.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3.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4.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
5.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6.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7.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8.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9.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10.打擊報復信訪人。
五、《信訪工作條例》對責任追究如何規定
新《信訪工作條例》對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對機關、單位,規定引發問題責任、登記轉送交辦責任、受理問題責任、處理問題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對違反責任的機關、單位及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信訪人,規定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信訪事項處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