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春節開始爆發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給全國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了巨大沖擊,部分企業面臨短期經營困難甚至是“注銷退市”的風險,很多老板們因而一籌莫展,不如也歇歇喘口氣吧!歇業制度來了!
為響應國家“控疫情、穩經濟、促發展”的號召,在借鑒域外制度和總結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舉措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以第746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與之配套施行。《條例》中設立了歇業制度,即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在滿足規定條件的情況下,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通過歇業登記的方式按下暫停鍵,可有效降低企業維持成本。接下來,樹人律師將從七個方面來為您解讀條例新規——歇業制度,意圖幫助困難企業充分利用好這一制度: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歇業?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顯然本次疫情屬于法條規定的公共衛生事件,滿足可以歇業的情形。
二、歇業怎么辦理?
《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市場主體決定歇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同時,2022最新版《內資企業提交材料規范》中明確規定了歇業備案應當前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通過全程電子化方式進行,并提交《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和《歇業備案承諾書》,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確認登記。
三、歇業和停業、吊銷有什么區別?
歇業與停業從結果上看,都為企業暫停經營活動。但企業停業多見于行政處罰中,屬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處罰種類之一“責令停產停業”,若市場主體在一定期限內未按行政機關要求進行整改的,就有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風險。
公司歇業是指市場主體基于現實原因,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決定停止營業,保留市場主體的資格,經過一定期限內再恢復營業,根據《條例》的規定,公司歇業無需經過審批才能獲得,而是履行備案程序即可享有。且根據《條例》設立精神可以看出,該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經營困難的企業提供一個緩沖帶,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市場主體的經營意愿,有利于助企紓困。
四、哪些市場主體不能歇業?
《條例》以及《實施細則》中并無關于歇業主體的否定性規定,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故筆者認為有上述規定的特定行業企業不能自行決定歇業,需經過行政機關批準后才可:
1.上市公司因其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和公眾參與的廣泛性,應排除在歇業的市場主體范疇之外;
2.供電、供水、供氣以及銀行、保險、公共交通運輸業等的市場主體,因其較強公共職能和較大風險性,應排除在歇業的市場主體范疇之外。
五、歇業期間還需注意什么?
1. 明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市場主體決定歇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歇業期間,企業辦公場所處于無人值守狀態,此時,企業很可能被動發展為失聯狀態,從而無法接收一些重要法律文書。同時,為防止部分企業備案歇業為假,躲債跑路為真,故要求企業在辦理歇業備案時,公示歇業期間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保歇業不失聯。
2. 備案地址變化并不影響法院管轄權
《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原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管轄權有明確規定,即應由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備案地址僅為臨時性聯絡地址,并非改變企業登記的住所地,《實施細則》的規定正是對這一法理基礎的體現。
3. 歇業期間仍應按時公示年報
《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同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
故企業歇業“歇的”是自身經營業務,其本該承擔的責任仍需承擔,如需向監管部門提交的報告,向司法部門提交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等,均應如實提交。
4. 企業歇業期限有上限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場主體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市場主體備案的歇業期限屆滿,或者累計歇業滿3年,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為了控制疫情,城市按下了暫停鍵,工作按下了暫停鍵,節日按下了暫停鍵。唯獨企業雖已暫停,卻無鍵可按,甚至還存在被依法注銷、吊銷的風險。這一次,國家給困難企業按下了暫停鍵,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但暫停終究是暫時的,歇業制度的期限累計上限僅為三年。
六、如何依法處理歇業期間的勞動關系?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但具體怎么協商,《條例》與《實施細則》均未明確。筆者結合多年工作實踐,分析認為,此條規定的協商至少應當包含如下兩大關鍵問題:
1.是否可以在歇業期間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歇業本就是企業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時,做出的自主決定。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可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履行必要程序后裁減人員。
2.歇業期間是否可以停發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員工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企業歇業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時,企業可按照上述規定停發工資,改發生活費。
七、如何恢復營業?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市場主體備案的歇業期限屆滿,或者累計歇業滿3年,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筆者為大家解讀一下,上述規定本質是賦予了企業隨時終止歇業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企業在歇業期間,可隨時決定開展經營活動,只要開展了經營活動即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恢復過程無需任何第三方同意或政府審批。當然恢復營業作為重要喜事,自然應當昭告天下,故要求企業在30日內公示終止歇業。但與此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歇業期滿,企業仍無法恢復營業,那就只能去辦理注銷登記了。
綜上所述,歇業制度作為一種新生的市場主體制度,雖然存在眾多亟待明確、細化之處,仍需經過實踐的磨練不斷完善和明確,但并不影響它作為疫情之下,保護和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的一項利民制度。希望通過筆者的分析,能夠為飽受疫情之困的各企業解些許燃眉之急,樹人律師將時刻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與大家一起努力戰勝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