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輪疫情的突然爆發,為嚴格控制疫情傳播,西寧市政府采取了靜態管理的防控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均產生了一定影響。本次,本所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新冠疫情持續發生對合同履行影響問題進行進一步解讀。
一、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1.什么是不可抗力?
答:我國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異常事件。
2.新冠疫情自爆發之日起已有三年,是否仍可以構成不可抗力?
答: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屬于基于外來因素而發生的,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對于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義務而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在具體個案中不能一概地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還應綜合當事人預期、疫情過程、合同簽訂時當事人是否已知疫情形勢會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等因素加以判斷。一般而言,雙方協議簽訂在先,新冠防控措施等發生在后,可構成不可抗力;協議簽訂在后,新冠防控措施等發生在先,判斷預見可能性,則不構成不可抗力。
3.因不可抗力主張暫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暫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主張暫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互聯網等虛擬交易過程中,且能確認對方身份的情況下,可以以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渠道進行通知,通知中應當說明不可抗力以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附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封控通知或類似證明。對于主張暫中止履行合同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書面通知對方,恢復合同的履行。
4.認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1)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可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范圍內不發生責任,在此范圍內可以免責;如果不可抗力與債務人的原因共同構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則應本著“比例責任原則”,由債務人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即部分免責。
故疫情即使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雙方也應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不應以此為由主張免除全部責任。
(2)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新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繼續履行會對一方造成不公或繼續履行確有困難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協商不成的,可采取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援引不可抗力請求解除合同的審查標準普遍比較嚴格,如果不可抗力沒有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從促成交易的目的考慮,當事人無權解除合同。
5.新冠肺炎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具體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實現或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確定。一般可根據合同履行地或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
二、疫情下合同責任如何承擔?
1.因抗擊新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需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答:需要區分對待,若抗擊新冠疫情因素在個案中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合同義務無法履行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如合同義務無法履行的結果與抗擊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之間無因果關系的情形,則違約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
2.法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合同沒約定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守約方亦可向法院申請主張。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違約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原則,一方只要違約,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或過錯大小,皆應承擔違約責任。
4.承擔了違約責任,合同還需要履行嗎?
答:違約責任的承擔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即使違約方承擔了違約責任,在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5.疫情發生時合同一方已存在遲延履行情形的,能否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6.如何就對方主張的違約金提出抗辯?
答:首先要明確合同對違約金產生的具體情形、違約金比例、違約金金額等因素的約定,結合是否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違約等情形,判斷是否應當承擔違約金,可以要求守約方提供因己方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證據;根據不同情形如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己方違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情形時,可向法院提出免除、降低的抗辯。
7.因抗擊新冠疫情產生的違約責任能夠免除或減輕嗎?
答:確系因抗擊新冠疫情產生合同違約的,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違約責任;如不能歸結為不可抗力的情形,違約方亦可考慮可否依據“情勢變更”、“公平原則”等主張減輕違約責任。
8.國家各部門、省政府部門出臺政策,建議免除部分違約責任減輕企業負擔,企業可依此作為依據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嗎?
答:此種情形下并不必然導致違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不可依此為依據向法院主張。但可以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與對方協商解決。
9.因抗擊新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故合同雙方口頭表示互相免除或減輕責任,但不能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
答:如抗擊新冠疫情期間,合同雙方無法直接簽訂書面協議,則可考慮通過傳真、電子郵件、微信、QQ、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達成合意。特別提醒在溝通過程中需要確定對方身份,且需明確表達免除或減輕責任的意思,并且要留存電話錄音、聊天截圖、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等作為證據,在疫情封鎖解除后,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10.對方不合理的以抗擊新冠疫情為由主張無法履行合同要求免除或減輕責任,守約方如何處理?
答:首先,要通過有效的方式明確告知違約方其主張不能成立,最好說明理由,并保留證據;其次,收集保存有關疫情的政策性文件、緊急通知、特殊要求等必要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為抗辯違約方的請求收集證據;再次,如對方繼續主張不履行合同,可以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11.合同一方主要義務為金錢給付的,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
答:對于金錢給付義務,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會影響金錢債務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但涉及諸如因疫情防控滯留且不具備支付條件、因罹患新冠病情嚴重無法支付、因在線轉賬限額無法按時支付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結合具體情況,準確把握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