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我們了解更多的是出借人通過交付現金、銀行轉賬或者網上電子匯款的形式完成出借行為,但目前市場上仍存在以票據交付作為民間借貸的形式,從法院對該類糾紛審查認定的角度講,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問題:以票據交付進行借貸的法律關系認定、交付票據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出借義務完成的法律認定等。現本所律師結合大數據檢索、法律規范以及相關司法判例為您梳理總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票據交付成立借款合同的法律規范及其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之規定,民間借貸出借資金的形式包括交付票據,且借款人取得票據權利時借款合同成立,如借款人到期未償還出借款項,則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相關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修正)》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法律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針對《民間借貸新規》第九條第四款如何進行適用與認定做出了說明,即借款合同的成立需滿足票據交付,及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這兩項條件,而認定票據權利取得主要取決于票據行為的效力,其有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據記載事項和票據的交付,如票據上記載事項存在如大小寫不一致或欠缺出票日期等錯誤,則票據行為無效,則借款人未取得票據權利;針對票據的交付而言,包括票據轉讓中的交付和背書轉讓中交付;
二是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即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如因欺詐、脅迫取得票據則票據行為無效;
三是簽章的真實性,持票人從出票人或背書人處取得票據,只有出票人或背書人的簽章是真實的,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在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下的情況下,票據行為合法有效,借款人享有票據權利,在不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三、司法判例中常見的爭議焦點
本所律師以《民間借貸新規》第九條第四款為檢索依據,檢索到截止2022年共計有60件案件。經分析,法院在審理以票據交付進行民間借貸的案件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以票據交付進行借貸的法律關系認定
案例
B因資金緊張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向A自然人提出借款,A將銀行承兌匯票未經背書直接交付轉讓給B,B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D公司,B承諾到期還款,現借款到期,B公司未還款,A訴至法院,B抗辯本案應為票據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
結論
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而非票據糾紛。
1.認定民間借貸的依據:根據《民間借貸新規》第九條第四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以票據交付進行民間借貸主要從票據交付和借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兩方面來認定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且借款合同不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A與B達成出借票據的合意,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A已將票據交付給B,且B已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完成票據的轉讓,其實際已取得票據權利,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A與B之間借款合同成立,B應向A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2.否定票據糾紛的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票據糾紛包括票據付款請求權、追索權等行使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也包括行使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而引起的糾紛,票據權利中的票據付款請求權為票據的持票人向票據的主債務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和其他付款義務人(包括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保證人等)請求按照票據上記載的金額進行付款,票據追索權為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絕或出現法定情形后,向票據上的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的權利。而非票據權利糾紛,往往是指因為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等引發的,不是因直接行使票據權利產生的糾紛,包括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賠償請求權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和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與票據行為相關,對票據權利的行使有協調和補充的作用。
上述案例中,A請求B返還借款,B主張案件為票據糾紛且向A主張票據追索權,但根據法律規定本案A未在匯票上背書,不是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即A并非主債務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和其他付款義務人(包括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保證人等),故A不能成為票據權利義務糾紛案的被告,其不承擔票據責任。
(二)交付票據行為的合法性認定
案例
A持有的票據系從C處低價購得,A取得該票據后將其直接交付給借款人B,借款人B取得該票據后背書轉讓給D,現B抗辯A低價買進高價賣出銀行承兌匯票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屬于非法行為無效,且對于犯罪所得應予以沒收,且B不應向A歸還該借款。
結論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管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貼現資質的主體進行“貼現”,該“貼現”人在給付貼現款后直接將票據交付其后手后,其后手支付對價并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后,又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將票據進行背書轉讓的情形下,應當認定最后持票人為合法持票人。
根據《九民紀要》的規定,C向不具有貼現資質的A進行貼現的行為無效,但是A通過合法的債權債務將票據轉讓給B,B又將該票據通過背書轉讓給D,D成為合法的持票人,C與A之間票據“貼現”行為的效力對于認定B與A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不產生影響。
(三)出借義務完成的法律認定
案例
B從A處取得票據后背書轉讓給D,且已收到D的轉讓價款,D公司在被背書人處已簽名,現D去銀行兌付,銀行拒絕兌付,D將該票據退回B,B將轉讓價款退回D。B主張A交付的票據無法承兌,構成根本違約。
結論
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票據,借款人已實際享有票據權利。
B從A處取得案涉銀行承兌匯票后,又背書轉讓給D,且已收到D的轉讓價款。至此,根據《民間借貸新規》第九條第四款規定,A公司已完成交付,且B票據權利已經實現,借款合同已成立且生效,A應向B歸還票面金額現金。B接受匯票退回系其自愿行為。B接受退回的匯票后也可以按法律規定進行背書成為持票人向票據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但B迄今并未向票據付款人要求行使票據權利。
四、律師建議
作為出借人以票據的形式出借票據,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同時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如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到某票據的收條(載明票據相關信息、復印票據存檔等),防止事后借款人以未收到票據為由抵賴。作為借款人,在收到票據后應及時到銀行兌付或者進行轉讓,如在轉讓的過程中出現票據無法兌付的情況,應積極行使票據追索權等權利。
以上就是筆者對“以交付票據進行民間借貸的司法認定”的總結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