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前言
一、銀行業刑事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特殊主體犯罪
(二)一般主體犯罪
二、銀行業刑事犯罪數據分析
(一)地域分布
(二)案由分布
(三)審判程序分布
(四)審判結果
(五)高頻法條
三、常見案例及主要裁判觀點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三)受賄罪
(四)二審改判案件
(五)自首案件
四、風險防范措施
(一)完善內控制度
(二)完善銀行監督管理制度
前言
銀行業金融犯罪有著發案率高、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大等特點,惡性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因此,近年來銀行業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規章,使得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變得越來越嚴格,對銀行的法制意識要求越來越高。
為及時掌握銀行業刑事案件司法裁判動態,更好地為銀行業提供全面法律服務,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通過大數據分析,以Alpha案例庫為數據來源,搜集整理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銀行業相關刑事案件,并對這些案件加以數據分析、歸納爭議焦點、結合具有高發性、典型性的重要案例舉例,幫助銀行業從業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防控、風險識別,完善內部控制及監督管理制度。
檢索條件
1、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2、檢索日期:2022年2月7日
3、年份:2017.2.7-2022.2.7
4、地區:全國
5、案例數量:30074份
一、銀行業刑事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
銀行業刑事案件可能涉及的犯罪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為了做到有的放矢,我們將上述概念限縮為特殊主體的犯罪以及一般主體可能構成的犯罪,經過歸類整理,上述兩類犯罪可能包含如下罪名:
(一)特殊主體犯罪
所謂特殊主體犯罪即犯罪主體大多為銀行工作人員及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犯罪,主要包括如下罪名:
1.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銀行犯罪)
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犯罪)
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犯罪)
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犯罪)
5.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其它金融機構犯罪)
6.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它金融機構犯罪)
(二)一般主體犯罪
所謂一般主體犯罪,是非銀行工作人員作為主體與銀行業相關的犯罪,主要罪名如下:
1.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9.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10.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1.逃匯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13.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14.信用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15.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16.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17.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18.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9.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0.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1.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2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24.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銀行業刑事犯罪數據分析
(一)地域分布

從地域分布來看,近期商業銀行相關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山東省、河南省、廣東省,分別占比7.68%、7.16%、6.75%。其中山東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2310件。(注:此處顯示該條件下案例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2017年-2022年,銀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以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為主,共14833件,占49.48%;其次為侵犯財產罪,共6661件,占22.22%;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貪污賄賂罪分別為4580件及2091件,占總數的15.28%與6.97%。在14833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金融詐騙罪7821件,占52.73%;其次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3787件,占25.53%。金融詐騙罪中6766件為信用卡詐騙罪,占86.51%。
目前在銀行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主要是以信用卡詐騙罪為主的金融詐騙罪。信用卡的使用是以社會誠信系統的成熟以及金融市場業務的完善為基礎的,但不少持卡人并不完全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規范以及非法使用信用卡的法律后果,建議向持卡人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三)審判程序分布
2017年-2022年,銀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一審案件28438件,占94.56%。平均審理期限94天,98.29%的案件在365天內審結。說明銀行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審理程序簡單,審理時限短,以一審為主,結案快。
(四)審判結果
二審裁判結果

再審裁判結果
二審案件1524件,改判1260件,占82.68%;再審案件91件,改判73件,占80.22%。二審及再審改判幾率較大,但定罪部分基本維持,改判內容多為變更量刑部分。考慮一審案件占比及對事實情節的認定,一審結果的重要性仍不容忽視。
(五)高頻法條
此處統計了上述檢索到的刑事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頻實體法條,詳見下表:
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常見案例及主要裁判觀點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
吳海、蔡壽和周重陽違法發放貸款案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浙03刑終1175號
【案情總結】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重陽被浙江溫州鹿城農村合作銀行水心支行聘任為臨時負責人(聘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4月16日,被聘任為水心支行行長(2013年7月30日,水心支行更名為松臺支行),主要負責全額審批自然人貸款等工作。被告人周重陽在任職期間,與潘承者、潘承志、梅照西等人共同開設瑞安夢之娛樂城有限公司,經營KTV生意,為獲取裝修等資金,被告人周重陽明知以張尤萍、王紹明、李愛平、朱如杰、李盛寬、胡萬形、鄭建超、黃文水、王文偉、吳劍仲、鄭明岳、吳賢宙名義申請的貸款系用于上述KTV經營,仍利用任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采用指使銀行信貸員不審查直接辦理貸款業務或自己簽字審批通過的方式,違法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4930000元,并將貸款用于上述KTV經營,案發時造成銀行損失人民幣4667764.22元,至今仍有人民幣4563878.22元未歸還。
【法院觀點】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罪分析。涉案的信貸員證明周重陽將貸款材料交給他們并交代已經審核過,不需要再做實地調查,直到貸款逾期后,才發現房產材料為虛假。相應的涉案的名義上的借款人證明其等人并未提供過房產材料給銀行。相關的言詞證據的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周重陽利用其擔任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借用朱如杰、王文偉、鄭建超、李愛平、黃文水等人的名義,套取名義上的小微企業等貸款歸周重陽其本人使用。周重陽具備違法放貸的主觀目的及客觀行為。周重陽的實質上的自批自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中有關貸款管理的規定,周重陽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關于相關名義上的借款人的續貸資金的性質,經查,相關款項均已轉入周重陽控制的賬戶,和本案的其他資金,并無性質上的區別。至于名義上的借款人中的部分人員,提供的貸款材料確系真實,但不影響對周重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向自己違法放貸,相關的款項由于經營失敗而不能歸還。該銀行的工作人員的行為,同時競合挪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騙取貸款罪三罪,應按照重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進行處罰。同時,對于“自批自貸”中的“自貸”行為,不需予以另行定罪,而是將“自貸”行為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法定從重情節進行處罰。在責令退賠方面,一般的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不能責令違法發放貸款人歸還銀行的貸款損失,但是對于“自貸”的情形,應當判決責令退賠。
(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田鈺林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6)青0102刑初476號
【案情總結】2014年8月,被告人田鈺林明知不符合銀行辦理貸款資格的情況下,得知青海融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幫助辦理貸款后,在該公司幫助下于2014年12月向中國工商銀行城東支行提供虛假個人銀行交易明細、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以購買車輛貸款為由,辦理了額度為39萬元的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并在青海金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刷卡買入一臺奧迪Q5轎車,后車輛不知去向。被告人田鈺林僅向該銀行履行最低還款義務,未償還全部貸款。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被告人田鈺林以欺騙手段提供虛假材料取得銀行貸款,后僅陸續償還貸款限額,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20,000元(罰金待判決生效后繳納)。
(三)受賄罪
程昕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蘇05刑初98號
【案情總結】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昕利用擔任農業銀行蘇州分行營業部營業處主任、姑蘇支行營業部總經理、江蘇銀行蘇州分行平江支行行長、江蘇銀行蘇州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風險總監等職務的便利,為蘇州市天翔地產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聯合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孫某甲等個人在貸款授信審批、貸款發放監管、子女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有價財物折合人民幣197.716054萬元以及玉牌1個、名為“蘇州甪直”的畫1幅,其中索賄金額為94.1萬元。
【法院觀點】被告人程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錢物,共計人民幣197.716054萬元及玉牌1個、畫1幅,其中共同受賄80萬元、索賄94.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四)二審改判案件
夏某信用卡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蘇02刑終319號
【案情總結】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1月,被告人夏某A伙同湯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在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夏某A提供吳某的身份證明,由湯某居間介紹,由陳某冒充吳某身份,分別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無錫分中心騙領了卡號為45×××36的信用卡、在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騙領了卡號為62×××09的信用卡,后被告人夏某A采用透支消費等方法,分別透支上述信用卡內本金人民幣16787.23元、37945.32元。另外被告人夏某A還于2016年1月,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申領了卡號為62×××84的信用卡,后采用透支消費等方法透支本金人民幣15564.53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法院觀點】被告人夏某A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被告人夏某A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銀行信用卡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經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予歸還,屬惡意透支,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上訴人夏某A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上訴人夏某A主動歸還違法所得,有較好的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數額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五)自首案件
【審理法院】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5)江寧刑二初字第257號
【具體案情】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被告人湯某在擔任南京市江寧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陶吳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未履行或未認真履行審查、審批義務,明知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安排該信用社信貸員吳某某辦理貸款手續。該信用社信貸員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貸前調查、貸后檢查義務,未核實或未認真核實貸款資料、擔保人等真實性,未核實或未認真核實借款人擔保人的還款能力,出具內容失實的貸款調查報告。經被告人吳某某辦理,被告人湯某審查審批,違法向吳世偉、王玉峰等12名“名義借款人”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35萬元,已歸還利息人民幣0.3萬余元,以上貸款均被他人使用。另被告人吳某某違法向李永剛、紀海霞等2名“名義借款人”發放貸款共計25萬元,已歸還利息人民幣0.5萬余元,以上貸款均被他人使用。被告人湯某、吳某某均于2014年12月30日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違法發放貸款的事實。
【法院觀點】被告人湯某、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且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二被告人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四、風險防范措施
(一)完善內控制度
1.嚴格崗位分工,合理化內控組織機構。現金支付和現金記錄由不同人完成。
2.嚴防權力的失控與錯位,建立健全授權授信審批機制。授權人要嚴格事項授權制度,按業務和權限逐筆授權,認真審核,防止內控缺失;對申請貸款做好貸前審查,評估風險。
3.加強內部審計,充分發揮審計稽查部門監督職能。
4.加強事前監管,嚴把項目啟動關,對于重大項目實施領導班子會簽制度。
5.高度關注自然人信用卡貸款、房屋按揭貸款業務,完善合同條款格式內容,避免貸款損失風險。
(二)完善銀行監督管理制度
1.加強引進專業審計人員,提高審計部門在內控中的重要性。
2.將內控制度獨立出來,構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制度。
3.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動態監管體制,提高監督的時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