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中,工程質量往往處于核心地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可能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其質量和安全不容忽視。在法律層面,工程質量的合格與否,也將直接決定發包人締約目的是否能夠實現,影響著承包人能否取得相應的工程價款。實踐中,發承包雙方對建設工程質量產生爭議時,往往會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與否的認定問題。在建設工程質量產生爭議時,發承包雙方的權責該如何界定?本文擬從建設工程質量爭議解決的角度出發,對前述相關問題進行探析。
一、已完工但尚未進行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產生爭議,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該如何認定?
(一)發包人擅自使用未驗收建設工程,將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下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可知,對于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驗收的工程,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其對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者說視為即使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擔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責任。發包人擅自使用說明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從其擅自使用開始,工程質量的責任風險也由施工人轉移給發包人。
(二)發包人未提前使用的未驗收建設工程情況下,發、承包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證明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對于已完工但尚未進行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基于承包人已實際完成工程,此情形下,若僅以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而直接認定工程質量不合格,對承包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發包人尚未實際使用該工程的,且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情形下,若承包人認為自己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以證明工程質量合格。同理,如發包人認為工程質量不合格,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以證明工程質量不合格。
二、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發承包雙方的責任承擔
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具有多發性,一般情況下,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主體為承包人,但因建設工程各方參與主體均有確保工程質量合格責任,故也存在因發包人原因,又或承、發包人混合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問題,以下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對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發承包雙方的責任承擔進行梳理。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來看,《民法典》明確工程質量優先于合同效力,即在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原驗收不合格的工程經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由于背離發包人締約合同的目的,承包人無理由獲得工程款,亦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若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則可按照發包人違約處理,具體處理規則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發包人的工程質量責任
結合上述分析,若是由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應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之規定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承包人的工程質量責任
若是由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則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一般情況下,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為上述情形。
三、發包方建設工程質量爭議的防范及解決途徑
(一)從源頭把控,防止工程質量產生爭議
1.合同質量控制
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成果將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的隱蔽工程,鑒于其隱蔽特性,法律明確規定須在隱蔽前進行驗收,否則承包人可以據此停工,可見在工程質量過程控制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方面的質量風險需要注意把控,如政策、環境風險,竣工驗收風險等。做好工程質量控制,應當做到對任何可能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都給予認真對待。
2.委托專業監理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把控
由于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范工程質量風險。
3.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于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再次,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建設工程的質量形成于建設活動的各個階段,每個階段的每個工程步驟都有可能存在潛在風險。因此,一旦發包人或監理方對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質量控制稍有疏忽,對法律風險識別和分析不到位,就可能產生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工程糾紛。那么,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糾紛后,發包人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呢?
1.訴訟或反訴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保修責任或主張賠償損失,除此之外還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主張違約責任。
在承包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時,發包人可以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
2.質量抗辯
若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的,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訴訟中,可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提出抗辯,主張少付或者拒付工程款。
結語
建設工程中,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發揮其使用價值的基礎,也是工程能夠交付使用的前提,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內容之一。《民法典》《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均做了明確規定。本文從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與否的認定問題出發,簡要分析了建設工程質量產生爭議時發承包雙方的權責以及爭議解決途徑,希望對發包方建設工程質量爭議的防范與應對有一定幫助。
